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馬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93)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漣大民初字第230號
原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孫永,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劉某訴被告馬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凌亞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永與被告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18日,原告將一筆42000元業務款誤匯入被告賬戶,原告發現后即通過多種途徑要求被告返款均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還錯匯的款項并承擔本案相關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對其賬戶有一筆來歷不明42000元款項不表異議,同意還款,但目前沒有現金,只能由原告從卡上把錢取走。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原告將本應匯給江蘇一廠家42000元業務款錯匯至被告賬戶,原告發現后,于同日向銀行申請凍結了被告賬戶。2014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并于2014年3月28日對被告賬戶申請凍結并繳納了保全費用440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去銀行掛失丟失的銀行卡時發現卡中有一筆來歷不明42000元款項并被告之該卡已被凍結。因沒有原告聯系方式,被告也無法聯系原告取回錯匯的款項。被告在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后,及時與原告進行聯系,要求原告去被告打工地蘇州協商取回錯匯的款項,后雙方就付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故原告訴至法院,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電子銀行交易回單,明細對帳單,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人。原、被告之間無任何經濟往來,原告將匯給他人款項誤匯到被告卡上,被告應將此款返還給原告。原告在匯款時,沒有仔細核對匯入賬戶信息,致使款項誤匯到被告賬戶,原告存在過錯。被告在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后,積極與原告聯系,讓其取回誤匯的款項,被告沒有占有該款項的意圖,且該款被告也并未使用,故本案所發生的訴訟費及保全費應由原告承擔。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劉某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0元,減半收取,保全費44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繳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某支行,賬號:34120104000****)
代理審判員 凌亞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郭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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