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崔某與被告劉某、劉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47)
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靖民初字第02227號
原告崔某,女。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男,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
被告劉某甲,男。
原告崔某與被告劉某、劉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白海余和被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9月8日被告劉某由被告劉某甲擔保向原告崔某借款5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1.9‰,未約定還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條據”一支,期間被告劉某將利息清償至2014年5月16日,5萬元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經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均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1、由被告劉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及下欠利息;2、被告劉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舉證“借款條據”一支,內容為“今貸到,崔某人民幣伍萬元(50000),月利率21.9‰,貸款人:劉某,擔保人:劉某甲,2011年9月8日”用于證明被告劉某由被告劉某甲擔保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1.9‰,期間被告劉某將利息清償至2011年5月16日的事實。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所述屬實,但其現在無錢,請求用財產抵債。
被告劉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被告劉某甲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被告劉某對原告郝建崗所舉的“借款條據”一支,對其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本院對原告所舉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對原告出示的“借款條據”一支,經被告劉某質證,對其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且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有效,故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原告的陳述、舉證和法庭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9月8日被告劉某由被告劉某甲擔保向原告崔某借款5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1.9‰,未約定還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條據”一支,期間被告劉某將利息清償至2014年5月16日,5萬元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經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均未果,故原告涉訴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由被告劉某甲擔保向原告崔某借款5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1.9‰,期間被告劉某將利息清償至2014年5月16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原告訴請被告劉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劉某甲在“借款條據”中,未約定擔保方式,依照擔保法有關規定,應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方式,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劉某甲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2014年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為6%(一年至三年),換算成月利率為5‰,原告請求以21.9‰計算利息,已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故本案借款利息應按月利率20‰計算較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劉某償還原告崔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計算,從2014年5月17日起至還款之日止)。被告劉某甲負連帶清償責任。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自動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被告劉某甲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 斌
審判員 蘇海生
審判員 田 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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