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與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288)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同商初字第845號
原告呂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元海,黑龍江繁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立案,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庭審,調解,和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宋某,男,漢族。
原告呂某與被告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元海,被告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訴稱:被告宋某開發某小區需要資金,于2014年1月6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40000元;2014年1月25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3000元;2014年5月5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50000元;2014年5月30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200000元;2014年7月3日,在原告出借款人民幣120000元。五次借款約定月利率20‰-30‰不等,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五份。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償還借款本息。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23000元、利息人民幣136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23000元,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人民幣145000元,本息合計人民幣668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
被告宋某辯稱:借款屬實,現在沒有還款能力。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支持其訴訟主張:
借據五份。證明2014年1月6日、1月25日、5月5日、5月30日、7月3日,被告宋某在原告呂某處借款五筆,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40000元、13000元、5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月利率分別為30‰、無月利率、20‰、30‰、30‰,均未約定還款日期。
經庭審質證,被告宋某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宋某于2014年1月至7月間,在原告呂某處借款五筆合計人民幣523000元,其中四筆借款約定借款月利率20‰-30‰不等,五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日期等案件事實。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宋某除當事人陳述外,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被告宋某開發某小區需要資金,于2014年1月6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40000元,約定月利率30‰;2014年1月25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3000元,未約定月利率;2014年5月5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50000元,約定月利率20‰;2014年5月30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約定月利率30‰;2014年7月3日,在原告出借款人民幣120000元,約定月利率30‰。五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日期,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五份。五筆借款被告均未償還。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宋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23000元,按月利率20‰給付借款利息人民幣145000元。被告宋某同意原告的主張。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與被告宋某系民間借貸關系,該借貸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原、被告之間的借款系有息借款,庭審中,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0‰計息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且被告宋某同意原告的主張。故原告呂某要求被告宋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23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償還原告呂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23000元、利息人民幣145000元【(140000×20‰×21/月)(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13000×20‰×20/月)(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50000×20‰×17/月)(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10月5日)+(200000×20‰×16/月)(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本息合計人民幣6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480元、保全費人民幣3818元,由被告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可心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