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等四人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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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婁星刑初字第561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曾用名楊某某,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2014年3月26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執行,同年7月2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5年4月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執行。現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辯護人曾導軍,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蘇某某,男,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2014年3月26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執行。現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楊某甲,男,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2014年3月26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變更為監視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2014年3月26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葉云生,江西豐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以婁星檢公訴刑訴[2014]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建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曾導軍、被告人蘇某某、被告人楊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葉云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楊某、楊某甲、蘇某某與阮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70萬元,成立了經營網絡游戲“魔域”的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按出資額分別占股37/70、10/70、6/70、18/70,為此租賃了婁底市婁星區長青居民點××幢×單元×2室作為公司地址,購置電腦、桌椅等設備,主要經營網絡游戲“魔域”的游戲裝備、游戲幣的買賣等。
公司在運營期間一直虧損,2014年1月開始,被告人楊某、楊某甲、蘇某某與阮某某經商議后,在網絡聊天軟件“YY”上設立了群號955**8、名為“豪門娛樂城”的聊天群組,坐莊開設賭場,利用互聯網網站“PC蛋蛋”內競猜項目中的“幸運28”游戲(網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組織外圍賭博,許以其公司員工及加盟商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鄒某某、畢某、艾某、李某俊等人分紅,讓其在“魔域”游戲中發布廣告招徠玩家加入該群進行下注,以該網站每5分鐘更新一期的開獎號為基數,群內賭客通過在00-27之間的28個數字來買大、小、單、雙、中、組合、特碼的方式,在YY群里打字下注,然后根據網站開獎后數字結果、賭客下注情況及賭博規則和賭客之間進行賭博結算。賭注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按30:1比例兌換成人民幣的游戲虛擬貨幣。在開賭前,賭客須將賭資以支付寶、財付通、網上銀行流轉的方式通過網絡轉到組織者指定的賬戶內,賭博結束后再根據輸贏結果進行結算后返還賭資。
“豪門娛樂城”網絡賭博群在運營期間,設立了婁底市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寶賬戶,被告人楊某作為最大股東以自己名字設立了財付通及分別在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銀行、工商銀行、農村信用社、中國銀行開設的六個銀行賬戶專門用于接受、轉移投注賭資及賭場收益。被告人楊某甲與肖某某(另案處理)負責操盤,統計賭博群內下注數和計算賠率,在賭博群運營十余天后將股份轉讓給了被告人李某某,繼續負責操盤;蘇某某擔任會計,負責結算輸贏;李某某入股后創建YY賬號入該群作“托”吸引賭客下注;阮某某負責千年老妖網絡公司的日常及賭資管理。
至2014年3月25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查獲,“豪門娛樂城”網絡賭博群累計接受戴某、嵇某某、陳某甲等200余名全國各地人員參賭,賭資累計1691250元(含人民幣1617834元,2202500游戲幣換算得出的73416元),非法盈利共計891282元(含人民幣851529元,1192600游戲幣換算得出的39753元)。除去日常開支后,剩余盈利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分別得贓款約28萬元、4萬余元,12萬余元、5萬余元、3萬元。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在千年老妖網絡公司所在地婁底市婁星區長青居民點××棟一單元×2室內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對其上述犯事實供認不諱。民警還當場查獲并扣押了作案電腦及贓款10730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處分別追繳贓款17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9920元、100000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共同利用互聯網開設賭場,設立賭局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從犯,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其是由于公司虧損,才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經營時間較短,且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贓,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無異議,辯稱其所獲贓款只有5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其得了12萬元不是事實,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辯稱李某某系在其他被告人的邀請下才參與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具有坦白情節、主動退贓、無前科,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楊某、楊某甲、蘇某某與阮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70萬元,成立了經營網絡游戲“魔域”的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按出資額分別占股37/70、10/70、6/70、18/70,為此租賃了婁底市婁星區長青居民點××棟一單元×2室作為公司地址,購置電腦、桌椅等設備,主要經營網絡游戲“魔域”的游戲裝備、游戲幣的買賣等。
公司在運營期間一直虧損,2014年1月開始,被告人楊某、楊某甲、蘇某某與阮某某經商議后,在網絡聊天軟件“YY”上設立了群號955**28、名為“豪門娛樂城”的聊天群組,坐莊開設賭場,利用互聯網網站“PC蛋蛋”內競猜項目中的“幸運28”游戲(網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組織外圍賭博,許以其公司員工及加盟商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鄒某某、畢某、艾某、李某俊等人分紅,讓其在“魔域”游戲中發布廣告招徠玩家加入該群進行下注,以該網站每5分鐘更新一期的開獎號為基數,群內賭客通過在00-27之間的28個數字來買大、小、單、雙、中、組合、特碼的方式,在YY群里打字下注,然后根據網站開獎后數字結果、賭客下注情況及賭博規則和賭客之間進行賭博結算。賭注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按30:1比例兌換成人民幣的游戲虛擬貨幣。在開賭前,賭客須將賭資以支付寶、財付通、網上銀行流轉的方式通過網絡轉到組織者指定的賬戶內,賭博結束后再根據輸贏結果進行結算后返還賭資。
“豪門娛樂城”網絡賭博群在運營期間,設立了婁底市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寶賬戶,與被告人楊某作為最大股東以自己名字設立了財付通及分別在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銀行、工商銀行、農村信用社、中國銀行開設的六個銀行賬戶專門用于接受、轉移投注賭資及賭場收益。被告人楊某甲與肖某某(另案處理)負責操盤,統計賭博群內下注數和計算賠率,在賭博群運營十余天后將股份轉讓給了被告人李某某,繼續負責操盤;李某某入股后創建YY賬號入該群作“托”吸引賭客下注;阮某某負責千年老妖網絡公司的日常及賭資管理。
至2014年3月25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查獲,“豪門娛樂城”網絡賭博群累計接受戴某、嵇某某、陳某甲等200余名全國各地人員參賭,賭資累計1691250元(含人民幣1617834元,2202500游戲幣換算得出的73416元),非法盈利共計891282元(含人民幣851529元,1192600游戲幣換算得出的39753元)。除去日常開支后,剩余盈利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分別得贓款約28萬元、4萬余元、5萬余元、3萬元、12萬余元。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在千年老妖網絡公司所在地婁底市婁星區長青居民點39棟一單元302室內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對其上述犯事實供認不諱。民警還當場查獲并扣押了作案電腦及贓款10730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處分別追繳贓款17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9920元、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理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說明,證明本案系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衛大隊民警經過偵查后于2014年3月25日22時許對位于婁底市長青居民點39棟一單元302室“婁底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搜查,當場抓獲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李某某、楊某甲及阮某某等十人的事實;
2、證人畢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年初的時候,其通過玩魔域網絡游戲認識了楊某,同年10月,受楊某的邀請要其去他在婁底開的網絡游戲服務有限公司上班,當他的加盟商,公司名稱為婁底市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地址就在婁底市婁星區長青居民點××棟一單元×2房,其同意了,且主要是負責魔域網絡游戲某些區的游戲幣銷售、游戲賬戶和游戲裝備的倒賣,但是這個公司做正當的游戲買賣沒有賺到錢,而且中間有些加盟商攜款潛逃了,其也一直都虧,直到2013年年底,楊某就想到通過開辦一個YY群用來賭博賺錢,避免公司破產。公司通過淘寶公益網站(PC蛋蛋幸運28網站網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開設了一個外圍賭場,建立了一個網絡賭博YY群,YY群號為9**828、群名為豪門娛樂城,該賭博平臺由楊某甲具體負責,蘇某某是會計,楊某跟阮某某負責管理公司內務事情,其等人制訂了一些規則。賭客下注之前,首先要確定自己YY號里面是否有分值,如果沒有分的話,就要到公司買分,1元RMB相當于1分,如果他要買多少分,就先打多少錢到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或支付寶里,然后,其等人確認收到錢了之后,楊某甲再給他們上分。每次下注的時候,只要在9***828的YY群里(群名為豪門娛樂城)發消息,將各自所下的注發到YY群里,等開獎結果出來后,根據賭客所下的注碼按照相應的賠率結算。然后,公司要求其等人到魔域游戲里面拉客進YY群號9558***來下注賭博,如果拉進來的賭客輸錢了,公司就給其等人賭客輸掉賭資的15%作為提成。其在YY群里的YY號為183**562,登陸時的用戶名為bf6***417,密碼不記得了,都存儲在自己用的電腦上面,昵稱為千年老妖—畢某5大求克拉。其拉過6個賭客,分別為:YY號為8××6,YY號為2××2,YY號為1××6、昵稱為大哥,YY號為8××3、昵稱為vip.惡人,YY號為1××0。每次下注,只要他們5人中有人參與下注賭博輸了,楊某甲就會告訴其,而且會把相應的提成折算給其,但如果賭客沒輸錢的話,其就沒有提成,公司也不會扣其的錢。其是從2月份開始拉客的,2月份其為公司拉的賭客輸掉的總賭資為23836元,公司給其提成3562.5元;3月份一直到昨天被抓獲,其為公司拉的賭客輸掉的總賭資為13791元,公司給其提成2068元。這樣一算的話,其拉客總共盈利5630元。其拉進來的賭客的賭資、虧贏情況YY群里有記錄。其等人跟公司的賬務一般每天一算,每月一清,其員工的吃住都由公司包的,員工每個月因為做魔域網絡游戲加盟商要給公司交一定加盟費,但其等人沒有一個能通過正當的游戲賺錢的,所以其等人參與拉客的提成基本上都被公司作為每個月的加盟費扣除了,直接到其等人手上就是一個數額,沒有現金到其等人手里的。
網絡賭博公司的股東有楊某甲、楊某、蘇某某、阮某某和李某某。楊某甲負責網絡賭博YY群的具體工作,蘇某某負責財務、楊某及阮某某負責公司的內部事務管理,李某某不怎么管事。公司從事網絡賭博平均每天能賺1萬余元,總共開了50余天,按照這樣算的話應該公司賺了50余萬元。
網絡公司員工中王某某甲、王某某、鄒某某、范某某、艾某、鄭新健等人都拉了賭客,印象中范某某是拉客拉得比較多的,應該拉了20多個賭客,賭客賭輸的資金有20萬至30萬元,他提成3萬至4萬5千元,其他人不太清楚。
賭客是通過直接將錢直接打入以楊某甲名義開的銀行賬戶或者支付寶,然后楊某甲經過確認查收后,再將賭資所能購買的分數上到賭客的YY賬號上,如果賭客輸了的話,操盤手就直接將賭客的分數扣到公司賬號了,如果賭客贏了,就按照賠率將相關的分數打入賭客的YY賬號上,如果賭客贏了,不玩了要下分,其等人就將分數所能換成的RMB打入賭客的銀行賬戶或者支付寶內就行了,銀行的具體卡號其不清楚;
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其以加盟的方式在千年老妖網絡公司上班,2013年12月公司又加了一項業務,即從事pc蛋蛋28外圍賭博。公司老板楊某要其在游戲里打廣告,拉想玩28的人加入YY群9558***。其拉了二個客戶,因該二人沒什么輸贏,其也就沒有什么提成;
4、證人艾某的證言,證明公司從事pc蛋蛋28外圍賭博后,其在游戲里做廣告拉客戶到YY群95**8里去賭博,其所拉的客戶按其賭資的15%提成。其沒有拉過客戶,但其負責的游戲區里有客戶參與了28的賭博,他們也算在其的頭上,但因未結算,一直沒拿到錢;
5、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拉了五個客戶參賭,這五人共輸掉38083元,其從中按15%提成6321元;
6、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明其為公司拉客戶參與賭博,提成從3月1日開始計算,到3月23日結算,其共提成41926.5元;
7、證人王某某甲的證言,證明其應老板阮某某的要求,在各自游戲區拉客來賭博。在賭博YY群內主要有操盤手和會計,會計是蘇某某。其拉了四、五個賭客,從2014年1月開始提成到3月18日止,其共提成2585.5元;
8、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從2月份幫公司拉客戶賭博,共拉了四、五個客戶參賭,還有幾個拉進來沒有賭過。2月份之前提成了幾百元,2月份提成1540.5元,3月份提成5824.5元,共提成8000元左右;
9、證人肖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2014年3月11日在千年老妖公司當操盤手,負責操作YY群80**00金錢,其來之前是楊某甲操盤。楊某安排其到株洲以其的名字開設了工行、農行、建行、郵政四個銀行帳戶,前三個開通了網銀,并綁定了手機。這個群內賭博楊某甲都記了帳;
10、證人戴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玩魔域游戲時有千年老妖公司的網絡商人要其加入YY群95***8828,說里面有賭博。進入后有人向其介紹了具體賭博方式,還有一個《正式版幸運28玩法》視頻。其知道群內有人賭博,但其未參與;
11、證人趙某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在2014年2月在千年老妖公司YY群955**28內組織的pc蛋蛋“幸運28”外圍參賭輸了500元。因為他們在群內將公司營業執照和注冊資金等照片發了出來,所以其知道這個組織者是楊某甲;
1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自2014年1月份經千年老妖公司彭銀介紹在家中參與了“幸運28”外圍賭博,共玩了10多次,參賭資金39990元,共輸了13690元;
1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今年2月份經阮某某介紹加入了YY955**28群,其昵稱是“小白”,并在群內賭28的外圍,賭到3月份共輸了30100元;
14、證人鄒某甲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經網友范某某(YY名“隨緣”)介紹加入了YY群95**28賭幸運28的外圍,群老板是楊某甲,其的YY號為“冰魄”和“深”,到出事時其投入參賭資金63600元,共輸了44900元,與其一起賭博的還有朋友陳某甲;
15、證人陳某甲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其證明的內容與鄒某甲一致,還證明其大概輸了46000元左右;
26、證人王某甲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與千年老妖公司交易截圖與提取筆錄,證明其在家中通過電腦參與了婁底千年老妖公司開設的YY群9558***賭博,其的昵稱是“九五”,其是將錢匯到楊某甲的帳號上,其投入賭博資金為11100元,輸了4600元,以及公安機關依法提取了其參與賭博網站的交易截圖;
17、證人嵇某某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及網銀交易截圖,證明其經千年老妖公司員工王某某介紹,于2014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利用電腦上網登陸YY賬號后參與網絡賭博,賭博的群YY號為95***828,昵稱“豪門娛樂城”,根據流水帳單,共投入賭博資金2萬余元,輸了5000余元;
18、證人苗某某的證言、農行卡復印件、網銀交易流水、支付寶交易記錄明細單,證明其自2014年2月上旬至3月初通過在租住地上網,經YY號“比爾”介紹,在“魔域”網絡游戲的YY群95**8中,參與pc蛋蛋竟猜項目的“幸運28”外圍賭博,其的昵稱是“流水落花”,其向楊某甲的帳號里分多次轉了10萬元左右,整個賭博過程其輸了約6萬元;
19、證人馮某某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自2014年3月初至同月底經阮某某介紹,在“魔域”網絡游戲的YY群955***28中,參與pc蛋蛋竟猜項目的“幸運28”外圍賭博,其的昵稱是“流浪待緣”,其開始是用游戲裝備折抵成游戲幣800元進行賭博,后將工資10000多元通過網銀轉到組織者提供的楊某甲賬戶中賭,都輸了后其向阮某某借錢,他不肯,其就沒賭了;
20、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與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經人介紹到楊某甲、蘇某某開設的網絡YY群內賭博,以及該賭博網站是以千年老妖公司的名義開設;
21、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與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經范某某介紹到群號為95**28的網絡YY群(群名稱為豪門娛樂城)內賭博,其昵稱是“牛哥小強”,以及其賭博輸掉20余萬元,錢都是轉給楊某甲的銀行賬號上;
22、證人廖某某的證言與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經人介紹到群號為958****的網絡YY群(群名稱為豪門娛樂城)內賭博,其昵稱是“富貴”,以及其用于賭博的資金是轉給莊家楊某甲的銀行賬號上;
23、證人尹某的證言與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到群號為958****的網絡YY群(群名稱為豪門娛樂城)內賭博,其昵稱是“黑色玫瑰”,以及其用于賭博的資金是轉給莊家楊某甲的銀行賬號上;
24、證人汪某的證言與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是“魔域”網絡游戲的玩家,2014年2月份經汪曉峰介紹了解到可以到群號為958****的網絡YY群(群名稱為豪門娛樂城)內賭博,其通過參與PC蛋蛋幸運28游戲的競猜進行賭博,以及其用于賭博的資金是轉給莊家楊某甲的銀行賬號上;
25、提取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賭博現場照片,證明公安機關搜查時查獲賭資、電腦、銀行卡、記賬本并予以扣押,以及賭博現場情況;
26、合伙投資協議一份,證明被告人楊某、楊某甲、蘇某某、阮某某四人于2013年7月4日簽訂合伙投資協議,共同投資設立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
27、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被告人楊某與房東謝某某簽訂租用婁星區長青居民點*棟*單元**二套房的情況;
28、加盟商申資證明及合同,證明被告人楊某分別與鄒某某、畢某、趙某某、王某某甲、艾某、范某某簽訂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加盟合同,授權上述人等加盟其網絡有限公司的情況;
29、YY群9558***內賭博聊天記錄、群內人員名單、記錄光盤,證明被告人楊某等人于2014年1月13日開始利用28蛋蛋組織外圍賭博,至案發統計,該群內共計280個帳號,除去內部人員、小號、“托”的帳號,還有帳號231個,涉案賭資交易達100余萬元;
30、記帳本,證明被告人楊某甲用該帳本中記錄了自2014年2月7日至案發的3月25日網站的賭博情況;
31、繳款收據,證明案發后,偵查機關扣押楊某贓款277300元,蘇某某贓款100000元、阮某某贓款100000元、李某某贓款100000元、楊某甲贓款19920元;
32、楊某甲指認賭博賬戶的情況說明、網銀、匯款、財付通、支付寶記錄、建行、農行、工行、財付通以及婁底市千年老妖網絡有限公司支付寶的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賭博資金流轉情況;
3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肖某某、趙某某、范某某、艾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畢某、鄒某某八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34、2014年1月13日至2月6日的YY群聊天記錄統計收入情況表、2月7日至3月25日的賬本統計收入表、網銀交易記錄,證明經過被告人楊某甲、楊某與公安機關對賭博網站收入進行統計后確認本案賭資累計1691250元,非法盈利共計891282元;
35、情況說明及查詢資料,證明YY、PC蛋蛋、幸運28等軟件、游戲等均系正規軟件公司設計生產;
36、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6月至今,其和朋友開了婁底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從事網絡游戲幣收購出售。因公司是其和蘇某某、阮某某、其哥哥楊某甲共投了70萬資金開設,到2013年12月整個公司虧空只有10來萬的游戲幣,因沒有錢來繼續運作,于是其就提議開設網絡賭場來賺錢盤活公司,其它股東也同意。從2013年12月開始開設一個網絡賭場,2014年3月初之前其等人是在婁星區長青居民點××棟一單元×2室內用電腦上網進行開盤;3月初后在康復醫院后棟的出租房內開盤。參與人員主要有其、楊某甲、蘇某某、阮某某和其公司部分員工。股東就是其、蘇某某、阮某某,其哥哥楊某甲在賭場開設沒多久就退股了。其占61%,蘇某某占10%,阮某某占29%。
2013年12月份開始至2014年3月25日,其等人在淘寶公益網站(PC蛋蛋幸運28網站網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開設一個外圍賭場。以該網站每5分鐘更新一期的開獎號為基數,建立一個網絡賭博YY群,群內賭客通過在00-27之間的28個數字來買大、小、單、雙、中、組合、特碼的方式,在YY群里打字下注,然后根據網站開獎后數字結果、賭客下注情況及賭博規則和賭客之間進行賭博結算。這些賭客來源都是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在從事游戲買賣過程中,吸引這些游戲玩家加入公司網絡賭博YY群后進行網絡賭博。
其是組建一個網絡YY群,賭場YY群號9558***,該群是其在網上花100元錢買的,以PC蛋蛋幸運28網站開獎號碼為準,根據事先制定的賭博規則和賭客下注情況、開獎號碼進行結算。其在該群內使用過一個YY賬號:277902669,昵稱:“出生豪門豪門娛樂城歡迎你的光臨!!!”;密碼:3.1415926。開盤時間基本是每天中午12點至晚上12點;最后個把星期開盤時間改為10點至晚上12點。其公司開放每天11點至23時55分為賭客的下注時間,但中間也有十多次的樣子應賭客的要求,從每天的9點至23時55分開放為賭客的下注時間,每5分鐘開一次獎,賭博采取上分制,分用MS(魔域游戲幣)或人民幣兌換,10元人民幣=10分,300MS=300分,但300MS相當于10元人民幣,每盤下注的時間為4分鐘,到開獎前1分鐘停止下注,每盤每人所有下注折合人民幣不低于10元、不超過5000元,賭客下注分5檔。賭客下注之前,首先要確定自己YY號里面是否有分值,如果沒有分的話,就要到其公司買分,1元人民幣相當于1分,如果他要買多少分,就先打多少錢到其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或支付寶里,或者直接交易游戲幣或者裝備給拉他的加盟商,也就是公司負責拉客的員工,然后,其等人確認收到錢或游戲幣了之后再給他們上分。每次下注的時候,只要在9558***的YY群里發消息,將各自所下的注發到YY群里,然后,每盤等開獎結果出來后,根據賭客所下的注碼按照相應的賠率結算。這個賭博規則是其設計的。是其從一個YY頻道叫國際娛樂城的地方學來的。其是該賭場最大的股東,其哥哥楊某甲和肖某某負責在賭博YY群內操盤,蘇某某負責查收賭客匯過來的錢是否到賬,是個會計,阮某某主要是負責千年老妖網絡公司的日常管理,有時在賭博YY群內做一下“托”帶動氣氛。其公司內員工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鄒某某、畢某、艾某、李某俊等7人幫其拉過游戲區內的玩家進來YY群內賭博。其是根據員工拉進來的賭客在YY群內總共輸的賭資總數提15%給員工。每天都結算一次。除了員工以外,還有一些網絡游戲里的加盟商幫其拉過,有兩個人,一個叫溫某甲,一個叫彭某,他們的提成也是和員工一樣按照15%來提取。賭客如果要上分,就會給公司公布的銀行卡賬號匯錢,匯錢后就會在YY群內通知其等人,蘇某某查錢到賬后就通知操盤的楊某甲或者肖某某給賭客上分;賭客如果下分就會把卡號在YY群內告訴其等人,蘇某某就會把下分的錢匯到賭客的賬號。其等人開設的千年老妖網絡公司轉為賭博是從2013年12月其開設網絡YY群賭場開始的。開設賭場至2014年3月26日,具體盈利大概60萬左右。股東按比例分過五次紅,第一次是過年前幾天其大概分了5萬左右,3月的時候分了三次,按我占股52%左右,每次都分了5萬左右;3月25日左右,李某某退股后我分了8萬多,總共我一起分了28萬左右的樣子,具體數目記不清了。其他股東都是按照股份比例分紅的,楊某甲大概分了2萬元、蘇某某分了4萬余元,阮某某分了12萬余元,李某某分了5萬余元。賭場平均每天收入大概六千左右,最高的一天收入大概五六萬,最低收入一天只有幾百元。在參與賭博的賭客中,我能想出一些,YY昵稱“東東”輸了有2萬元左右,YY昵稱“流水落花”輸了有6萬元左右,YY昵稱“流浪待緣”輸了有1萬元左右,YY昵稱“襪子”輸了有5萬元左右,YY昵稱“冰魄”輸了有5萬元左右,YY昵稱“牛哥小強”輸了有10萬元左右;
37、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證明其與楊某、楊某甲、阮某某是通過玩“魔域”網絡游戲認識的,后來在2013年6月份左右,四人出資注冊成立了“婁底市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楊某是法人代表,開始公司一直從事正規的網絡游戲服務的項目,后來由于管理問題,公司一直虧損,到2013年年底時,公司基本沒有流動資金了,快破產了。楊某就跟其等人提出開網絡賭場的事,其等人也都知道網絡賭博的大概操作方法,都知道是犯法的,不過為了不使公司因無錢破產,其和楊某、楊某甲三人決定開網絡賭場。楊某先模擬實驗了幾天,發現可行,楊某通過淘寶網購買了一個YY群,群號是9558***,要公司員工在“魔域”游戲平臺里發廣告,說他們的YY群里有PC幸運28的外圍賭博場所,吸引他人加其等人設的群,加入后由員工語音解釋具體怎么賭博,規則是以PC蛋蛋幸運28網站為基礎,賭客先匯款到公司賬戶購買游戲幣,或直接用人民幣下注,從10元至5000元,公司對賭客的下注數記錄并公示在YY群里,等到PC蛋蛋幸運28網站的開獎數字公布以后,公司對賭客中獎情況進行結算,輸了的扣掉賭客的錢或游戲幣,贏了的加賭客所贏數到其名字上,賭客想兌現的話,達到公司的在同一檔玩夠5把的要求后,其等人直接匯錢給他。幸運28每5分鐘就更換一次號碼,也就是說其等人可以每5分鐘開一次賭,每天可賭10多個小時,同時還安排了公司員工做“托”,在YY群里假下注,這樣吸引賭客下注賭博。開始參與的賭客不多,主要是幾個熟人,其等人安排的“托”還多一些,到了這個月,參賭的人多了,多的時候有七八個了,少的時候也有一兩個。近期做了個把月的好生意,到昨天晚上公司正在網絡上利用YY開賭場時被抓獲。楊某是老板,由他搞好前期的買YY群、制定賭博規則等事情,楊某甲和肖某某負責操盤,就是在YY上統計賭客的下注和輸贏結算,其是公司的會計,負責每天晚上結算輸贏,阮某某是負責管理員工,在最開始其三人決定用YY開網絡賭場時,他不在公司不知情,回來后他反對過,不過后來他就沒反對了,反正賭博所賺的錢他照樣分了。另外是員工負責打廣告拉客,員工拉到的賭客公司會給他提成此賭客輸錢的15%。公司加盟商主要有范某某、溫某甲、畢某、王某某、艾某、趙某某、李某俊、王某某甲、鄒某某等。加盟商主要是進行游戲裝備的買賣,同時負責拉游戲玩家來YY群賭博。每拉一個人進群賭博,就能得到被拉人所輸金額15%的提成。下注的賭客基本上是玩“魔域”游戲的,其都不認識,沒見過面,每注最少10元,最多5000元,一般是幾百元一注。賭客寄錢給公司的話都是打在公司提供的卡號上,其中有公司的賬號,也有私人的,賭客要兌現的話其等人用公司的賬號直接轉錢過去,其是會計,轉賬都由其來轉。在網絡上開賭場有三個多月,開始兩個月生意不好,賺了幾萬元錢的樣子,這個月(三月份)賺了四十余萬元錢。其等人做網絡賭博的錢和公司做正當生意的錢是分開的,開始做網絡賭博賺的幾萬元錢具體哪個分多少記不清了。3月份其等人做網絡賭博分了三次錢,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其分了3萬余元,楊某分了約15萬元,楊某甲分了3萬多元,阮某某分了6、7萬的樣子,范某某、鄒某某、王某某等人分了5萬元錢的樣子。公司從2014年1月中旬開始開設網絡賭博到被抓,大概總共開設網絡賭博50天,總共贏利50萬元左右。其分了四次錢,第一次是過年前幾天,共分10萬元,其分了8500元,第二次共分10萬元,其分了8500元,第3次共分13萬元,其分了11000元,第4次共分13萬元,其分了11000元,其每次都是按其所占8.5%的股份分錢。2014年1月中旬開設賭博網絡平臺時,其弟弟楊某占37/71之股,其占10/71之股,蘇某某占6/7之股,阮某某占18/71之股,到2014年2月20日左右,楊某甲將他的10/71之股的股份轉讓給了小李。其他股東都是按照股份比例分紅的,楊某大概分了20萬元、蘇某某分了4萬余元,阮某某分了12萬余元,小李分了5萬余元,小強分了多少其就不清楚了。賭場平均每天收入大概6000元左右,最高的一天收入大概5、6萬,最低收入一天只有幾百元;
38、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證明2013年6月份,其跟其弟弟楊某、還有網絡游戲中認識的朋友阮某某、蘇某某一起商量合伙開辦一個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到7月份的時候就成立了婁底市千年老妖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股東為其、楊某、阮某某、蘇某某四人,公司總共的啟動資金為71萬元,其入股10萬元、楊某入股37萬元、阮某某入股18萬元,蘇某某入股6萬元,主要經營游戲點卡及網絡游戲內裝備的銷售,下面有十幾個加盟商,但加盟商的個數也經常變動,一直到2013年年底的時候,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這個時候,剛好有個加盟商說YY28可以賺錢,然后,我們四個股東就在YY語音平臺上一個群名為國際娛樂城的群里面查看了一下,確實覺得可以賺錢,所以,四個股東決定開辦一個YY群用來賭博賺錢,股份還是按公司開始注冊時的股份分配,大概過年前幾天,其就把其的10萬元股份轉讓給了小李(即李某某)。2014年1月份的樣子,我們就在YY群里搜索到了一個9558***的群號,其等人就花了200元的樣子把這個群號買下來作為YY群。買下來之后,將群名改為豪門娛樂城,到2014年1月中旬的時候,就開始利用這個平臺賭博了,通過淘寶公益網站(PC蛋蛋幸運28網站網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開設了一個外圍賭場,建立了一個網絡賭博YY群,YY群號為9558***、群名為豪門娛樂城,該賭博平臺由其具體負責,蘇某某是會計,楊某跟阮某某負責管理公司內務事情。賭客要確定自己YY號里面是否有分值,如果沒分的話,就要到公司買分,1元RMB相當于1分,如果他要買多少分,就先打多少錢到指定的銀行賬戶或者支付寶里,然后,其等人確認收到錢了之后再給他們上分。每次下注的時候,只要在9558***的YY群里(群名為豪門娛樂城)發消息,將各自所下的注發到YY群里,然后,每盤等開獎結果出來后,根據賭客所下的注碼按照相應的賠率結算。每天參賭的人數有10人左右,最多的時候有20人的樣子。平均每天能夠賺1萬余元的樣子。公司從2014年1月中旬開始開設網絡賭博到被抓,大概總共開設網絡賭博50天,總共贏利50余萬元。2014年1月中旬開設賭博網絡平臺時,其弟弟楊某占37/71之股,其占10/71之股,蘇某某占6/71之股,阮某某占18/71之股,到2014年2月20日左右,其就將其的股份轉讓給了小李。其他股東都是按照股份比例分紅的,楊某大概分了20萬元、蘇某某分了4萬余元,阮某某分了12萬余元,小李分了5萬余元。其退股的時候分紅13000多元,拉客戶提成14316.5元,為賭場操盤拿工資3500元,大概30816.5元。
其拉過客戶來賭博。拉來參與賭博的人YY昵稱分別為:東東、花哥、曙光、休息、默然、天朝、運氣。這些客戶總共輸了10多萬左右。在“加盟商28提成單”寫有“楊某甲”的記錄,顯示2014年2月份的提成是11376.5元,3月份的提成是2940元,1月份沒有提成,提成一共14316.5元;
3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明賭場股東是其和楊某、蘇某某、阮某某四個人,其占有15%股份,蘇某某百分之八點幾的股份,阮某某百分之二十幾的股份,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幾就是楊某的股份。其入股一共投資了13萬,其是買的楊某甲的股份,是阮某某介紹其來買股份的,當時他也給其介紹了千年老妖公司和YY群網絡賭博的事情,其就投資13萬搞網絡游戲公司和賭場。賭場就是一個YY賭博群,群號是9558***,千年老妖公司的員工在游戲過程中可以拉游戲玩家加群進行賭博,他們可以拿提成15%。開設的YY賭博群有兩個,其開始投資入股的是9558***這個群,后面又楊某他們又開了一個群,其不知道號碼,其只管按照15%的股份來分錢。9558***這個群操盤手是楊某甲,其不負責公司的任何運營,只負責分紅,同時用兩個賬號當過“托”。公司的加盟商主要有范某某、溫某甲、畢某、王某某、艾某、趙某某、李某俊、王某某甲、鄒某某等。加盟商主要是進行游戲裝備的買賣,同時負責拉游戲玩家來其等人的YY群賭博。拉人進群賭博,就能得到被拉人所輸金額15%的提成。其分錢都是會計蘇某某將錢打到其指定的銀行卡賬號,其總共分紅52500元;
40、共同作案人阮某某的供述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41、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李某某犯罪時均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2、入所體檢表,證明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李某某被關押至婁底市看守所時經檢查身體健康,符合羈押條件。
全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分別委托了湖南省漣源市司法局、湖南省吉水縣司法局對被告人楊某甲、李某某是否適宜社區矯正進行了社會調查。湖南省漣源市司法局經調查后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在戶籍地有固定住所,涉嫌犯罪前在村上一貫表現較好,為人老實,與村民關系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吸毒惡習。若適用非監禁刑,其再犯罪風險小,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漣源市白馬鎮鄒家村治安與社會風氣較好,符合監管條件,所居住村同意楊某甲到村里服刑,確定由村支書楊正專擔任其監管責任人,對其監管和教育。故評估意見為被告人楊某甲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建議適用社區矯正。湖南省吉水縣司法局經調查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一貫表現良好,未發現其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以及不良嗜好等問題,鄰居愿意接納該犯回歸社會,其父親愿意成為其監護人,幫助其積極改造,故評估意見為建議對李某某緩刑加以實施社區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共同利用互聯網開設賭場,設立賭局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楊某、蘇某某、楊某甲、李某某均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根據被告人楊某甲、李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二人的居住地所在司法局所做的社會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楊某甲、李某某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被告人楊某甲、李某某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
被告人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楊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處扣押的贓款277300元、從被告人蘇某某處扣押的贓款100000元、從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的贓款100000元、從被告人楊某甲處扣押的贓款19920元,共計49722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款已由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扣押)。
上述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慶
人民陪審員 劉堅文
人民陪審員 鄧和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毛小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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