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與劉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93)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石大民初字第1638號
原告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武口區。
委托代理人劉雪琴,寧夏平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武口區。
委托代理人劉偉,寧夏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及委托代理人劉雪琴、被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6月23日原、被告經協商在大武口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杜某甲隨原告共同生活,位于大武口區某小區某號房屋歸婚生子杜某甲所有,并將該房產證辦理至杜某甲名下?,F雙方已經離婚近三年,被告至今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故原告訴至法院,1.被告協助原告將位于大武口區某小區某號房屋過戶至婚生子杜某甲名下;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的起訴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2.離婚后原告從未主張要求被告將房屋過戶到婚生子杜某甲名下。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被告質證意見:
離婚協議書一份,用以證實原、被告離婚時約定將涉案房屋隨時過戶到婚生子杜某甲名下的事實。
被告經質證,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理由如下:1.該證據能夠證明房屋留給婚生子是用于其結婚的,現并未達到辦理過戶的條件;2.該協議中關于探視權的約定明確,原告妨礙被告的探視權,其已構成違約;3.原告隱瞞共同財產即住房公積金;4.協議中關于孩子撫養費的約定是被告放棄對共有財產分割權的情況下形成的;5.協議簽訂時間2012年6月23日,在簽訂協議之后2015年6月1日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6.原、被告離婚時間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原告質證意見:
自愿離婚協議書一份,用以證明離婚時間是2012年6月27日,婚生子的撫養費由原告承擔,被告不承擔撫養費,孩子的教育費、大病醫療費均由原告承擔,在財產分割一欄中原告隱瞞共同財產,其住房公積金未分割的事實。
原告經質證,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1.該證據能夠證明涉案房屋歸婚生子所有;2.協議約定的被告不支付教育費、大病醫療費及生活費是以原、被告協議離婚為條件,原告系被迫的;3.該證據無法證明原告有隱瞞財產的行為;4.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輛價值7萬元的車已經給了被告,原告未分得任何財產。
本院綜合認證,原、被告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通過庭審中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證及本院對證據的認證,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經協商在大武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在自愿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杜某甲由原告撫養,位于大武口區某小區某號房屋歸婚生子杜某甲所有。因被告至今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婚生子杜某甲名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現因被告至今不予配合,故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其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杜某甲名下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原告杜某將位于大武口區某小區某號房屋過戶至婚生子杜某甲明名下。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洋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謝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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