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348)
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鐵縣民二初字第00240號
原告王某,男,19**年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旭東,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某,男,19**年生,錫伯族,農民。
原告王某訴被告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旭東,被告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1年5月17日,被告關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當時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2013年原告因購房需要資金,向被告關某索要欠款,被告關某說沒有錢,需要籌款后再還給原告,但至今未能償還。原告因急需資金,只能向他人借款,被告知道此事后,同意給付逾期利息,共支付原告8個月的借款利息,但始終沒有償還借款本金,8個月后也沒有繼續支付利息。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關某返還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始至給付日止,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給付),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關某承擔。
原告王某就其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欠條一張,證明被告關某欠原告王某70000元的事實。被告關某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2、錄音材料一份,證明被告關某欠原告王某70000元,之前未約定利息,后被告關某同意給付借款利息。被告關某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關某辯稱,原告王某所述的借款時間及借款金額均屬實,此筆借款用于建廠?,F同意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同意自2014年9月16日始至給付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給付利息,但是現在沒有錢。
被告關某就其答辯意見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被告關某向原告王某借款70000元,當時并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被告關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條一份,寫明欠款金額70000元。2013年原告因購房需要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未能償還,原告只能向他人借款,被告得知后,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已實際支付8個月逾期利息,但借款本金及后續利息經原告催要,至今未能清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原告王某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可隨向原告還款,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關某僅以自己沒錢為由進行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訴求利息一節,因原、被告雙方在2014年1月16日已達成支付逾期利息的合意,被告關某實際支付8個月利息,故對于原告訴求2014年9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給付日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王某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給付日止)。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 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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