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與李某枝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184)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蘄春民一初字第00520號
原告朱某,蘄春縣地稅局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寧,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平。
被告李某枝。
原告朱某與被告李某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衛疆、鄧亞東、人民陪審員孫偉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寧、張某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枝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之夫胡某慶系同事關系。胡某慶以投資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在原告處借款,其中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2012年8月8日借款10萬元,2013年10月31日借款20萬元,2013年11月30日借款10萬元。除第一筆未約定利息外,其余幾筆均約定月息2分。事后,胡某慶支付借款利息1.2萬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償還。2014年3月2日,胡某慶因故死亡。被告李某枝作為胡某慶的妻子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胡某慶與李某枝的共同房產被拆遷后,所得拆遷補償款均由李某枝領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1、由被告李某枝償還借款45萬元;2、由被告償還借款利息5萬元(已減支付的1.2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保全費。
原告朱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及被告的戶籍信息,擬證明原、被告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證據二,被告丈夫胡某慶的戶籍信息,擬證明胡某慶的身份信息與婚姻登記相符。
證據三,借條四份,擬證明被告的丈夫胡某慶在原告處借款本金共計45萬元并約定利息。
證據四,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擬證明胡某慶與被告李某枝于2012年1月6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胡某慶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其與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證據五,房地產檔案,擬證明位于蘄春縣**鎮**社區**商城的住宅樓系胡某慶與李某枝的共同財產。
訴訟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如下證據:
證據一,蘄春縣**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漕河鎮人民政府**商城與**市場舊城改造辦公室的書面說明,并附: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拆遷房屋評估價值明細表、被告李某枝收到房屋拆遷補償款1,993,320元的收條6份、銀行賬戶明細查詢。證實征收方已支付被告李某枝房屋拆遷補償款1,993,320元。
證據二,銀行賬戶查詢明細清單,證實李某枝已將拆遷款全部支取。
證據三,蘄春縣地稅局證明,胡某慶原為該單位正式干部,2014年因故死亡,4月底已上報省市局作銷號處理。
原告對本院調取的上述證據質證無異議。
被告李某枝在法定期間內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告朱某與被告李某枝之夫胡某慶系單位同事關系。胡某慶以投資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多次向原告朱某借款,其中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2012年8月8日借款10萬元,2013年10月31日借款20萬元,2013年11月30日借款10萬元,共計借款本金45萬元,并出具書面借條共四份,除第一筆未約定利息外,其余三筆均約定月息2分。事后,胡某慶支付了借款利息1.2萬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償還。2014年3月,被告之夫胡某慶因故死亡。2014年3月14日,原告朱某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當庭表示,胡某慶2012年1月1日的借款5萬元,未約定利息,原告不主張被告承擔該筆借款的利息,其余三筆借款按借條約定的月息2分計算,原告只主張剩余利息5萬元,多余利息表示放棄。
另查明,被告李某枝與其夫胡某慶于2012年1月6日登記結婚。蘄春縣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檔案記載:胡某慶于2002年10月21日在蘄春縣**鎮**商城自建房屋一棟,建筑面積408.60平方米,產權人家庭成員中登記被告李某枝為妻子,女兒胡某出生于1987年4月18日,兒子胡明出生于1993年6月8日。經查,2014年3月27日,蘄春縣漕河鎮人民政府**商城與**市場舊城改造辦公室及夏漕社區居委會與被告李某枝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李某枝將位于**鎮**商城132號三層樓房交付征收后,征收方按補償協議于2014年3月28日至4月3日以現金及銀行轉賬方式共計支付1,993,320元,該款全部由被告李某枝領取,李某枝現去向不明。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之夫胡某慶向原告朱某借款45萬元并出具借條,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經查,被告李某枝與胡某慶于1987年間即生育子女,而婚姻登記機關證明其二人于2012年1月6日登記結婚,應屬補辦結婚登記。胡某慶借款是在與被告李某枝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且胡某慶死亡后,被告李某枝將其夫妻共有房屋的拆遷補償所得款全部占有。故原告主張由被告李某枝承擔上述借款的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款利息,原告僅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利息5萬元,其余表示放棄,屬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自主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李某枝償還原告朱某借款本金45萬元,并支付利息5萬元,合計50萬元。
案件受理費8,8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020元,合計11,820元,由被告李某枝負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張衛疆
審 判 員 鄧亞東
人民陪審員 孫 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金煜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