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代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595)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威民初字第69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威遠縣人,城鎮居民,住威遠縣鎮西鎮。
委托代理人許強,四川知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成都市龍泉驛區人,城鎮居民,住成都市龍泉驛區柏合鎮。
委托代理人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威遠縣人,城鎮居民,住威遠縣嚴陵鎮。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營業地:成都市武侯區。
負責人范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鄢麟,四川樸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代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繆力,人民陪審員張楠霓、張璇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強、被告代某的委托代理人但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鄢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2年3月7日,被告代某駕駛川AJ***C小型轎車由威遠縣城方向往連界鎮方向行駛,15時40分行至威連路10KM+50M處,因路面濕滑,在避讓對面來車時,車輛刮擦到路邊的行人李某某和劉某某,致使李某某、劉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威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劉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立即送往威遠縣人民醫院救治,于2012年12月18日好轉出院。川AJ***C小型轎車的車主是被告代某,川AJ***C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2013年1月16日,原告經四川謹誠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兩處十級傷殘。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賠償款共計105839.25元。訴訟中,原告將各賠償項目金額變更為:1.醫療費1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320元;3.營養費4320元;4.被扶養人生活費1610.10元;5.誤工費24289元;6.護理費26460元;7.精神撫慰金3600元;8.交通費1500元;9.鑒定費700元;10.殘疾賠償金48736.80元,共計115725.90元。
被告代某辯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交通警察大隊所做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2.事故車輛向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3.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因此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重新鑒定的鑒定費;4.第二次鑒定的鑒定結論對醫藥費合理性、誤工損失、住院時間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5.如果要按照第二次鑒定的鑒定結論計算醫療費、護理費,那么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的損失應該由原告自己負擔;6.原告的部分賠償項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核實;7.被告代某墊付醫藥費29856.25元、墊付了護理費4610元、借支了3500元。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的事實、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2.事故車輛向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3.根據第二次鑒定的結果,原告醫藥費中的不合理醫藥費15195.36元,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4.根據第二次鑒定的結果,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為120天,前3天為2人護理,之后為1人護理,護理標準為每人70元/天計算,并以此計算原告的護理費;5.原告發生事故時已年滿55周歲,且未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原件等計算誤工損失的證據,因此原告請求計算誤工費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6.保險公司墊付了醫藥費1萬元應予以迭扣;7.保險公司墊付了第二次鑒定的鑒定費3900元,其中涉及鑒定傷殘等級項目的鑒定費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經審理查明:
1.2012年3月7日,被告代某駕駛川AJ***C小型轎車由威遠縣城方向往連界鎮方向行駛,15時40分行駛到威連路10KM+50M處時,因路面濕滑,在避讓對面來車時,未確保安全駕駛,車輛刮擦到路邊行人李某某和劉某某,致李某某、劉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威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劉某某無責任。
2.川AJ***C小型轎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代某。
3.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威遠縣人民醫院救治,于2012年12月18日好轉出院,住院286天。《威遠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證明書》中出院醫囑及建議“堅持休息治療半月。加強鍛煉。加強營養。加強護理。每周門診隨訪”、備注“住院期間自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6月3日共90天由貳人護理,此后由壹人護理”。原告用去住院醫療費39856.25元、門診檢查費190元,共計40046.25元。
4.2011年12月27日,被告代某向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200000元和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20日零時起至2013年1月19日24時止。
5.2013年1月16日,原告經四川謹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殘等級:㈠、右坐、恥骨折后遺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3.0cm以上為十級傷殘。㈡、右脛骨平臺、腓骨頭骨折后遺右下肢功能障礙為十級傷殘。用去鑒定費700元。訴訟中,經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申請,原告經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被鑒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十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4%。2.被鑒定人李某某的誤工損失日需150日為宜。3.被鑒定人李某某住院天數為286天。4.被鑒定人李某某合理的醫療費用約為24660.84元。2013年8月10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9月27日,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來函對鑒定結論進行說明,將李某某的住院時間合理性變更為120天。
7.李某某的母親劉淑某,19**年*月**日出生,住威遠縣鋪子灣鎮某某村*組,共生育子女二人。
8.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墊付了原告李某某的醫療費10000元。
9.被告代某墊付了原告李某某的醫療費29856.25元、墊付了原告李某某的護理費4610元、借支生活費及其他費用3500元,合計37966.25元。
10.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墊付了在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鑒定費3900元。
11.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與劉某某兩人受傷,劉某某與被告代某已就賠償問題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
本院認為:
一、關于民事責任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按照程序對事故成因作了具體分析,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代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該認定合法有據,當事人無異議,且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確認。由此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下:
1、本案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川AJ***C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應當先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和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主張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依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2、根據事故發生時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事故后果的關聯程度,確定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代某承擔全部責任,并以此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二、關于原告損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第2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之規定,原告主張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項目于法有據,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因被告對賠償標準及金額提出異議,應依法確定為:
1、醫療費:原告請求醫療費1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之規定,原告的主張有合法票據予以證明,該主張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用去的住院醫療費39856.25元雖系被告代某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共同墊付,也應作為本案的醫療費納入原告的損失中,因此本案的醫療費依法確認為40046.25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申請醫藥費用合理性的鑒定,無論結果如何,該鑒定結論與被告代某與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約定內容不完全一致,故不能據此鑒定結論認定保險責任范圍,該鑒定結論只能作為參考因素。考慮到醫療費用不可能完全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標準的客觀事實及參考合理醫療費鑒定結論,對本案原告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醫藥費酌定為7000元。該7000元作為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代某承擔賠償責任。
2、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為48736.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之規定,本案原告為城鎮居民,則原告要求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主張于法有據,故本院予以支持。則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按2012年度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20307元/年×20年×12%=48736.80元。
3、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為242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本案原告發生事故時已年滿59周歲,且未提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誤工損失的確鑿證據,因此,原告請求誤工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費為26460元。根據《威遠縣人民醫院臨時醫囑處方單》、《威遠縣人民醫院病程記錄頁》的記載,原告的住院天數應認定為286天。考慮個體差異、醫療機構條件等因素,對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要求依照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關于住院天數的鑒定結論核定原告的住院天數為120天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之規定,根據《威遠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證明書》中“住院期間自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6月3日共90天由貳人護理,此后由壹人護理”的意見,應認定住院期間前90天為2人護理,其余時間為1人護理,并酌定按每人每天70元計算為宜,計算為90天×2人×70元/天+196天×1人×70元/天=2632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32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之規定,酌定以每天按15元計算為宜,計286天,為4290元。
6、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費432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根據《威遠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證明書》中“堅持休息治療半月。加強鍛煉。加強營養。加強護理。每周門診隨訪。”的意見,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營養費具有事實依據,該賠償項目本院予以支持,酌定以每天按15元計算為宜,計286天,為4290元。
7、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為3600元。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精神上造成損害符合本案事實,根據過錯程度、侵權性質、侵權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600元為宜。
8、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1610.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原告的被扶養人為其母親劉淑某,住威遠縣鋪子灣鎮某某村*組,則該項費用應以本院所在地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367元/年為標準計算。則其被扶養人生活費5年×5367元/年×12%÷2=1610.10元;
9.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為1500元(含第二次鑒定用去的交通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交通費符合客觀事實,且二被告對該賠償項目表示認可,本院酌定為800元為宜;
10.鑒定費:原告主張鑒定費700元,該項費用系原告在四川謹誠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支出的費用,應當作為本案的損失。原告在訴訟中因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而產生的鑒定費3900元(申請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已支付),根據鑒定意見的情況,確定由申請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自行承擔為宜。
綜上,原告的損失依法認定為:130393.15元。其中:
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81066.9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81066.90元(其中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6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屬保險責任范圍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41626.2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
超出事故車川AJ***C小型轎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的其余損失(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外的費用)31626.2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原告李某某的不屬本案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鑒定費700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醫藥費7000)7700元,由被告代某賠償。
所以,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為122693.15元,被告代某應承擔的賠償款為77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的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的損失91066.9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賠償給原告;
二、原告李某某的屬保險責任范圍、但超出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損失31626.2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賠償給原告;
三、原告李某某的不屬本案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7700元,由被告代某賠償給原告;
上述一、二、三項確定的賠償款共計130393.15元,迭扣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已付款10000元、被告代某已付款37966.25元,原告還應得賠償款82426.90元。被告代某應付款7700元自其已付款37966.25元中迭扣,多付款30266.2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支付給被告代某;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900元,由被告代某承擔2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承擔2700元(原告已墊付2900元,二被告承擔部分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繆 力
人民陪審員 張楠霓
人民陪審員 張 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袁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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