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43)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寬民初字第721號
原告孫某某,現住某某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孫喜春,吉林國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喜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某某經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有了婚生子彭某,原、被告婚后共同所購502房屋和吉ARZ***號車,婚后原、被告雙方感情很好,但到了2012年初,被告很少回家,也不給家里交生活費,也不撫育孩子,還在外面搞婚外情,被告賭博成性,屢教不改,不回家,很少與原告聯系,雙方已無感情。故請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判決婚生子彭某由原告撫育,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2000元;判決原、被告共同所購502房屋原告分的一半產權,并到產權管理部門在產權證上予以登記;判決原、被告婚后共同所購吉ARZ***號車原告分的一半,并到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判決被告名下銀行存款原告分的一半;判決原、被告各自物品歸自己。
被告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彭某某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子彭某于20**年**月**日出生。2007年4月18日以被告名義以5萬元購買位于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產權證號長房權字第306****971號、棟號***/***(***)、建筑面積46.85平方米的房屋。被告名下現有貸款購買的車牌號吉ARZ***號小型轎車一臺。2013年原告在本院提起過離婚訴訟,后于同年10月15日撤回起訴。
庭審中原告提供一份被告書寫的協議保證書,內容為如果彭某某再與別的女人聯系讓楊某知道,所提離婚要求無條件執行。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因被告未到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不在本案中解決。
本院認為,原告于2013年起訴要求離婚,于2013年10月15日撤回起訴,后于2014年5月7日再次訴至本院,請求離婚,應視為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原告關于離婚的請求應予支持。由于暫無法聯系到被告,婚生子應與原告共同生活,子女撫育費比照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保護。庭審中因被告未到庭,原告當庭表示關于所訴房屋、車輛及被告名下存款等關于家庭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不在本案中解決,故關于家庭財產一節,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彭某與原告孫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給付婚生子彭某年滿18周歲止)。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150元,被告彭某某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洪武
代理審判員 李 萌
人民陪審員 周越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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