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曾某與何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34)
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1102民初415號
原告:曾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嚴寬,樂山市川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呂崇俊,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愉,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曾某訴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正杰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0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嚴寬,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崇俊、賀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訴稱:原、被告系再婚,雙方于2008年5月開始戀愛,于2010年11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從2013年開始,原、被告經常因家庭瑣事和經濟問題發生爭執,2015年9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后一直分居至2016年5月,現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本院,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樂山市市中區石雁兒北巷x號x幢x單元x樓x號的住房一套及家具家電,價值約25萬元。
被告何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的感情并沒有破裂,原告訴狀上所述均不是事實,直至2016年5月原、被告都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沒有分居。被告對原告、對原告的感情都是很珍惜的。被告快退休了,只想把這個家搞好,退休后好好過日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開始自由戀愛,于2010年11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實,有原告曾某彬提交的《結婚證》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且戀愛時間較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一些矛盾在所難免,雙方應從珍惜夫妻感情出發,相互增進理解,共同搞好家庭關系。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其提出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曾某與被告何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5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龔正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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