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04)
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甘0921刑初9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
辯護人向海琳,系酒泉航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訴刑訴(2016)6號起訴書控告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金塔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竊取的張某甲家門鑰匙,先后十一次進入其住宅盜竊現金共計6000元。針對以上指控,控方以書證、被告人供述、失主陳述、視頻資料等證據加以證明。控方認為,被告李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控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沒有提出辯護意見。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主觀惡性不深,又系初犯,能自愿認罪,積極退賠了失主全部損失,并征得失主的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審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張某甲餃子店打工期間,從張某甲女兒張某乙處竊取了其家門鑰匙,先后五次進入張某甲住宅實施盜竊,盜竊現金2500元。7月底,李某得知張某甲更換住宅防盜門門鎖后,又從張某乙處偷配張某甲住宅防盜門鑰匙。后李某持偷配的張某甲住宅防盜門鑰匙,在8月上旬至9月上旬期間又先后六次進入張某甲住宅,盜竊現金3500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退賠了失主張某甲全部贓款,并征得失主張某甲諒解,張某甲出具了書面諒解書,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失主張某甲的陳述,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視頻資料,抓獲經過說明,戶籍證明,諒解書,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現金共計6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控方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偵查期間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坦白認定,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退賠失主全部損失,并征得失主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和誠意。加之系初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故可對其從輕處罰。為打擊盜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產權益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條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石 軍
審 判 員 李建兵
人民陪審員 盧國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魏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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