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10)
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樂中刑初字第93號
公訴機關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居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峨邊彝族自治縣,現住樂山市市中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該局逮捕。現羈押于樂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煉,四川眾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樂市中檢刑訴(201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彭敏、檢察員張槐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王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1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因無錢償還債務,便竄至被害人毛某某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鳳凰中路春華逸都小區*期*棟*單元*樓*號的家中,在其臥室內盜得手鐲2個、手鏈1條、戒指5枚、吊墜3個、耳釘3副、耳環1副、項鏈2條及現金12元。得手后,李某某被返回家中的毛某某發現并在逃跑過程中被群眾抓獲。因被盜的部分飾品不符合鑒定標準致無法作價格鑒定,物價部門僅對其中的黃金手鐲2個、黃金項鏈1條、黃金手鏈1條及黃金戒指3枚進行了鑒定,鑒定價格為27223元。
綜上,李某某涉案金額共計27235元,被盜物品均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毛某某。
另查明,訴訟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且其親屬為其代繳罰金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戶籍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毛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的證言;現場圖、刑事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價格鑒定意見書及其通知書,檢驗報告;抓獲經過;扣押清單,領條;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金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屬于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其親屬為其代繳罰金,且贓物已被追回并發還受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內容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此,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罰金已經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 海
人民陪審員 王萬華
人民陪審員 彭 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芮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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