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與劉某修、魏某紅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67)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雁江民初字第3858號
原告孫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委托代理人李錦,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修,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被告魏某紅,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被告申某蘋,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被告魯某珍,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被告李某遠,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原告孫某訴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方民獨任審理,于2016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錦、被告李某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申某蘋、魯某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訴稱,2013年12月19日,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向原告借錢,稱去承包某某公園,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二人30萬元,并簽訂書面《借條》,并由二借款人的配偶即被告申某蘋、魯某珍和原告的鄰居李某遠對該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因被告劉某修、魏某紅一直未償還,原告多次催收無果,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逾期違約金9.9萬元,并從2015年11月18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對第一項請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孫某為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
證據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登記及離婚協議書,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及被告的婚姻情況。
證據2:借條及轉款憑證原件各一份,證明借款人劉某修和魏某紅及原告實際借出30萬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遠的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所舉證據無異議。
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申某蘋、魯某珍未到庭,無質證意見。
被告李某遠辯稱,被告李某遠與劉某修系其朋友,李某遠不方便借錢給劉某修,就找了其鄰居孫某來借錢給劉某修。借條上約定的借款時間是6個月,現在時間這么久了,其不應該再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李某遠未舉證。
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申某蘋、魯某珍無辯稱意見,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對各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認證如下:對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借條、轉款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向原告孫某借款30萬元。由被告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為該筆債務擔保。當日,孫某通過某某省某某信用社向劉某修62××××××10卡號存入人民幣30萬元。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向原告孫某出具借條一張交由原告執存,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孫某同志,現金人民幣300000元,大寫叁拾萬元正,定于2014年6月18日,到期無條件歸還清,逾期未還,從借款當日算起并按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且可以訴訟法律途徑解決,此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劉某修魏某紅(夫妻)聯系電話:159××××7637身份證號:地址:某某市某某區橋亭(*)號擔保人: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簽字捺印。2013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份。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起訴來院,請求判令:1、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逾期違約金9.9萬元,并從2015年11月18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原告在庭審中變更為從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對第一項請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提供的由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出具的借條,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在該借條的借款人欄后簽字捺印,并交由原告孫某執存,原告孫某提供了借款資金30萬元交付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金額30萬元的借貸事實。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系共同借款債務主體,應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義務。借款后,被告未清償借款本息,雙方存在借款債權債務關系。關于借款利息,因原告在庭審中要求從從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但原告在庭審中稱被告實際已經支付了借款利息至2014年12月份底,故應當從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對原告主張的9.9萬元的違約金請求,因借條約定了利率計算,并未約定違約金損失,且原告稱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一定期間的借款利息,故本院對原告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被告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自愿在借條上擔保人欄簽字捺印,對借款承擔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原告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三保證人主張了保證權利,且原告在保證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主張,因此,被告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依法應當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修、魏某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利息(從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人民幣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對上述判決中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3元,訴訟保全費2,515元(減半收取1,257.5元),合計4,900.50元,由被告劉某修、魏某紅、申某蘋、魯某珍、李某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方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張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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