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尹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348)
七臺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茄民初字第36號
原告趙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紅丹,黑龍江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姜某(系被告尹某妻子),女。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燕,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魏某宇,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某訴被告尹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1日7時30分,被告尹某駕駛黑CL××××號雅奇牌125型二輪摩托車,在茄子河區某區某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將原告刮倒致傷。原告傷后住院治療14天,該交通事故經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摩托車在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二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1.醫療費9558.81元;2.護理費1501.08元;3.伙食補助費700.00元;4.交通費70.00元;5.傷殘賠償金35520.00元;6.誤工費19299.00元;7.鑒定費用2060.00元;8.摩托車痕檢費400.00元;9.承擔訴訟費。
被告尹某辯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其全責不公平,原告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其無力承擔。
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亦無異議,其應依法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原告要求的各項賠償均不合理,法院應依法進行裁判。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
二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從身份證內容來看,原告戶籍住址為某縣某鎮,是農村戶口。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被告尹某駕駛125型二輪摩托車在茄子河區某區某路某住宅前將原告刮倒致傷,被告尹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某無責任。
二被告質證:無異議。
證據三、醫療費票據2張,證明原告支出醫療費9558.81元。
二被告質證:無異議。
證據四、住院病案、住院費用清單各一份。證明原告住院14天,需要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及用藥明細。
二被告質證:對病案的真實性無異議,病案中首頁記載原告現住址是某縣某鎮某村1組,說明居住在農村;工作單位寫無,說明原告受傷時無工作。對用藥明細無異議,原告傷后住的是特區病房,床費每天60.00元,應住普通病房,超出費用不予承擔。
證據五、摩托車痕檢費及拍片費各一份,證明原告支出痕檢費用400.00元,拍片費160.00元,因其無責任,被告尹某全責,此費用為本起交通事故產生,應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質證:痕檢費400.00元不是正規票據,其不認可,對于拍片費160.00元屬于鑒定產生的費用不承擔。
被告尹某質證:無異議。
證據六、某街道居住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的弟弟趙某忠在該街道有自建房一處至今無房照,原告始終在其弟弟趙某忠家居住30年之久。
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質證:對真實性及有效性均有異議,趙某忠與原告之間是否是兄弟關系,居民委員會無權證實,應由公安機關戶籍部門確認。原告是否居住在某社區應由轄區派出所出具證明,此份證據不認可。
被告尹某質證:無異議。
證據七、七臺河市某洗煤廠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受傷前于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在該廠負責院內清運、更夫、勤雜等工作,月收入3300.00元。
二被告質證:由于該單位未提供營業執照及出庭接受質證,無法證明該單位是否合法存在;從原告自幼患有智力障礙來看,該公司雇傭的事依法不能成立。月工資3300.00元應由原告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條來佐證,對這份證明不予認可。
證據八、鑒定意見書及鑒定票據各一份,證明原告傷殘十級,醫療終結期為傷后六個月,支持醫療終結期內治療費,以實際發生額為準,并花費鑒定費1900.00元。
二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有異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傷的鑒定標準,原告的損傷不構成十級傷殘,鑒定機構在鑒定中引用了傷殘評定的文件號內容是關于智力障礙與傷殘之間的論述,原告如果沒有因果關系鑒定的話,原告的傷殘不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故對于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對是否構成十級傷殘要求重新鑒定,原告智力障礙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也要求進行鑒定。對鑒定費無異議,但不屬于其理賠范圍,不承擔。
被告尹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交強險保單一份,證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質證:無異議。
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未舉證。
本院經審查核實認證如下: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一、二經二被告質證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對證據一、四、五、六、七經二被告質證均有異議,該五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觀點,予以認定;對證據八經二被告質證均有異議,二被告辯解工資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對被告尹某所提交的證據一,經原告及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質證無異議,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7時30分,被告尹某駕駛黑CL××××號雅奇牌125型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茄子河區某區某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至某住宅前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原告趙某刮倒,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傷后在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醫院住院治療14天,傷情為: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腓骨骨折、左側脛骨骨折等傷,花費醫療費9558.81元;原告住院期間2013年10月1日至10月8日為一級護理,10月8日至10月15日為二級護理;原告的傷情經七臺河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傷殘為十級,醫療終結期為傷后六個月,支持醫療終結期內治療費,以實際發生額為準;并花費鑒定費用2060.00元;原告在茄子河區某街道某社區居住生活三十多年,其在七臺河市某洗煤廠工作,負責廠院內清運、更夫、勤雜等工作;交通事故后原告花費摩托車痕檢費400.00元。該交通事故經七臺河市公安局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駕駛機動車,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時采取避讓措施不當,未確保行車安全,應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本案在庭審中,原告及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均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并書面申請重新、補充鑒定,本院依法申請重新、補充鑒定,委托相關部門鑒定,原告及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撤回了重新、補充鑒定申請。
本院認為:被告尹某駕駛黑CL××××號二輪摩托車將原告趙某刮倒致傷,經七臺河市公安局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尹某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被告尹某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項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尹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合同關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義務,超出限額的部分再由被告尹某承擔賠償。在庭審中原告及被告某公司七臺河支公司對原告的司法鑒定均有異議,書面申請重新、補充鑒定,在鑒定中又撤回了各自的申請,此行為是當事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應予準許,故計算原告相關的賠償標準應以原鑒定意見為準。原告在茄子河區某街道居住三十多年,其傷殘賠償金應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60.00元計算,原告至定殘之日起已滿65周歲,賠償年限應為15年;原告住院期間為一級、二級護理,護理費應以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標準,其要求以省平均工資計算賠償數額,訴求低于同行業標準,予以支持;原告系七臺河市某洗煤廠職工,但其未舉出月收入的具體證據,誤工費應以黑龍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216.50元計算。被告尹某以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的結論不合理為辯解,認為原告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其未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故該觀點不予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賠償款57250.81元,明細如下:
(一)醫療費9558.81元;
(二)伙食補助費210.00元(15.00元×14天);
(三)傷殘賠償金26640.00元(17760.00元×15年×10%);
(四)誤工費19299.00元(3216.50元×6個月);
(五)護理費1501.00元(3216.50元÷30天×14天);
(六)交通費42.00元(3.00元×14天);
二、被告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賠償款400.00元(摩托車痕檢費);
三、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573.00元,鑒定費用2060.00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承擔2133.00元,由被告尹某承擔5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 剛
人民陪審員 劉照海
人民陪審員 霍仲達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璐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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