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季某與崔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3172)
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菏開民初字第454號
原告季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農民。
原告季某與被告崔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郭紅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海峰,被告崔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季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月初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1月16日訂婚。按照農村風俗,除去各種花費外,原告給被告彩禮13400元,2012年2月24日舉辦了婚禮。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6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崔某辯稱,沒有接受原告交付的現金,只通過媒人接受彩禮11000元,是原告家人讓買結婚用品的錢,現在已經結婚共同生活一百天,彩禮款已經全部消費完畢,按照農村風俗習慣,不應該返還。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2年1月29日(農歷2012年正月初七),原告季某與被告崔某經媒人田某介紹相識,被告崔某系再婚。同年2月7日(農歷2012年正月十六)舉行訂婚儀式,原告通過媒人田某之手交付給被告見面禮11000元。因被告身份證丟失,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于同年3月16日(農歷2012年二月二十四)舉行結婚儀式。雙方因為家務瑣事經常發生爭執,2012年6月19日,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主張用彩禮款11000元添置了棉被10床、毛毯3床、太空被3床、毛巾被3床、床單6床作為嫁妝帶到了被告家中,其余部分給原告買了手機、衣服以及共同生活開支已全部消費完畢。原告認可被告的嫁妝有棉被6床、太空被3床、毛毯1床,且在被告回娘家時已經全部拉走,現在原告住處的只有被告的一幅字畫《觀音圖》和兩雙鞋,而且被告的棉被還是原告送去棉花50斤做成的,被告認可收到原告棉花30斤,且沒有拉走嫁妝。原告主張除彩禮11000元外,另外給被告“送好錢”2000元、買衣服錢2000元、改口費400元,其他親屬給被告改口費600元。被告否認收到上述款項,原告亦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經釋明,被告對其嫁妝(包括字畫《觀音圖》)不提起反訴,而且對原告所請求的現金16000元不同意返還。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交付給被告彩禮等各項費用共計16000元,被告認可通過媒人收到彩禮款11000元,對其余部分款項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亦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確認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1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有關民事法律政策之規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本案原告基于成婚目的向被告送了彩禮11000元,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已舉行了結婚儀式,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原、被告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對于原告所給付的彩禮款11000元,由被告酌情返還4000元為宜。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以及有關民事法律政策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季某彩禮款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負擔100元,被告崔某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紅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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