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蔣某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60)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威刑初字第41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某,女。2013年8月10日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許強,四川知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威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字(2013)第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及辯護人許強到庭參加了訴訟,在訴訟中,公訴機關提出對本案進行補充偵查,要求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威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開始,被告人蔣某某因自己的收入低,無錢可用,便虛構自己借錢買房,幫朋友借錢做生意等理由,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騙取被害人曹某、王某某、劉某某、瞿某、龍某等二十余人現金360余萬元,其中大部分都用于支付債主的利息,少部分用于揮霍。
2013年8月9日,被告人蔣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威遠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蔣某某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許強提出:1、蔣某某打的借款憑條內有利息部分,并認為支付了的利息不能計息算在借款內,應以抵扣利息后的借款計算;2、蔣某某有自首,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3月,被告人蔣某某因無錢用、虛構借錢買房和幫朋友借錢做生意等為由,借款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騙取被害人周某某4.75萬元,肖某甲7萬元,戴某某15.7萬元,肖某乙1.34萬元,瞿某某30萬元,徐某某1萬元,張某某1.2萬元,周某某8萬元,劉某甲18.5萬元,潘某某13萬元,張某某17.7萬元,王某某28萬元,龍某某16萬元,楊某某7萬元,黃某某10.5萬元,劉某乙3.68萬元,魏某某7.46萬元,周某4.5萬元,曾某某5萬元,龍某某16萬元,共計216.33萬元,至今未歸還。
另查明,2013年8月9日,被告人蔣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另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某向被害人曹某某借款40萬元,曹某某在公安機關陳述案發前已得利息50萬元,利息已超過了借款,不予認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楊某某、龍某某、王某某、張某甲、潘某某、劉某甲、周某某、張某乙、徐某某、魏某某、黃某某、瞿某某、劉某乙、戴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的陳述,借款憑條,借款協議,借款記錄本,證人楊某、黃某某、鄧某某、周某某、左某某、蔣某某、李某某的證言,房屋登記信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帳戶情況,搜查筆錄,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證據,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能夠相互吻合,予以確認本案事實。
關于被告人蔣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等二十余人的借款中,存在有利息含在借款內,因此各被害人分別陳述所得的利息,應抵扣借款。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某向被害人曹某某借款40萬元,而曹某某在公安陳述案發前已得利息50萬元,利息已超過了借款,故該筆指控數額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蔣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應當將被害人所得利息抵扣借款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確保他人財物不受侵害,根據被告人蔣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蔣某某所騙取被害人的財物,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永輝
審 判 員 劉 艷
人民陪審員 陳 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