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2009)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確民初字第00222號
原告劉某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確山縣。
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春峰、系河南良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田,男,19XX年XX月XX日生,住確山縣。
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
代表人熊某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確山縣,任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張鴿,河南精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旺與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確山縣竹溝鎮某某產業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原告劉某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田、張春峰,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代表人熊某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確山縣竹溝某某產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前原告劉某旺申請撤回了對被告確山竹溝某某產業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已裁定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原告劉某旺訴稱:原告是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村民,自1980年農村土地改革時分得了10144平方米的山林地。原告自分得該林地后一直由原告自己管理,2013年年底確山縣竹溝鎮某某產業有限公司依法使用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的山林,原告的山林也在其中,但確山縣竹溝鎮某某產業有限公司在使用原告的山林后,并沒有把補償款給付原告,而是支付給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給原告補償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山林地及附屬物補償款30萬元。
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辯稱:征收的山林為村民組集體所有,征地補償款應歸全體村民所有,原告作為山啞村民組村民已實際分得了應分的補償款,在山林和耕地被征用后,已經重新分得了土地,原告也已分得了其應得的份額,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旺系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村民,其自1980年承包了本組的荒山10144平方米,并一直管理使用,2011年確山縣竹溝鎮某某產業有限公司依法使用了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的部分耕地和林地,耕地每畝補償費22000元,林地每畝補償12000元,樹木每棵(墩)補償25元。耕地和林地被使用后,被告確山竹溝某某產業有限公司已將補償款全部給付竹溝鎮政府,由鎮政府按標準將爭議土地及附屬物補償款支付給農戶,由農戶簽字領取。該爭議地10144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補償款由于原告劉某旺與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組有爭議,該部分款暫未發放。2014年3月20日,原告劉某旺與被告山啞組其他村民簽訂了協議一份,內容為:“某某組熊老莊各家所管理的北山熊老莊附近的全部山林地,均屬山啞組集體所有,在沒有統一調整分給劉某旺之前,山啞組分發征地補償款時,劉某旺所管理的山啞附近的山林地10144平方米及附屬物(被征收)的補償款,按征收標準,全部給劉某旺個人所有,該爭議林地10144平方米內有附屬物林木9332墩(棵)。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協議書、補償款領取表等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該爭議林地10144平方米(合15.2畝)自1980年由原告劉某旺承包管理至今,確山縣竹溝某某產業有限公司依法使用后,其地上附屬物林木9332墩(棵)的補償款233300元(9332墩﹤棵﹥×25元/墩﹤棵﹥)依法應歸原告劉某旺所有。至于該爭議林地的補償款應由該村民組依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其歸屬,根據2014年3月20日劉某旺與山啞組村民簽訂的協議書,該片林地的補償款在沒有統一調整分給劉某旺山林時應歸劉某旺所有,但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土地被使用后調整分給了劉某旺林地,因此該片林地的補償款182400元(15.2畝×12000元/畝)應歸原告劉某旺所有。以上兩項共415700元。由于原告劉某旺訴狀中請求山林地及附屬物補償款30萬元,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爭議林地10144平方木的林地和附屬物補償款30萬元歸原告劉某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確山縣竹溝鎮某某村某某村民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文舉
審 判 員 方光璞
人民陪審員 趙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楊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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