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957)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靈民初字第00746號
原告: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蔣興文,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某,女,19**年生,漢族。
原告陳某因與被告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九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訴稱:原、被告曾系同居關系。2010年5月,雙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關系。2013年7月29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周轉資金,從原告處借款15000元,約定年底還清。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拒絕給付。現原告急需用錢,被告避而不見。故請求判決被告償還欠款1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岳某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陳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署名為岳某的欠條。證明被告欠原告款15000元。
對陳某提交的證據,岳某未到庭質證。
根據當事人舉證意見,本院對陳某提交的證據認證意見為:因岳某未到庭質證,其不予質證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當視為其對陳某提交的證據不持異議。經庭審認定,陳某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并能證明本案的事實,經審查予以確認。
本案經舉證、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原、被告曾系同居關系。2013年7月29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15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拒付。
本院認為,綜合原告的舉證及起訴意見,本案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經原告催要,被告未還款。現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當按欠條約定數額償還借款。
綜上,本院對原告訴求被告還款15000元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指定期間到庭參加訴訟,應當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證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岳某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九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袁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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