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724)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1204民初3號
原告:趙某海。
委托代理人:李普生,江蘇眾成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被告: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號。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某某鎮某某路***號。
負責人:張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韋某巍,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某海與被告王某、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海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璐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海的委托代理人李普生、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韋某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海訴稱:2015年6月27日,在某某市某某高速東行165KM路段,原告趙某海駕駛滬C×××××號轎車與由被告王某駕駛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滬C×××××號轎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主要責任,原告趙某海負次要責任。蘇F×××××號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該事故引起的車輛維修費286116元、評估費8000元,合計29411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亦未舉證。
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保額5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過高,原告的車損遠高于車輛的實際價值,且原告的車輛購買時就是二手車,本公司需要核實原告當時購買車輛的價格,原告車輛的新車購置價890000元,折算成目前的二手車價格為178000元,原告評估的車損遠高于該價。評估費不予認可。
經審理,原告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額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所作陳述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經本院委托,江蘇某某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經緯評報字(2015)第***號滬C×××××寶馬牌轎車修復價格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委估車輛修復價格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貳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整(¥286116)。原告支付評估費8000元。
二、被告王某持有效的A2E機動車駕駛證,依法可以駕駛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該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車輛年檢在有效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險單、商業三者險保險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事故車輛照片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趙某海因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經評估修復價格為286116元,事故機動車在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依照有關規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284116元,被告王某按責應承擔70%的侵權責任,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98881.20元(284116元×70%)。其余損失按責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合計賠償200881.20元。
被告某某財險海安公司辯稱原告評估的車損遠高于車輛的實際價值,亦高于目前二手車價格,評估費不予認可等意見,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王某、江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海損失200881.20(賬號)。
二、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2元,依法減半收取936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936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評估費8000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72元(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某行,賬號:20×××88)。
代理審判員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沈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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