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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鐵縣民一初字第00412號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延凱,遼寧榆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男,19**年**月**日生。
被告: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某,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訴被告石某、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以下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延凱、被告石某、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1日16時50分許,石某駕駛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G*線*處時,與行人李某、孔某由西向東在斑馬線行走時相撞,造成李某、孔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鐵嶺縣交警大隊認定,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孔某無責任。石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20萬元),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該車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被告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車主。現要求:1、被告石某、被告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4930.00元、誤工費2380元(3400/30元*21天)、護理費2013.48元(95.88元*21天)、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21天)、交通費300元,合計20673.48元;2、判令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對第1項訴訟請求的金額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就其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三被告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2、住院病案、醫療費收據5張,證明原告傷情、治療情況及醫療費花費情況。三被告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3、聘用合同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工資表,證明原告每月工資34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請病假,單位未予發放工資。三被告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4、保單2份,證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商業險限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發生事故時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三被告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5、交通費收據,證明原告住院期間支付交通費情況。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交通費數額過高,同意按照每天10元給付。被告石某、某科技公司,同意保險公司意見。本院認為,結合原告傷情、住院時間、住所地、住院地等情況,原告的請求合理,予以支持。
被告石某辯稱,我是某科技公司的員工,駕駛的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是某科技公司的,我是履行單位職務行為。因此,我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由我的單位某科技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石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辯解的事實成立。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我公司的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20萬元不計免賠),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辯解的事實成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某科技公司的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20萬元、不計免賠),在合理范圍內我公司給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5元給付。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辯解的事實成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16時50分許,原告李某在斑馬線由西向東行走時與被告石某駕駛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G*線*處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原告李某受傷后到鐵嶺市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面部挫裂傷、左顎弓骨折,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14930元。
經鐵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鐵公交認字(2014)第1310200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某無責任,被告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石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員工,其駕駛的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的所有權人為被告某科技公司,事發時被告石某是履行職務行為。
被告石某駕駛的遼M04***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20萬元,不計免賠),事發時尚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鐵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鐵公交認字(2014)第001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某無責任,被告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當事人均無異議,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石某是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員工,石某是執行工作任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損害,應由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擔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石某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因被告某科技公司的遼M04881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鐵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發時尚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保險鐵嶺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三責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關于誤工費及誤工天數一節,因原、被告雙方對按照原告工資標準賠付無爭議,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鐵嶺中心支公司按照原告工資標準給付誤工費的主張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及護理天數一節,原、被告無異議,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一節,被告某公司認為交通費過高,但考慮到原告住院必將產生交通費用,結合原告住院時間及住院地與居住地的距離,交通費酌定為300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一節,原告要求按照50元/天標準給付,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所受經濟損失如下:醫療費14930.00元、誤工費2380元(3400/30元*21天)、護理費2013.48元(95.88元*21天)、伙食補助費315元(15元*21天)、交通費300元,合計19938.48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醫藥費9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5元;
二、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醫藥費不足部分13945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4055元,兩項合計為人民幣18000元;
三、被告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38.48元;
四、被告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315元,由被告鐵嶺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麗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武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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