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管某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90)
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安漢民初字第00075號
原告管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安康市漢濱區人,住址略,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逢杰、蔡剛,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安康市漢濱區人,住址、職業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張武林,漢濱區五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管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逢杰、蔡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管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5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1986年農歷冬月18雙方辦理結婚手續。19**年*月*日出生生育大兒子管甲,19**年*月*日出生生育小兒子管乙。由于雙方相識時年齡并不成熟,在未進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結婚,婚姻基礎薄弱?;楹蟛痪茫桓嫘愿窆造?,脾氣暴躁的不良行為逐漸顯現,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并相互打鬧。在1989年5月第一個孩子出生不到兩歲時,再次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雙方打架、吵架,原告忍無可忍向其提出離婚,后在家人親屬的勸說下放棄離婚。但事后,被告并無任何改變,經常同原告吵鬧,為此與原告家人也發生矛盾,原告見此只有盡量回避減少矛盾,不得已于1998年只身外出打工尋求解脫,雙方至此沒有聯系,但原告對家庭尤其是兒子卻一直關心照顧,在自己經濟困難時,通過三弟管某某給大兒子支付生活費和學費,同時也給被告寄錢,小兒子的開支原告就直接寄給母親轉交。2002年原告為緩和家庭矛盾,在鎮上花4500元買了一塊地基,后又出資近15萬元修建三間三層樓房,被告在新房開了裁縫鋪,原告以為這樣被告會對自己和家人好一些,但被告仍未改變,雙方只要通話就是吵架,原告無奈只好躲避被告,不敢聯系,至今已近十年。2011年11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在此后的幾個月中雙方沒有任何來往和交流,感情完全破裂,雙方的婚姻家庭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現再次起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為支持其訴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自己的身份信息。
2、(2012)安漢民初字第0029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
3、原告委托代理人對阮某某、管某某的調查筆錄兩份,證實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及家庭財產情況。
4、管某某借給被告及其兒子管甲的現金清單,證明原告同被告分居期間,為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原告讓管某某墊付的費用。
被告吳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分析認定如下:原告的證據1系公安機關核發的原告身份證件,證實原告的身份信息,應認定為有效證據;證據2為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只能證實原告向本院提起過離婚訴訟,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證據3系證人證言,依照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因證人未到庭,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證據4系原告自己書寫的現金清單,未提供其他證據證實是否將該款還清,故對該證據亦不予認定。
根據對上述證據的分析和認定,結合當事人陳述,查明如下事實:原告管某某與被告吳某某于1985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1987年5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年*月*日生育長子管甲,現已參加工作;19**年*月*日生育次子管乙,現在安康鐵路二中上高中?;楹蟪跗诜蚱揸P系較好,后來為了家庭生活原告管某某于1998年外出務工,期間于2003年,雙方在五里鎮新二村七組建造三間三層磚混結構房屋一棟。2011年11月28日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吳某某離婚,被本院(2012)安漢民初字第002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管某某要求與吳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此后,原告管某某仍在外務工。原告管某某遂于2012年12月1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審查是否應當準予夫妻雙方離婚的客觀標準。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相互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礎?;楹笊齼蓚€兒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來為了維持家庭生活,原告常年外出務工,致使雙方缺少思想溝通,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造成夫妻關系不和。原告管某某遂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與吳某某離婚,被本院判決駁回管某某的訴訟請求后,原告仍在外務工,雙方未能進行有效方式溝通。現原告管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其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管某某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杰
代理審判員 黨琰君
代理審判員 王 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姜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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