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671)
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1202民初950號
原告遼寧某有限責任公司鐵嶺分公司,住所地鐵嶺市銀州區某街某小區某樓。
負責人姜某,系該公司經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旭東,系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代為立案,參加訴訟活動,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和解;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安某,男。(未出庭)
被告劉某,女。(未出庭)
原告遼寧某有限責任公司鐵嶺分公司與被告安某、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代理審判員高潤鋼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靜、張軍參加評議,于2016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旭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某、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月28日,原告與被告安某簽訂某區域代理經銷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安某經銷期限為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如果乙方即被告安某在銷售期(2013年6月1日)結束后,仍未還清銷售款,則需向原告支付每月1.5%的利息及欠款金額50%的違約金。被告劉某作為擔保人在協議中丙方處簽名。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間通過往來對賬單形式對合同期內被告所拖欠貨款數額予以確認。尚欠原告某款共計18.486萬元,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但二被告均拒絕給付貨款。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安某立即給付所欠貨款18.486萬元并支付從2013年6月1日起至還清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計算);2、被告安某按照合同約定立即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458萬元;3、被告劉某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二被告均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告與被告安某簽訂某區域代理經銷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安某經銷期限為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如果乙方即被告安某在銷售期(2013年6月1日)結束后,仍未還清銷售款,則需向原告支付每月1.5%的利息及欠款金額50%的違約金。被告劉某作為擔保人在協議中丙方處簽名。被告安某分別于2013年3月9日、2013年3月14日分別從原告處賒欠豐立達55%(28-15-12)緩釋牌某共計114件,合計某款33.486萬元。被告安某于2014年3月16日、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公司給付貨款15萬元,尚欠貨款18.486萬元。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間通過往來對賬單形式對合同期內被告所拖欠的18.486萬元貨款數額予以確認。二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遼寧某有限責任公司鐵嶺分公司履行付款義務。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某區域代理經銷協議書一份、遼寧某鐵嶺分公司往來對賬單一份、原告出具違約金計算說明一份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卷為憑,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的《某區域代理經銷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貨物,被告亦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期限和付款方式給付原告貨款,即被告應于雙方約定的經銷期限內(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向原告給付所賒欠的貨款。現被告逾期未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安某給付剩余貨款18.486萬元并支付從合同約定回款期限的次日(2013年6月2日)起至還清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計算)并同時支付總欠款金額(33.486萬元)的30%作為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二者總和超過了以18.486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超過部分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被告劉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協議書上簽名,原告予以接受,原告與被告劉某之間保證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且二者之間為連帶責任保證。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連帶保證人履行債務。現合同履行期限已經屆滿,被告安某、劉某均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給付貨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安某履行給付剩余貨款義務的同時要求被告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依法應缺席判決。為保護法人合法的財產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遼寧某有限責任公司鐵嶺分公司貨款18.486萬元,并支付從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如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二、被告劉某對被告安某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490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安某、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7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49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納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高潤鋼
人民陪審員 王 靜
人民陪審員 張 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 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