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明與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75)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38號
原告肖某明。
委托代理人李錦,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輝,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資陽市某某區某某街**號。
法定代表人魯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彬,資陽市雁江區東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孫某彬,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肖某明與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亞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輝與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孫某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明訴稱,2014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購買位于某某小區**區*幢*樓*號住房一套,面積為107.47㎡,單價為3600元/㎡,總價款為386892元,并承諾在三個月內辦理網簽手續。原告于2013年2月13日入住該房屋,并進行了裝修,辦理了相關入住手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辦理房屋產權證均未果,故訴至貴院,請求判令被告為原告所購買的某某小區**區*幢*樓*號住房辦理房屋產權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愿意協助肖某明辦理房屋產權證,只是本案涉案房屋所在的樓棟屬于安置房,但涉案房屋并沒有安置給別人,是屬于被告所有的,所以涉案房屋現在暫時不能辦理產權證。當時原告在購買該房屋時,原告給了被告20元的購房款,剩余的款項是用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抵扣的。被告已經將辦理產權證的手續交給了建設局,最快年前應該會把產權辦理下來。
原告肖某明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情況。
證據2:收條原件兩張、供電發票原件一張、某某小區入住通知書原件一張、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原件一份,證明原告已經將購房款全款交付,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且原告已經裝修入住,但被告仍為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
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1、2均無異議。
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證據材料如下:
證據1:被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況。
證據2:收條復印件一頁,證明被告將某某小區**區*幢*樓*號交付給原告肖某明的事實;該房屋房價計算為107.47㎡×3600元/平方米=386892元,被告收取了20,余款為186892元用一區、二區附屬工程款品跌。
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1、2均無異議。
原告肖某明所舉證據1、2及被告所舉證據1、2形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上述由本院確認的證據證明及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2月7日,原告肖某明與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收條的方式形成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了位于資陽市雁江區某某小區**區*幢*單元*層*號房屋,建筑面積為107,47㎡,單價為3600元/㎡,房屋總價款為386892元。原告肖某明于當天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向原告承諾三個月內辦理網簽手續。2014年2月13日,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該房屋。2014年2月15日,原告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已入住。后原告肖某明多次要求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未果,故起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為原告所購買的某某小區**區*幢*樓*號住房辦理房屋產權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明與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原、被告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時,原告肖某明也向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購房款,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向原告肖某明交付了該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合同義務,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原告肖某明辦理位于資陽市雁江區某某小區*區*幢*樓*號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資陽某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亞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丁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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