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武功縣某某租賃行與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868)
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431民初655號
原告: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住所地:陜西省武功縣。
經營者:吳某某,男,漢族,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陜西五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村民。
原告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與被告王某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欠原告租車費用13260元;2.依法判決被告承擔租車期間的違章及罰款等損失;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租賃費10670元;2.請求被告支付車輛折舊費5883.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12日被告前來原告處租車,雙方達成租車協議,確定了租車型號(東南菱銳小轎車,車牌號陜V39***),并約定租金每天130元,期限至2015年1月22日,租期102天,租金共計13260元,還就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達成后,原告將車交付給被告。2014年10月28日21時25分,被告駕駛租賃車輛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西安方向K1111+460M時,由于被告過度疲勞,致車輛與他人車輛追尾,維修費高達近萬元,造成車輛整體性能下降。后該事故經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大隊咸公交高認字[2014]第04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原、被告曾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若被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整體性能下降,被告應按維修費50%支付折舊費。事后,雙方再次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車輛租賃費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每天13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天100元,并將車輛折舊費由維修費的50%降到了30%。2015年1月22日,被告返還車輛后,原告多次催要租賃費用及折舊費用,被告多次推諉拖延支付。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故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請。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應訴、未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
原告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租車協議1份。證明1.原、被告于2014.10.12達成租賃合同;2.雙方約定租金每天130元;3、租賃起止時間為2014.10.12—2015.1.22;4、補充約定租車費自2014.11.1起每天100元,折舊費為修車費用30%。
2、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西寶高交大隊咸公交高認字[2014]第04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人保財險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及人保財險武功理賠分部機打發票2份。證明1、被告駕駛陜V39***東南菱銳小轎車于2014年10月28日發生交通事故并且負事故主要責任;2、車輛維修費19613元。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應當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對于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據有效證據、庭審筆錄及原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處租賃車牌號為陜V39***的東南菱銳小轎車一輛。雙方約定租車費用130元/天,原告同時收取被告400元作為押金。協議第八條約定,若發生交通事故對車輛整體性能造成下降,被告應按車輛維修費50%計算折舊費,并向原告予以補償。2014年10月28日21時25分許,被告駕駛租賃車輛沿連霍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連霍高速西安方向K1111+460M處時,因過度疲勞,致使車輛前部與因故障停在救援車道內的陜A702YT號小轎車尾部相撞,被告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后由人保財險賠付車輛維修費19613元。事后,原、被告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車輛租賃費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每天13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天100元,并將車輛折舊費由維修費的50%降到了30%。2015年1月22日,被告將車輛返還給原告。至此,車輛租金費用情況為:2014.10.12—2014.10.31(共計19天),2470元(19天×130元/天),2014.11.1—2015.1.22(共計82天),8200元(82天×100元/天),以上租賃費共計10670元。折舊費5883.9元(19613×30%),故租賃費與折舊費共計16553.9元(10670元+5883.9元)。
本院認為,原告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與被告王某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將車輛交付給被告使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原告的車輛造成了損害,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和折舊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應扣除被告已預付的押金。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10670元及折舊費5883.9元,合計16553.9元的訴訟請求,在扣除被告預交400元押金后,對剩余16153.9元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武功縣某汽車租賃行支付租賃費10670元、折舊費5883.9元,共計16553.9元,扣除400元押金,還需支付16153.9元。
以上款項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雅團
代理審判員 李 濤
人民陪審員 方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晁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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