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平訴王*法、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654)
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巴州民初字第2305號
原告陳*平,男,生于19**年,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區。
委托代理人馮劍,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法,男,生于19**年,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巴中市**區。
被告四川**房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梅,該公司執行董事。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陳*平訴被告王*法、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魏銘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劍到庭應訴,被告王*法、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6月14日,因被告開發巴中市**新**大廈工程,缺乏資金周轉,向原告提出借款80萬元。因被告把資金投入資金開發,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方式把錢支付給了被告,被告王*法當即書立了借條。第二日,原告又與二被告簽訂了正式的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一年。還特別約定,若被告到期未還款,被告自愿將其開發的工程6—10樓中的三套住宅354平方米抵付給原告,并與2014年6月16日簽訂網上備案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既不還錢也沒有將房抵付給原告,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諉。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資金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王*法、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因被告開發巴中市**新**大廈工程,缺乏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8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協議約定:甲方陳正平(身份證號碼:513027×××××××)乙方:王*法身份證號碼:513027×××××××丙方: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借款金額:八十萬元(800000.00元)。二、借款事由:因乙方開發**新**大廈工程,缺乏資金周轉,特向甲方借款八十萬元正。三、借款時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四、還款時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五、……如乙方到期不能償還此款,乙方愿將其開發的**新**大廈工程的六至十樓中三套住宅房(臨罐頭廠大門處;詳見戶型圖)354平方米作為借款抵付給甲方……。2、乙方到期沒有還款,即此房權自動為甲方所有,乙方必須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與甲方簽訂網上備案合同,將此房正式抵付給甲方……。甲方陳*平、乙方王*法簽字并按指印,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加蓋了公司印章。
在《借款協議》第一頁的背面,被告書立了借條一張,載明:借到陳*平現金人民幣捌拾萬元正.小寫(800000.00元)此據:借款人.王*法2013.6.14號備注.現金叁拾萬元正.銀行卡轉賬伍拾萬元。戶名分別是王*法.岳海軍。王*法2013.6.14號。另備注:借款協議以(2013年6.15號)六月十五日為準王*法2013.6.14號。被告王*法開發的**房地產新**大廈工程一直沒有修建。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起訴來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資金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身份證明、借條原件、《借款協議》、轉賬明細單、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王*法在原告處借款,并書立了借據,其借貸關系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被告王*法理應償還在原告陳*平處的借款80萬元。在《借款協議》中,被告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丙方)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證人,也未在借條上簽章,不應承擔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問題。原、被告雙方在借款時未約定利息,但原告訴稱利息從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人民幣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故被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據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法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陳*平償還借款800000元及其資金利息,利息從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人民幣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平對被告四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800元,由被告王*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魏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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