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雷某訴被告魏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55)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驛民初字第1413號
原告雷某,住駐馬店市驛城區樂山路北段天地某某小區。
委托代理人時建民、安運銀,河南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住駐馬店市驛城區樂山路北段天地某某小區。
委托代理人王瑋,河南民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雷某訴被告魏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運銀、被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訴稱,2012年4月16日原、被告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魏某對兒子不管不問,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魏某博由原告撫養,被告魏某每月支付撫養費9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魏某辯稱,原告雷某訴稱的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雙方離婚不利于小孩的成長,不同意離婚;雙方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馬店市驛城區樂山路北段天地某某小區房產和登記在其名下的轎車系其婚前個人財產,位于遂平縣金山路的房產,兩人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雷某與被告魏某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8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博。近年來,因雙方常為家務瑣事生氣,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自由戀愛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兩人雖然有時因家務瑣事爭吵,夫妻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雙方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并且原告也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訴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與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希望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諒互讓,加強溝通,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共度幸福美滿的生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雷某與被告魏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珍獻
審 判 員 朱文玉
人民陪審員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怡然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