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375)
山西省沁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沁民初字第210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沁源縣人。
委托代理人趙峰,男,長治市潞州法律服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沁源縣人。
委托代理人霍曉麗,女,山西圣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委托代理人趙峰、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霍曉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6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個女兒,取名王某某,現年四周歲。由于婚前沒有進行充分的了解,婚后才發現彼此沒有共同語言,性格差異比較大,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原告為了女兒,為了家庭對被告一直忍讓和包容,但是被告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未盡到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特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沁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查清事實,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二、婚生女王某某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教育費8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答辯人認為與原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希望原告為了女兒有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可以給答辯人一個改正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6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個女兒,取名王某某,現年四周歲。婚后原、被告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2年10月被告與原告發生爭執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分居時間已一年有余。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特依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向沁源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通過一段時間了解后自愿依法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并且生育有共同的女兒,只是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交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夫妻關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原告請求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史慶元
審 判 員 唐麗芳
人民陪審員 雷文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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