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董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289)
云南省隴川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隴民初字第316號
原告王某某,務農。
委托代理人余文富,云南寶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某,務農。
委托代理人康慶榮,云南和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9日在隴川縣法院三號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文富、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康慶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在隴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原、被告在雙方父母的再三要求下結婚,共同生活中雙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為一些家庭瑣事經常發生吵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董某某辯稱:一、原告所陳述的解除婚姻關系的事實與理由不符。被告與原告經相識戀愛后,于2015年4月15日按民間習俗舉行婚禮,2015年5月8日到隴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2015年5月17日原告提出去瑞麗打工,當時被告不同意外出打工,但是原告堅決要去打工,被告也就同意了。二、原告的結婚離婚動機不純,目的是騙婚斂財。提親時,經雙方媒人商定彩禮為80600元,另有煙、酒、肉等其他禮物錢50950元,兩項合計131550元,超出當地婚嫁禮錢禮物的三至五倍,屬于很不正常的現象。2015年6月收到原告的離婚訴狀后,被告和家人多次找原告勸說無效,原、被告結婚才十多天就要離婚,事實與理由不符,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一組證據:
證明原件1份。欲證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在隴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一組證據予以認可。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四組證據:
1、結婚證原件2份。欲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彩禮清單復印件1份。欲證明被告為此次婚姻支付的費用情況。
3、證人雷某某證言。欲證明被告分兩次付給原告方禮金80600元。第一次付給張某某40000元,張某某又付給刀某對,后刀某對付給原告母親;第二次付40600元。
4、證人張某某證言。欲證明被告分三次付給原告方禮金80600元,第一次付40000元,第二次和第三次付給多少記不清了;另外,給原告6000元。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予以認可,對第2、3、4組證據中認可收到6000元,其余的不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1組證據被告予以認可,被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原告予以認可,本院確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被告提供的第2組證據彩禮清單無日期和簽名,第3、4組證人證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到隴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夫妻共同財產為:電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飯桌一張、碗柜一個、大床一張及床上用品一套、黃金項鏈一條、鉆戒一枚、金戒指一枚、金耳環一對、金手鏈一條。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本案屬離婚糾紛。原告以雙方在生活中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的理由和證據不夠充分,夫妻在生活中應多交流和溝通,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原、被告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蔡永宏
審 判 員 金忠明
人民陪審員 李德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佳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