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與雷某英租賃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92)
山西省壺關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壺民初字第634號
原告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住所地,壺關縣龍泉鎮盤某村。
法定代表人景某紅,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錄增,山西健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英,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壺關縣人,農民。
原告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壺關縣某甲公司)訴被告雷某英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壺關縣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錄增,被告雷某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壺關縣乙村擁有一大棚園區。2014年7月8日,原告與被告雷某英簽訂大棚承包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乙村園區冬棚東邊4號棚租賃給被告經營,租金每年4000元,承包期限三年。被告在繳納第一年租金4000元后租賃至今年2015年7月19日,表示不再繼續租賃,根據雙方協議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均以租賃費總價的2%違約金補償對方。請求:一、依法終止原告同被告簽訂的大棚承包協議。二、判令被告繳納第二年的承包費4000元及賠償原告違約金24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將承包的大棚交還原告。四、判令被告賠償因破壞大棚的損失3000元。
被告辯稱:一、2014年7月8日我與原告簽訂大棚租賃合同,2015年7月14日我與同事有糾紛。我說不干了,就不去大棚打工了,并鎖上了大棚。大棚園區有我的土地3.5畝。而土地證上顯示2.78畝,我沒有和村委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我領了三年的土地流轉費。現我要依法收回我的土地經營權。二、原告撕毀協議,應賠償被告違約金2400元,經濟損失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原告壺關縣某甲公司與壺關縣龍泉鎮乙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村村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合同約定:一、乙村村委將本村村民承包的耕地144畝流轉并出租給原告,用于大棚蔬菜種植等。二、流轉出租期限16年,自2012年7月15日至2028年7月14日止。三、承包費用每畝800元。合同簽訂后,乙村村委于2012年8月4日收到原告租地費100000元,2012年9月24日收到原告租地款70000元,2013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2014年至2016年7月租地款230400元。2014年7月8日原告壺關縣某甲公司與被告雷某英簽訂壺關縣某甲公司乙村園區大棚協議。該協議約定:一、原告壺關縣某甲公司將位于乙村園區的4號棚租賃給被告雷某英,產權歸原告所有。二、租賃期限三年。三、租賃費用每年4000元。四、簽訂協議三日內,被告一次性付原告一年租金4000元。一年期即將滿后,在當年6月底交第二年租金,依次類推,如不能按時交納租金等費用,原告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五、如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租賃費總價格20%的違約金,協議簽訂之后,被告雷某英交納了第一年租金4000元。期間,2015年7月14日被告與同事發生爭吵,被告說不干了,至此,被告停止到大棚園區打工,并將承包的大棚上鎖。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結清了2015年8月1日之前的工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一、壺關縣龍泉鎮乙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一份;二、收據三份;三、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乙村園區大棚承包協議一份,四、工資收條一份;五、本院庭審筆錄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壺關縣桃園生態園公司與被告雷某英簽訂的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乙村園區大棚承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履行,被告未按約定交清第二年租金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依法終止與被告簽訂的大棚承包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收回大棚園區內屬于自己的承包地,因乙村村委已于2012年7月15日將本村村民144畝地承包土地流轉給原告。且被告認可已領取到三年的土地流轉費用,該合同尚在履行期內。被告主張收回原告大棚園區內其承包地,不應向原告提出,應向乙村村委主張權利,故被告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未按約定,于2015年6月底之前交清第二年租金4000元,應賠償違約金2400元,但依照協議約定,如一方違約,均應支付另一方租賃費總價的20%的違約金,故800元(4000元×20%),被告應承擔一年違約金80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破壞大棚的損失3000元,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與被告雷某英于2014年7月8日簽訂的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乙村園區大棚承包協議。
二、被告雷某英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承包的大棚交還給原告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
三、被告雷某英從2015年7月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內容執行完畢之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大棚租金333.33元。
四、被告雷某英賠償原告壺關縣某甲生態園有限公司違約金800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雷某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金紅
審 判 員 馬建設
人民陪審員 趙碧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文玲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