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敏與孫某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91)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淇濱民初字第1898號
原告王某敏,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海建,河南世紀唐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龍,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敏與被告孫某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敏的委托代理人曹海建,被告孫某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敏訴稱:2014年1月29日,被告孫某龍向原告借現金165000元,雙方約定被告應在2014年2月18日前還清借款,中間陸續還款4萬元,被告孫某龍至今尚欠還原告借款12.5萬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孫某龍償還借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從2014年2月18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孫某龍辯稱:我已償還原告52000元,通過銀行轉賬償還了40000元,通過給付現金償還了原告12000元。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王某敏請求判令被告孫某龍償還借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2月18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被告孫某龍2013年11月23日出具的收條二份,證明被告孫某龍收到原告購房款16.5萬元,并收到原告購房定金收據一份(收據上購房人名字王某慶),金額15萬元整;證據2、被告孫某龍出具的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孫某龍因無法將原告所購房屋交付原告,因此給原告出具借條,寫明借原告現金16.5萬元,并承諾2014年2月18日還清;證據3、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短信記錄7份、農行信用卡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借原告16.5萬元;證據4、原告建行賬戶交易明細六份,證明原告為付房款于2012年8月7日取現金10萬元、2012年8月10日轉給被告3萬元、2012年8月21日取現金3萬元,共計16萬元。原告有借款能力。被告還原告4萬元;證據5、房屋買賣三方合同及買房人陳某某出具欠條、原告房產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有借款能力。
針對原告王某敏提交的證據,被告孫某龍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4、5真實性無異議,但16.5萬元是購房款,不是欠款。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被告孫某龍無反證提交。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敏提交的證據1、2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證明原告王某敏與被告孫某龍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的存在,且被告孫某龍對欠購房款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4客觀真實,能夠與之前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原告王某敏為購房多次向被告孫某龍轉賬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證據5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孫某龍辯稱的通過現金償還的12000元,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份,原告王某敏購買了被告孫某龍的房屋,后因房屋不能過戶,原告王某敏向被告孫某龍索要購房款,被告孫某龍因不能及時還款,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王某敏出具借據一份,載明:借到原告王某敏現金壹拾陸萬伍仟元整,2014年2月18日前還清。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孫某龍分別于2014年1月25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5月31日通過銀行轉賬償還了原告40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敏購買被告孫某龍的房屋,因房屋遲遲不能過戶,原告王某敏解除與被告孫某龍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應退還原告購房款。后被告向原告王某敏出具16.5萬元借據,且被告孫某龍對借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孫某龍應按合同內容償還原告王某敏購房款。經查明被告孫某龍已償還原告王某敏4萬元本金,對下欠的125000元,被告孫某龍未履行還款義務,損害了原告王某敏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返還房款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故原告王某敏要求被告孫某龍返還其購房款12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王某敏訴請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孫某龍應當償還原告購房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案經調解無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敏購房款12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4年2月1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0元,保全費1245元,共計4305元,由被告孫某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霍璐婷
審 判 員 郝付勇
人民陪審員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辛紅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