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曹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14)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揚邗民初字第2974號
原告王某。
被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軍,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曹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9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雙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沒有共同語言?;楹蟊桓嫖幢M到作為一名丈夫、父親的責任,家庭事務全由原告一人負責?,F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曹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結婚17余年,感情一直非常穩定。即使雙方存在一定矛盾,也是普通的家庭瑣事。被告認為原告是一個好妻子、好母親、好媳婦,被告愿意改正自身的缺點,承擔起應盡的家庭責任,希望能和原告重新和好,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1998年6月22日生一子曹某翔。雙方婚后因經濟問題等家庭瑣事產生一定矛盾,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證據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與被告曹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收款人: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賬號:11×××57)。
代理審判員 王 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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