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122)
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民初字第00780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武功縣代家油糧加工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磊,陜西五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咸陽浙通冷芷處理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廣琪,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2年10月30日,被告因歸還經營冷庫期間的銀行貸款,向原告借款88萬元,并答應盡快會歸還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此后,原告經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總是推諉,不思歸還,故訴請: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8萬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的銀行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當庭提供的證據有:
1、借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借款88萬元。
此證經被告證無異議,經合議庭依法予以確認。
2、陜西信合收回貸款憑證復印件。證明原告借給被告的款屬于貸款。
此證經被告質證認為,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不予確認。
3、證人馬某某出庭證明,張某某和某某有經濟案子,打欠條時我在跟前,當時某某有五十萬元的貸款要到期了,我找張某某幫忙,原告就把這筆貸款還了,然后作了欠條。
此證經質證,原告對證人證言不認可,被告予以認可。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劉某某辯稱,借款屬實,但已經償還了2萬元,數額應為86萬元,另外原告主張某息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被告劉某某當庭未提供證據。但原告對被告劉某某已歸還2萬元予以認可。
本案爭議的焦點:
1、本案被告是否應該歸還原告借款。
2、本案被告是否應該承擔原告的銀行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被告劉某某因歸還銀行貸款,向原告張某某借款88萬元,原告從其賬戶中向被告劉某某借款88萬元,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但雙方對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未約定,借款后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僅歸還了2萬元,至今下欠86萬元未歸還,故原告張某某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承擔原告的銀行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被告在借款后未能如數歸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請求歸還借款應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承擔銀行利息一節,因借款時雙方對支付利息及還款期限沒有約定,該筆借款在原告主張債權前應視為無利息,現原告無證據證明其主張債權時間,利息應從起訴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劉某某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86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9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輝
審 判 員 馬 龍
人民陪審員 黨志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許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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