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盧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39)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702民初4986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臨安市錦城街道衣錦街***號*單元***室。
委托代理人:鄭海祥、蔣利剛,浙江天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城北街道某某里街***號*幢。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吳寧街道某某東路**號西單元***室。
被告:浙江富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某某路**號浙中建材市場*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經理。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盧某某、王某某、浙江富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盧某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900000元(該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算至2016年5月15日止,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利率1.5%據實計算);2.判令被告盧某某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15000元整;3.判令被告盧某某、王某某、浙江富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總計3915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7月1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盧某某、盧某某系親戚關系。2013年2月28日,被告盧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到原告處借款1000000元整,同年11月8日,被告盧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又到原告處借款2000000元整,當日,被告盧某某出具給原告借條一份,注明:借款3000000元,按1.5%月利率計算,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5日,且原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由其承擔。同時由被告盧某某、王某某、浙江富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盧某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的3000000元借款系通過銀行匯款方式打入被告盧某某戶內,完成借款支付義務。被告盧某某借款后,支付了至2014年9月15日的利息。還款期限過后,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歸還借款,未果。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共同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900000元(該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算至2016年5月15日止,自2016年5月16日起仍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盧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律師費損失15000元。
三、被告盧某某、王某某、浙江富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一、二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060元(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盧某某、盧某某、王某某、浙江富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四被告在履行時加付此款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按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額預交案件受理費,上訴期滿之日起7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正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許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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