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2138)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雁刑初字第00453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姚永奇,陜西書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雁檢訴刑訴(2015)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姚永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經營西安市某娛樂有限公司某路店(以下簡稱某KTV)期間,與趙某(另案處理)預謀以虛假招聘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趙某找來崔某、馬某、羅某(均另案處理)擔任人事經理,組織人員通過網絡以某KTV及部分虛構的單位名義發布招聘信息,騙取馮某甲等62名應聘者押金、服裝費、工卡費等共計32940元。趙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在網絡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繼續實施詐騙活動,被害人發現被騙索要押金時,以各種理由不予退還。2015年3月23日,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為了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相關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人郭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人同時指出被告人郭某認罪態度尚好,未退贓退賠,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郭某對起訴書指控的詐騙事實無異議,庭審中表示認罪,并辯稱其系從犯、初犯。其辯護人提出郭某系從犯;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等辯護意見,建議法庭對郭某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在其實際經營某KTV某路店期間,與趙某(已判決)預謀以虛假招聘的方式騙取應聘人員錢財,并分取贓款。隨后,趙某伙同被告人崔某、馬某、羅某(均已判決)組織人員利用網絡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誘騙被害人前來應聘,待被害人至某KTV某路店應聘時,以押金、服裝費、工卡費等名義,收取被害人馮某甲等62名應聘者共計32790元,并要求被害人在網絡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繼續實施詐騙活動,當被害人索要上述錢款時,以各種理由推拖,不予退還。2015年3月23日,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崔某、馬某、羅某的親屬在另案審理期間已向本院退繳上述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報案材料、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招聘廣告、營業執照等書證;證人嚴某、鄭某、張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馮某乙、宋某、張某乙等人的陳述;被告人郭某及同案犯趙某、崔某、馬某、羅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指控的涉案數額有誤,應予更正。關于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辯稱郭某系從犯的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預謀,提供實施詐騙的場所,并分取贓款,其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量。為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執行至2016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栗德亮
人民陪審員 侯斌杰
人民陪審員 魚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彭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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