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一案的行政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860)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4)黔水行初字第00026號
原告唐某某,女,19**年*月**日生,彝族,文盲,貴州省水城縣人,農民。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李文仲,男,系貴州長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住所地水城縣雙水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局局長。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章黔,男,系貴州勤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唐某某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仲,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章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提出公開水城縣某某資源局關于水國用(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關地籍資料的申請。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前未作答復。
原告唐某某訴稱:2014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依法提起信息公開申請,請求:1、公開水城縣某某資源局關于水國用(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關地籍資料的申請。2、2000年6月14日水城縣某某資源局出具給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證明》內容“國有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某某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時就收回了該證作廢。”2000年7月1日又在該《證明》的左下角加了兩項字“經查閱資料,該證號不屬作廢,屬換新證,把舊證收回作廢。”公開舊證和新證,并說明舊證換新證的理由。2014年1月10日,被告收到了原告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時間應為1月25日。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答復,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延期情況。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沒有通過任何方式答復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也沒有任何形式公開原告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被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給予原告答復,也沒有公開原告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不作為行為。根據所述事實和理由,一、請求依法確認被告未履行其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二、請求法院依法責令被告立即公開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水城縣某某資源局辯稱:1、我局從未收到過原告申請信息公開的任何資料;2、從我局掌握的資料來看,原告與水國用(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利害關系;3、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4、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唐某某在起訴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第一組證據,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第二組證據,1、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全球郵件特快專遞回執(zhí)及水城縣廣場郵政所回執(zhí)查詢信息,用以證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寄出的時間以及證明被告已經收到該申請。第三組證據,水國用(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用以證明唐某某1.16畝承包土地沒有被征用,卻被劃入了征用的宗地圖。第四組證據,兩份證明,用以證明被告已作出答復說明水國用(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作廢了。第五組證據,關于陡箐鄉(xiāng)陡箐村街上組唐某某土地爭議情況,證明唐某某1.16畝土地未被征用。
經質證,被告除對原告的身份證明無異議外,對原告提交的其它證據均持異議。
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認定意見:1、對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所要證明的目的予以確認。2、對原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因全球郵件特快專遞(憑證)系郵政部門開具給原告的郵寄憑證,它與水城縣廣場郵政所回執(zhí)查詢信息相互印證,記載了原告向被告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時間為2014年1月7日,被告收到的時間是2014年1月9日,因此,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3、對原告所舉的第三、四、五組證據,因本案審理的是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提出公開信息申請進行答復的問題,并非對原告申請內容實質性審理,故對該證據本院在此不作認定。
本院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意見,認定以下事實:2014年1月7日,原告唐某某通過水城縣廣場郵政所,向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被告公開水城縣某某資源局關于水國用(籍)字第024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相關地籍資料并該資料的辦證情況說明理由。被告2014年1月9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迄今未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任何形式的答復。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每個公民都有依法向政府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原告向被告申請信息公開系依法行使獲知政府信息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根據以上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不管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應向原告公開、和原告是否有利害關系,被告都應當在法定時間內給予原告答復。被告對原告信息公開的申請迄今未予答復,違反法律規(guī)定,構成行政不作為。被告的答辯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不予采納。原告的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對唐某某的信息公開申請,在三十日內予以答復。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水城縣某某資源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 芳
審 判 員 楊福霞
人民陪審員 楊洪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賴曉玲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