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08)
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白刑初字第354號
公訴機關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宋正紅,甘肅仁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2014)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于2014年9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辯護人宋正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經預謀后,在白銀西區某出租屋內盜取同屋租住的焦某某的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后持該卡分別在白銀區某街某銀行、中國某某銀行白銀區支行某分理處的ATM機取現共計4900元揮霍。破案后已退還全部贓款。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中國某某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存款憑證復印件、諒解書、收條、戶籍證明等,被害人焦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銀行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對金某某以盜竊罪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被告人金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金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金某某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好,且退賠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張蓮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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