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任某某與趙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335)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石大民初字第3012號
原告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武口區。
委托代理人趙海榮,寧夏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大武口區。
被告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大武口區。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審理中,2015年10月13日,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趙某某在大武口區人民法院(2015)石執字第1531號案件中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中的171000元予以保全。原告自愿以其與案外人阮富海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區某花園*-*-*號房屋(房產證號:石房權證大武口區字第D********號)一套為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經審查,本院依法裁定對上述財產予以查封。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宋娜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海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夫婦系朋友關系。因被告聲稱生意上需要周轉資金,2014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因朋友關系,原告同意借款,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經與原告重新核實變更以下事實理由,被告與原告約定月利息2分,但是至起訴前被告本息均未償還,原告認為被告借款不還,已經沒有任何信譽,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1000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10月);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當庭要求撤銷第二項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及本院的認證情況:
證據一、2014年9月10日借據一張、2014年9月1日石嘴山銀行轉賬憑證一張,證明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已經依約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義務。
證據二、戶籍證明兩份,證明二被告身份信息,二被告均在同一居住地居住,同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向二被告送達開庭傳票時執法記錄儀記錄在案,可以證明二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內容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二真實、合法,但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趙某某、吳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無答辯意見,無質證意見,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的當庭陳述、舉證及本院對證據的認證,確認以下事實:
2014年9月10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據一張,內容為“借據,今借任某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特此據。(150000),借款人:趙某某,2014年9月10日”。后原、被告就借款的償還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出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趙某某向原告任某某借款15萬元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戶籍信息未顯示被告趙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實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當庭撤銷第二項訴訟請求,故對該訴請本院不予處理。被告趙某某、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所享有的抗辯權、質證權的放棄行使,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15萬元;
二、駁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20元,減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1632元,待本判決生效后退還原告任某某228元。保全費1375元,由原告任某某負擔169元,被告趙某某負擔12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宋娜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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