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牛某甲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99)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靖刑初字第14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藏某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藏某某、李某乙的訴訟代理人秦權,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牛某甲,19**年**月**日出生黑龍江省某市,戶籍地黑龍江省某市,捕前住黑龍江省某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不詳。
住所地黑龍江省某市某區某*號。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公訴刑訴(201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荊紹帥、鮑秀會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藏某某、李某乙的訴訟代理人秦權,被告人牛某甲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審判結果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有利害關系,因此本院將該公司追加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參加訴訟,經本院傳票傳喚,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22時30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牛某甲駕駛黑CW××××號小型轎車載乘王某甲、牛某乙、李某甲,沿某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28公里加1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使車輛側滑后翻入道路右側路下,造成乘車人王某甲死亡、車輛嚴重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因牛某甲一方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牛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王某甲、牛某乙、李某甲無責任。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牛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牛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證據無異議,請求給予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藏某某、李某甲訴稱,2014年1月24日22時30分,被告人牛某甲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桑塔納轎車載乘王某甲、牛某乙、李某甲沿某線由西向東行駛途中,因操作不當,使車輛側滑后翻入道路右側路下,造成乘車人王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要求被告人牛某甲賠償死亡賠償金445492元,喪葬費19203.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1920.25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22時30分,被告人牛某甲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牌照為黑CW××××號桑塔納轎車,載乘王某甲、牛某乙、李某甲沿某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28公里加150米處時,由于在冰雪路面且因其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滑后翻入道路右側路下,造成乘車人王某甲被甩出車外,被該車壓住,導致王某甲體位性致息死亡及車輛毀損的交通事故。經靖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牛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王某甲、牛某乙、李某甲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牛某甲積極抬車搶救被害人,同時用搶救人員的電話報警,被告人牛某甲在撫松縣醫院處理死者王某甲事宜后,被靖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帶回到靖宇縣交通管理大隊進行調查,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藏某某、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秦權在案件審理中與被告人牛某甲達成賠償協議,除被告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應給付交強險外,被告人牛某甲一次性給付死者王某甲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人民幣15萬元,對被告人牛某甲表示諒解,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甲所駕駛的肇事車輛,牌照為黑CW××××號(由黑C××××××號牌照轉為黑CW××××號)桑塔納轎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交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
上述事實,被告人牛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牛某乙、王某乙的證言,靖宇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肇事車輛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尸體檢驗報告及照片,駕駛人員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靖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靖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案件來源、辦案說明、被告人牛某甲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甲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規,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被告人牛某甲自愿認罪、悔罪,并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牛某甲給付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賠償,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牛某甲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死者死亡賠償金110000元。根據被告人牛某甲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給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藏某某、李某甲(死者王某甲的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洪偉
審 判 員 杜 麗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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