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菏澤某某擔保有限公司與楊某剛、楊某偉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2105)
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菏開商初字第243號
原告菏澤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澤市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崔某敏,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永濤,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剛,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詳。
被告楊某偉,男,19**年**月**日出生,住菏澤市經濟開發區。
原告菏澤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擔保公司)與被告楊某剛、楊某偉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剛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被告楊某偉經本院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擔保公司訴稱,2013年8月26日,馬某海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行(以下簡稱某行菏澤分行)申請信用卡一張,申請分期額度為10萬元,由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與某行菏澤分行簽訂《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證合同》。2013年8月27日,原告與馬某海簽訂《企業個人信用卡分期貸款擔保服務合同》。同日,楊某剛、楊某偉分別與原告簽訂《企業個人信用卡分期貸款反擔保服務合同》,對馬某海的債務向原告提供連帶反擔保。后馬某海持信用卡累計消費9萬元,馬某海共計還款52800元,由于馬某海逾期還款,產生利息和滯納金,某行菏澤分行要求原告履行保證責任,原告為馬某海墊付還款45932.53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墊付款45932.53元,并支付違約金8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楊某剛、楊某偉均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3年8月26日,馬某海向某行菏澤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分期額度為10萬元,由某某擔保公司為其擔保,某行菏澤分行審核同意。2013年8月27日,某某擔保公司與某行菏澤分行簽訂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證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某某擔保公司愿意向某行菏澤分行提供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債權人對馬某海開展分期付款業務形成的債權,包括因透支產生的透支本金及其利息、手續費、滯納金、銀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屆滿之日后兩年。同日,某某擔保公司與馬某海簽訂《企業個人信用卡分期貸款擔保服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某某擔保公司就馬某海向某行菏澤分行申請信用卡賬單分期借款10萬元提供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保證期間以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馬某海支付某某擔保公司擔保服務費以貸款額的2%為準;如馬某海不能按時償還借款,導致某某擔保公司墊付,某某擔保公司有權要求馬某海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同時支付總額的8%作為違約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同日,楊某剛、楊某偉分別向某某擔保公司出具了反擔保書,載明其二人自愿為某某擔保公司就馬某海向某行菏澤分行貸款10萬元的擔保提供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反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10萬元、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其他費用及相關經濟損失之和,貸款人向某某擔保公司索賠時,某某擔保公司有權直接向反擔保人索賠,而無須先向擔保申請人追償,擔保書自簽發之日起至貸款合同擔保期限到期后兩年內有效。辦理完畢上述手續后,馬某海使用其信用卡透支消費。由于馬某海未能按時還款,某行菏澤分行要求某某擔保公司履行保證責任,2014年7月24日,某某擔保公司為馬某海向某行菏澤分行墊付還款45932.53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表、保證合同、擔保服務合同、反擔保書、銀行特種轉賬傳票、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舉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某某擔保公司與某行開發區支行簽訂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證合同,某某擔保公司與馬某海簽訂的信用卡分期貸款擔保服務合同以及楊某剛、楊某偉向某某擔保公司出具的反擔保書,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反擔保人楊某剛、楊某偉為債務人馬某海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故二被告應向債權人某某擔保公司承擔支付墊付款45932.53元及其違約金的責任。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擔保服務合同約定按支付總額的8%計算,原告主張應按透支額度10萬元計算,但原告為債務人馬某海墊付的數額為45932.53元,對未墊付的數額計算違約金顯失公平,故違約金應按墊付的數額45932.53元的8%計算,計款3674.60元,對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楊某剛、楊某偉承擔反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馬某海追償。被告楊某剛、楊某偉經本院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剛、楊某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菏澤某某擔保有限公司墊付款45932.53元、違約金3674.6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菏澤某某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8元,由被告楊某剛、楊某偉負擔1040元,由原告菏澤某某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利軍
審 判 員 王平文
人民陪審員 侯 錚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石 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