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24)
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肇民初字第412號
原告李某某,現住肇東市。
委托代理人帥秀海,黑龍江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職業個體,現住肇東市。
委托代理人浦云峰,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鄒小剛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景永慧主審本案,人民陪審員張意華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帥秀海、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浦云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2年9月9日原告與被告訂立《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原告將位于肇東市八南街陽光小區1號樓原物業招待所624平方米商服樓出租給被告,租期為五年,2012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為10萬元,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為12萬元,2016年9月30日至2017的租金為13萬元,以上房屋租金均應提前一個月交清。合同訂立后,被告將出租房內裝飾、空調、房間隔斷門全部拆除,準備開網吧,但因距離第二中學不足二百米,有關部門未批準開網吧。被告交了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萬元,交了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萬元,尚欠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萬元未交,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給付。經原告查詢,被告租賃房屋期間欠供熱費42,997.80元,遲交金20,316.40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十萬元,解除原告與被告訂立的《房屋租賃協議》,補交物業費43,000.00元、遲交金20,000.00元,將房屋恢復到出租時的原狀,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與答辯人2012年9月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應屬無效,原告未按協議第四條約定給答辯人扒門,顯屬違約,而開設網吧是需要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原告房屋內根本沒有消防設施,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答辯人不應支付并不應恢復原狀,原告丈夫同意答辯人只繳納物業費及熱費,免去房屋租金及恢復原狀。答辯人現已全額繳納物業費,并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9日原告與被告訂立《房屋租賃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位于肇東市八南街陽光小區1號樓原物業招待所624平方米商服樓出租給被告,租期為五年,從2012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賃費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為10萬元,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為12萬元,2016年9月30日至2017的租金為13萬元,年租賃費一次性交齊,下一年租賃費承租方提前一個月交清。合同訂立后,被告為了開網吧將出租房內裝飾、空調、房間隔斷門全部拆除,后因距離學校未足200米而未能實際開設網吧。在房屋租賃期間被告交清了2012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20萬元,向物業部門交清了拖欠的供熱費及遲交金,尚欠原告李某某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萬元,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0萬元,并解除雙方訂立的《房屋租賃協議》,將房屋恢復到出租時的原狀或給付10萬元修復費,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被告出具的出租房照片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房屋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實際履行,現原、被告均同意解除該協議,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屋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將承租的房屋恢復到出租時的原狀或給付10萬元修復費的訴訟請求,因原、被告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丈夫同意被告只繳納物業費及熱費,免去房屋租金及恢復原狀的事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訂立《房屋租賃協議》;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0,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6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小剛
代理審判員 景永慧
人民陪審員 張意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孫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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