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等犯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2461)
甘肅省西和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西刑初字第77號
公訴機關:西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禮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繼新,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剛某平,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1年3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并處罰金3000元。2014年3月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禮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志宏,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翔,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1年1月14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2014年3月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禮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爭勇,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西和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康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永明,甘肅紀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魏某峰,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1年4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并處罰金2000元。2014年3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健初,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娃,又名胡某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0年12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并處罰金1000元。2014年3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新會,隴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濟,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某娃,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新平,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被告人賈某鵬,又名賈某龍,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職素芬,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文劍,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蔚某平,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吳志強,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蔚某紅,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禮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世杰,天水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09年4月2日因犯搶劫罪被西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2012年7月6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0月11日),并處罰金5000元。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任徐生,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各,又名張某娃,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賭博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硯學,隴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子,又名張某平,男,漢族,生于v,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賭博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被告人賈某敏,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4月9日被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抓獲,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賭博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被告人盧某丑,又名盧某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14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在成縣強制戒毒所強制戒毒,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賭博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西和縣看守所。
西和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4)第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魏某峰犯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賈某鵬、田某、蔚某平、蔚某紅、趙某犯聚眾斗毆罪,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賈某敏、盧某丑、魏某峰犯賭博罪,指控被告人剛某平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小飛、張建新、姬波、王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永明,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繼新,被告人剛某平及其辯護人張志宏,被告人李某翔及其辯護人張爭勇,被告人胡某娃及其辯護人王新會,被告人謝某濟,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新平,被告人趙某,被告人魏某峰及其辯護人馬健初、被告人賈某鵬及其辯護人職素芬、被告人田某及其辯護人馬文劍、被告人蔚某平及其辯護人吳志強、被告人蔚某紅及其辯護人張世杰、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任徐生,被告人張某各及其辯護人李硯學,被告人張某子、賈某敏、盧某丑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犯罪事實。2014年2月24日晚,賈某鵬、田某、蔚某平、張某淵、劉某、劉某炫、楊某龍等人在西和縣漢源鎮盛世某某酒店(以下簡稱某某酒店)二樓KTV215包房消費,劉某某、張某、陳某某、程某艷、楊某飛等人在某某酒店二樓KTV213包房消費,梁某文、晚某濤、劉某光、李某、安某等人在某某酒店二樓KTV202包房消費,何某東、張某旭、梁某某等人在某某酒店二樓KTV208包房消費。0時30分許,張某淵與張某在某某酒店二樓過道相遇閑聊,期間,賈某鵬從KTV215包房出來在二樓過道與張某在打招呼過程中因口角發生爭執,劉某某、蔚某平、田某、劉某炫、劉某、楊某龍等人及在其他KTV包房消費的人聽見爭吵后相繼出來在二樓過道圍觀、解勸。在二人爭執過程中賈某鵬、田某與張某發生撕扯,劉某某在解勸的過程中為了幫助張某而與賈某鵬撕打,蔚某平見狀便與劉某某撕打,其他在場的人進行解勸,但事態一直無法平息。后現場人員轉移至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張某在某某酒店一樓大廳被梁某文、王某紅等人用車護送回家。此時,在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圍觀、解勸的人群情緒激動,劉某某與賈某鵬、蔚某平等人在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又發生爭吵、撕扯,由于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人員眾多,大多情緒激動、秩序混亂。接著,梁某某電話告知魏某峰(系劉某某的酒吧員工)某某酒店打架的事情,魏某峰便叫上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等人來到某某酒店。時在某某酒店住宿的劉某某聽到吵鬧聲后拿著晾衣桿(鐵質)下樓來到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在大廳外的路上劉某某看到劉某某的身上有傷痕,劉某某就急忙上前與賈某鵬、田某等人進行撕扯。后劉某某又極力慫恿宋某某,并對宋某某說:“我哥都被人打了,你個子大的站在這兒不動,干啥著來,那你還跟上我混球著來!”后劉某某又跪在地上磕了一個頭說:“我給天爺發誓,如果誰打我哥,我今晚一定把誰給殺了!”隨后,劉某某、劉某某糾集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魏某峰等人與賈某鵬、蔚某平、田某等人互毆,在此時蔚某平電話告知了蔚某紅,蔚某紅便糾集趙某、常某強等人開車來到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參與打架,蔚某紅拿出車上的甩棍并用甩棍將晚某濤的頭部打傷,胡某娃的頭部被蔚某平用棒球棍打傷,蔚某平的前額部被人打傷,劉某的手部被人打傷。接著,賈某鵬拿著棒球棍亂打劉某某、劉某某一伙的人,此時,劉某某將自身攜帶的刀子交給剛某平,剛某平拿著劉某某的刀子、李某翔拿著自身攜帶的刀子、宋斌拿著甩棍與魏某峰、胡某娃、趙某、宋某某、謝某濟等人一起圍追毆打賈某鵬,當圍追毆打致賈某鵬倒地后,剛某平、李某翔、魏某峰、胡某娃、趙某、宋某某、謝某濟等人繼續對賈某鵬拳打腳踢,期間,剛某平用刀在賈某鵬的背部戳了兩刀,李某翔用刀在賈某鵬的屁股、大腿上各戳了一刀。劉某某看見剛某平等人將賈某鵬戳傷了就喊了聲:“戳下人的趕緊跑!”剛某平、李某翔、宋某某、謝某濟、趙某等人就沿某某酒店對面的馬路逃離現場,后賈某鵬因傷勢過重昏倒在地,其余在場的人也相繼離去。經西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某鵬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胡某娃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蔚某平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晚某濤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劉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4年2月28日,剛某平、李某翔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賭博犯罪事實。
(一)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賭博犯罪事實:2008年6月份,劉某某在西和縣漢源鎮大水街設立賭場,召集郭小軍、張團子等人以麻將牌“架鍋”的形式進行賭博,致使參賭人員郭小軍欠劉某某賭債165000元。事后,劉某某多次去郭小軍家討要賭債,致使郭小軍近幾年不敢回家。
2012年農歷12月份,劉某某出資并安排張某各、張某子等人開設賭場,后張某各、張某子分別在王某家(西和縣石堡鄉上壩村)、張某家(西和縣石堡鄉李山村)開設賭場,召集趙某、劉某、趙某輝、劉某勇、趙某、王某、王某宏、郭某軍、郭某強等人以麻將牌“架鍋”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博時參賭人員根據撲克牌抽簽確定順序,輪流坐莊“架鍋”,張某各、張某子抽取紅利,按每鍋“鍋底錢數(莊家輸了爛鍋時)”或者“出城錢數(莊家贏了不坐莊時)”的10%抽取紅利,張某各負責向參賭人員放賬,張某子負責記賬,參賭人員將欠條打在張某子處,王某、張某負責提供場所每次各獲利500元,鐵興起負責望風每次獲利500元。張某各、張某子兩次組織賭博中抽取紅利均在50000元以上。由于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組織賭博,致使參賭人員趙某欠賭債約100000元、參賭人員劉某勇欠賭債62000元、參賭人員張某欠賭債33000元、參賭人員王某欠賭債91000元、參賭人員趙某欠賭債85000元、參賭人員劉某欠賭債58000元、參賭人員郭某軍欠賭債92000元。
為達到收取賭債的目的,劉某某指使張某各、張某子采取恐嚇、威逼等手段向參賭人員及其家屬多次討要賭債。2013年1月份的一天,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將趙某、劉某叫至西和縣石堡鄉王崖鑫馨園農家樂,劉某某拿菜刀預剁趙某的手指頭進行威逼趙某、劉某,無奈之下,劉某的父親向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歸還了38000元的賭債。2013年2月份,張某子等人多次去西和縣長道鎮龍八村向趙某、劉某、趙某輝、劉某勇討要賭債。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劉某某指使張某子、劉某某、賈某敏等人去郭某強家討要賭債,劉某某恐嚇郭家強的妻子張某子,如果不還錢,就將張某子強奸,還要將孩子綁架。2013年12月底,劉某某指使張某各、張某子兩次去郭某軍家采取恐嚇、威逼等手段討要賭債。在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多次討要賭債下,王某與其父親歸還了88000元賭債,郭某軍歸還了50000元的賭債,劉某勇歸還了40000元的賭債,王某宏歸還了5000元賭債。
劉某某通過組織賭博、發放賭債等方式,先后從中非法獲利約221000元。
(二)劉某某、賈某敏、盧某丑、魏某峰賭博犯罪事實。
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劉某某約賈某敏、盧某丑在西和縣縣城花鳥市場附近吃飯時,劉某某安排張某(批捕在逃)、賈某敏、盧某丑去放場(組織賭博、放賭債)。飯后,張某、盧某某、賈某敏帶上劉某某給的20000元錢與剛某平一起來到西和縣盧河鄉盧河村的王某龍家,到王某龍家后,張某、盧某某、賈某敏便組織剛某平、王某以麻將牌“架鍋”的形式進行賭博,在“架鍋”期間賈某敏分別向剛某平、王某、盧某放賬,賈某敏、張某按10%收取利息,賭到凌晨1時許,賈某敏、張某給參與賭博的剛某平、王某各放了10000的賬,并從賭博中抽取紅利3000元。賭完后,賈某敏、張某、盧某丑、剛某平、王某五人來到西和縣華盛賓館,在西和縣華盛賓館賈某敏讓剛某平給張某打了一張14000元的借條。
2013年12月24日14時許,在西和縣曦都賓館劉某某給賈某敏、張某、盧某丑給了20000元讓賈某敏、張某、盧某丑去放場。后賈某敏、張某、盧某丑與王某、剛某平一起來到西和縣盧河鄉盧河村韓某龍家,在韓某龍家,盧某丑借口讓韓某龍、盧某與王某、剛某平進行賭博,賭博中韓某龍將自帶的600元輸完后表示停止賭博,賈某敏對韓某龍說:“你怎么不耍了?”韓某龍說:“我沒錢了,錢輸了我的婦人罵呢!”賈某敏說:“好的,沒錢了我給你借上,在你家里來,你不弄場合就散了!”賈某敏說著就給韓某龍借了1000元錢,韓某龍拿著賈某敏借的錢后繼續和剛某平、王某、盧某等人賭博,在“架鍋”期間,賈某敏分別向剛某平、王某、盧某、韓某龍放賬,賈某敏每次向剛某平、王某、盧某、韓某龍借900元,要求四人還款時還1000元,坐莊的人出城(贏錢)了,賈某敏、張某按10%收取紅利。賭了約一時后,當晚韓某龍輸了20600元。
2013年12月25日20時許,盧某丑又在西和縣盧河鄉盧河村盧某弟家設立賭場,盧某丑、賈某敏、魏某峰、剛某平、王某、盧某便進行賭博,在賭博期間,賈某敏、魏某峰每次向剛某平、王某、盧某借900元,要求還款時還1000元,坐莊的人出城(贏錢)了,賈某敏、魏某峰按10%收取紅利。此次賭博,盧某丑等人一直賭到26日凌晨3時許,盧某弟獲場地費400元。
2013年12月26日20時許,魏某峰又在西和縣華盛賓館登記了一間房后設立賭場,并召集剛某平、王某、盧某、賈某敏進行賭博。賭博中,賈某敏贏了4000元錢,后賈某敏繼續參與賭博,剛某平、王某、盧某三人都輸了。此次賭博中,魏某峰向剛某平放了10000元的賬,向王某、盧某放了各放了5000元的賬。
2013年12月27日早晨,賈某敏、盧某丑將賬本交給在西和縣曦都賓館住宿的劉某某后,賈某敏就將贏來的4000元打給了妻子姚某。劉某某知道此事后,于當日11時許在西和縣曦都賓館207房間將賈某敏進行毆打,并追問賭博所贏的款項,賈某敏在告知劉某某只贏了4000元錢后,劉某某讓賈某敏按10000元上交,后賈某敏讓妻子姚某分兩次向劉某某歸還了10000元錢。
2013年農歷12月的一天,劉某某、張某去西和縣洛峪鎮莊科村王某家索要賭債,王某的祖父王某兒歸還賭債10600元。2013年農歷12月下旬的一天,劉某某派人去剛某平家索要賭債,剛某平的姐姐剛某葉歸還賭債20000元。2013年農歷12月下旬的一天,劉某某向王某索要賭債,后王某向劉某某歸還賭債60000元。
劉某某通過組織賭博、發放賭債等方式,先后從中非法獲利約100600元。
三、盜竊犯罪事實。
2013年5月31日,剛某平、吳某(已判刑)竄至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江三村一區249號房間內,將朱某軍的一臺IBM筆記本電腦(價值1000元)盜走。盜竊得逞后,剛某平、吳某將IBM筆記本電腦銷贓后得贓款100元。
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魏某峰目無國法,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賈某鵬、田某、蔚某平、蔚某紅目無國法,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賈某敏、盧某丑、魏某峰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剛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要求依法分別予以判處。被告人剛某平、李某翔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相互印證。
被告人劉某某辯稱他沒有參與打架,當晚整個事態過程中他中只是勸架;他沒有組織和指使任何人賭博。自己沒有犯故意傷害罪和賭博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某依法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賭博罪。一是故意傷害部分,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也就不能轉化為故意傷害罪。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糾集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魏某峰等人與賈某鵬、蔚某平、田某等人互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從事情的起因來看,被告人劉某某并沒有參與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馬路上的打斗,也沒有邀約、組織、策劃他人進行聚眾斗毆的犯意和行為;其次從客觀行為來說,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參與實施了斗毆行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劉某某在勸解過程中與賈某鵬、蔚某平發生撕扯,并沒有進行打斗,在雙方斗毆時也沒有指使他人傷害別人,自己也沒有傷害他人。再次從法律適用看,被告人劉某某不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二是賭博部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賭博罪沒有證據證實,不構成賭博罪。劉某某給郭小軍借的錢是經營磚廠正常的債務,并不是賭債,郭小軍不敢回家是因為和她人私奔的原因,不是因劉某某要債造成的。張某各、張某子開設賭場,劉某某并沒有給這二人出資,也沒有向他人要過張某各、張某子開設賭場所欠的賭債。
被告人劉某某辯稱他沒有慫恿別人打人,他沒有拿刀子,也沒有給剛某平給刀子。別人賭博的事他不知道。他沒有犯故意傷害罪和賭博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賭博罪不成立。一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與犯罪結果無因果關系,劉某某到現場時責怪宋某某的話和跪在地上說的話均是在真正引起斗毆的蔚某紅等人到來之前,與后面的斗毆及傷害無關系。起訴書指控剛某平用的刀子是劉某某給的沒有根據,沒有證據證實在蔚某紅等人到來之前劉某某、劉某某帶領魏某峰等人與賈某龍互毆。二是涉嫌賭博罪,沒有證據證實劉某某組織賭博和參與賭博,起訴書中把借錢的還息按賭博抽頭的方式表述,以混同賭債。
被告人剛某平對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自愿認罪,但辯稱他戳人的刀子是自己帶的,不是劉某某給的,他是攔擋對方時戳的對方,不是追趕上去戳傷對方的;盜竊是他跟上吳某去轉,不知道吳某去偷東西,他沒有進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剛某平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到達現場的民警沒有積極作為,是本案故意傷害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受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被告人自愿認罪,表示愿意賠償受害人損失,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涉嫌盜竊犯罪的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李某翔自愿認罪,但辯稱是賈某鵬打他時他才還手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翔犯尋釁滋事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不屬于累犯;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節;被告人系從犯,被害人的重傷是由被告人剛某平造成的,被告人李某翔的行為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有防衛的性質;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積極的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胡某娃自愿認罪,但辯稱他沒有追打賈某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娃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受重傷不是被告人胡某娃所造成的,胡某娃也是本案的受害人;胡某娃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被告人謝某濟自愿認罪,但辯稱他參與的情節輕,他只踏了對方一腳。
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但辯稱劉某某沒有讓他打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賈某龍受重傷不是被告人宋某某行為所致,不應由宋某某承擔刑事責任;宋某某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公安人員的不作為導致本案發生。
被告人趙某辯稱他沒有和田某互毆,也沒有打賈某龍,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魏某峰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對指控其犯賭博罪辯稱2013年12月26日他沒有參與賭博,他沒有犯賭博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峰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賈某龍被人戳傷時魏某峰不在現場,沒有和賈某龍有過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魏某峰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是聚眾斗毆案件的一般參與者。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峰犯賭博罪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被告人賈某鵬辯稱他沒有打人,他沒有犯聚眾斗毆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鵬犯聚眾斗毆罪不能成立。賈某鵬主觀上不具有聚眾斗毆的動機,客觀上沒有實施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其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賈某鵬只是當天參與打架,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既沒有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參與斗毆,也沒有在他人的組織、策劃、指揮的群毆中受他人指揮積極參加斗毆活動,賈某鵬胡亂揮舞棒球棒的行為只能界定成混亂事件中的自衛。
被告人田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聚眾斗毆罪不能成立,其在本次斗毆中并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積極參與者,不具備聚眾斗毆的主體要件;起訴書將被告人田某定為第11被告,排名明顯過高;田某主動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賈某鵬被人戳傷后積極送醫得到救治,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具有酌定從輕情節;本案的發生與公安機關現場處置不力有一定關系。
被告人蔚某平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蔚某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也不是本案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將胡某娃頭部打傷僅是普通的打架行為,不是法律規定的聚眾斗毆行為。
被告人蔚某紅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蔚某紅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的犯罪構成要件也不構成其他犯罪。首先本案不屬于聚眾斗毆;其次客觀上沒有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在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的行為;其三被告人蔚某紅缺乏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主觀故意;其四蔚某紅不是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主體要件。
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聚眾斗毆罪不能成立,趙某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趙某沒有違反假釋考驗期應當遵守的規定。
被告人張某各自愿認罪,但辯稱他只是參與賭博,沒有組織賭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各在賭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如實陳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的從輕情節;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好,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張某子當庭自愿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
被告人賈某敏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他去要賬是劉某某脅迫他去的。
被告人盧某丑自愿認罪,但辯稱幾次賭博是他們自己組織的,由賈某敏出面放賬,他只是找賭博的地方。
經審理查明:一、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犯罪事實。2014年2月24日晚,賈某鵬、田某、蔚某平、張某淵、劉某、劉某炫、楊某龍等人在西和縣漢源鎮盛世某某酒店(以下簡稱某某酒店)二樓KTV215包房消費,劉某某、張某、陳某某、程某艷、楊某飛等人在某某酒店二樓KTV213包房消費,梁某文、晚某濤、劉某光、李某、安某等人在某某酒店二樓KTV202包房消費,何某東、張某旭、梁某某等人在某某酒店二樓KTV208包房消費。0時30分許,張某淵與張某在某某酒店二樓過道相遇閑聊,期間,賈某鵬從KTV215包房出來在二樓過道與張某在打招呼過程中因口角發生爭執,劉某某、蔚某平、田某、劉某炫、劉某、楊某龍等人及在其他KTV包房消費的人聽見爭吵后相繼出來在二樓過道圍觀、解勸。在二人爭執過程中賈某鵬、田某與張某發生撕扯,劉某某在解勸的過程中為了幫助張某而與賈某鵬撕打,蔚某平見狀便與劉某某撕打,其他在場的人進行解勸,但事態一直無法平息。后現場人員轉移至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張某在某某酒店一樓大廳被梁某文、王某紅等人用車護送回家。此時,在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圍觀、解勸的人群情緒激動,劉某某與賈某鵬、蔚某平等人在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又發生爭吵、撕扯,由于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人員眾多,大多情緒激動、秩序混亂。接著,梁某某電話告知魏某峰(系劉某某的酒吧員工)某某酒店打架的事情,魏某峰便叫上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等人來到某某酒店。時在某某酒店住宿的劉某某聽到吵鬧聲后拿著晾衣桿(鐵質)下樓來到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在大廳外的路上劉某某看到劉某某的身上有傷痕,劉某某就急忙上前與賈某鵬、田某等人進行撕扯。后劉某某又極力慫恿宋某某,并對宋某某說:“我哥都被人打了,你個子大的站在這兒不動,干啥著來,那你還跟上我混球著來!”后劉某某又跪在地上磕了一個頭說:“我給天爺發誓,如果誰打我哥,我今晚一定把誰給殺了!”隨后,剛某平、李某翔、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魏某峰等人與賈某鵬、蔚某平、田某等人互毆,在此時蔚某平電話告知了蔚某紅,蔚某紅便糾集趙某、常某強等人開車來到某某酒店一樓大廳外的路上參與打架,蔚某紅拿出車上的甩棍并用甩棍將晚某濤的頭部打傷,胡某娃的頭部被蔚某平用棒球棍打傷,蔚某平的前額部被人打傷,劉某的手部被人打傷。接著,賈某鵬拿著棒球棍亂打劉某某、劉某某一伙的人,此時,劉某某將自身攜帶的刀子交給剛某平,剛某平拿著劉某某的刀子、李某翔拿著自身攜帶的刀子、宋斌拿著甩棍與魏某峰、胡某娃、趙某、宋某某、謝某濟等人一起圍追毆打賈某鵬,當圍追毆打致賈某鵬倒地后,剛某平、李某翔、魏某峰、胡某娃、趙某、宋某某、謝某濟等人繼續對賈某鵬拳打腳踢,期間,剛某平用刀在賈某鵬的背部戳了兩刀,李某翔用刀在賈某鵬的屁股、大腿上各戳了一刀。劉某某看見剛某平等人將賈某鵬戳傷了就喊了聲:“戳下人的趕緊跑!”剛某平、李某翔、宋某某、謝某濟、趙某等人就沿某某酒店對面的馬路逃離現場,后賈某鵬因傷勢過重昏倒在地,其余在場的人也相繼離去。經西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某鵬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胡某娃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蔚某平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晚某濤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劉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4年2月28日,剛某平、李某翔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剛某平、李某翔、魏某峰、謝某濟、宋某某、趙某、劉某某家屬與賈某鵬達成了賠償賈某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繼續治療費、傷殘補助費等全部費用共計20萬元的調解協議,并已履行。賈某鵬對以上被告人予以諒解。
二、賭博犯罪事實。(一)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賭博犯罪事實:2008年6月份,劉某某在西和縣漢源鎮大水街設立賭場,召集郭小軍、張團子等人以麻將牌“架鍋”的形式進行賭博,致使參賭人員郭小軍欠劉某某賭債165000元。事后,劉某某多次去郭小軍家討要賭債,致使郭小軍近幾年不敢回家。
2012年農歷12月份,劉某某出資并安排張某各、張某子等人開設賭場,后張某各、張某子分別在王某家(西和縣石堡鄉上壩村)、張某家(西和縣石堡鄉李山村)開設賭場,召集趙某、劉某、趙某輝、劉某勇、趙某、王某、王某宏、郭某軍、郭某強等人以麻將牌“架鍋”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博時參賭人員根據撲克牌抽簽確定順序,輪流坐莊“架鍋”,張某各、張某子抽取紅利,按每鍋“鍋底錢數(莊家輸了爛鍋時)”或者“出城錢數(莊家贏了不坐莊時)”的10%抽取紅利,張某各負責向參賭人員放賬,張某子負責記賬,參賭人員將欠條打在張某子處,王某、張某負責提供場所每次各獲利500元,鐵興起負責望風每次獲利500元。張某各、張某子兩次組織賭博中抽取紅利均在50000元以上。由于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組織賭博,致使參賭人員趙某欠賭債約100000元、參賭人員劉某勇欠賭債62000元、參賭人員張某欠賭債33000元、參賭人員王某欠賭債91000元、參賭人員趙某欠賭債85000元、參賭人員劉某欠賭債58000元、參賭人員郭某軍欠賭債92000元。
為達到收取賭債的目的,劉某某指使張某各、張某子采取恐嚇、威逼等手段向參賭人員及其家屬多次討要賭債。2013年1月份的一天,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將趙某、劉某叫至西和縣石堡鄉王崖鑫馨園農家樂,劉某某拿菜刀預剁趙某的手指頭進行威逼趙某、劉某,無奈之下,劉某的父親向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歸還了38000元的賭債。2013年2月份,張某子等人多次去西和縣長道鎮龍八村向趙某、劉某、趙某輝、劉某勇討要賭債。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劉某某指使張某子、劉某某、賈某敏等人去郭某強家討要賭債,劉某某恐嚇郭家強的妻子張某子,如果不還錢,就將張某子強奸,還要將孩子綁架。2013年12月底,劉某某指使張某各、張某子兩次去郭某軍家采取恐嚇、威逼等手段討要賭債。在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多次討要賭債下,王某與其父親歸還了88000元賭債,郭某軍歸還了50000元的賭債,劉某勇歸還了40000元的賭債,王某宏歸還了5000元賭債。
劉某某等人通過組織賭博、發放賭債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
(二)劉某某、賈某敏、盧某丑、魏某峰賭博犯罪事實。
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劉某某約賈某敏、盧某丑在西和縣縣城花鳥市場附近吃飯時,劉某某安排張某(批捕在逃)、賈某敏、盧某丑去放場(組織賭博、放賭債)。飯后,張某、盧某某、賈某敏帶上劉某某給的20000元錢與剛某平一起來到西和縣盧河鄉盧河村的王某龍家,到王某龍家后,張某、盧某某、賈某敏便組織剛某平、王某以麻將牌“架鍋”的形式進行賭博,在“架鍋”期間賈某敏分別向剛某平、王某、盧某放賬,賈某敏、張某按10%收取利息,賭到凌晨1時許,賈某敏、張某給參與賭博的剛某平、王某各放了10000的賬,并從賭博中抽取紅利3000元。賭完后,賈某敏、張某、盧某丑、剛某平、王某五人來到西和縣華盛賓館,在西和縣華盛賓館賈某敏讓剛某平給張某打了一張14000元的借條。
2013年12月24日14時許,在西和縣曦都賓館劉某某給賈某敏、張某、盧某丑給了20000元讓賈某敏、張某、盧某丑去放場。后賈某敏、張某、盧某丑與王某、剛某平一起來到西和縣盧河鄉盧河村韓某龍家,在韓某龍家,盧某丑借口讓韓某龍、盧某與王某、剛某平進行賭博,賭博中韓某龍將自帶的600元輸完后表示停止賭博,賈某敏對韓某龍說:“你怎么不耍了?”韓某龍說:“我沒錢了,錢輸了我的婦人罵呢!”賈某敏說:“好的,沒錢了我給你借上,在你家里來,你不弄場合就散了!”賈某敏說著就給韓某龍借了1000元錢,韓某龍拿著賈某敏借的錢后繼續和剛某平、王某、盧某等人賭博,在“架鍋”期間,賈某敏分別向剛某平、王某、盧某、韓某龍放賬,賈某敏每次向剛某平、王某、盧某、韓某龍借900元,要求四人還款時還1000元,坐莊的人出城(贏錢)了,賈某敏、張某按10%收取紅利。賭了約一時后,當晚韓某龍輸了20600元。
2013年12月25日20時許,盧某丑又在西和縣盧河鄉盧河村盧某弟家設立賭場,盧某丑、賈某敏、魏某峰、剛某平、王某、盧某便進行賭博,在賭博期間,賈某敏、魏某峰每次向剛某平、王某、盧某借900元,要求還款時還1000元,坐莊的人出城(贏錢)了,賈某敏、魏某峰按10%收取紅利。此次賭博,盧某丑等人一直賭到26日凌晨3時許,盧某弟獲場地費400元。
2013年12月26日20時許,魏某峰又在西和縣華盛賓館登記了一間房后設立賭場,并召集剛某平、王某、盧某、賈某敏進行賭博。賭博中,賈某敏贏了4000元錢,后賈某敏繼續參與賭博,剛某平、王某、盧某三人都輸了。此次賭博中,魏某峰向剛某平放了10000元的賬,向王某、盧某放了各放了5000元的賬。
2013年12月27日早晨,賈某敏、盧某丑將賬本交給在西和縣曦都賓館住宿的劉某某后,賈某敏就將贏來的4000元打給了妻子姚某。劉某某知道此事后,于當日11時許在西和縣曦都賓館207房間將賈某敏進行毆打,并追問賭博所贏的款項,賈某敏在告知劉某某只贏了4000元錢后,劉某某讓賈某敏按10000元上交,后賈某敏讓妻子姚某分兩次向劉某某歸還了10000元錢。
2013年農歷12月的一天,劉某某、張某去西和縣洛峪鎮莊科村王某家索要賭債,王某的祖父王某兒歸還賭債10600元。2013年農歷12月下旬的一天,劉某某派人去剛某平家索要賭債,剛某平的姐姐剛某葉歸還賭債20000元。2013年農歷12月下旬的一天,劉某某向王某索要賭債,后王某向劉某某歸還賭債60000元。
劉某某等人通過組織賭博、發放賭債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
三、盜竊犯罪事實。
2013年5月31日,剛某平、吳某(已判刑)竄至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江三村一區249號房間內,將朱某軍的一臺IBM筆記本電腦(價值1000元)盜走。盜竊得逞后,剛某平、吳某將IBM筆記本電腦銷贓后得贓款100元。
故意傷害及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有書證西和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被告人戶籍證明,盛世某某酒店入住登記表,提取筆錄,胡某娃、魏某峰、劉某某、剛某平等人曾受過刑事處罰的刑事判決書,證人劉某、張某淵等的供述,西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相互印證。
賭博犯罪事實有書證西和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被告人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證人剛某平、韓某龍等的供述,現場辨認筆錄等證據在卷相互印證。
盜竊的犯罪事實有書證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被告人戶籍證明,未進行估價鑒定的情況說明,證人吳某的證言,被害人朱某軍的陳述,被告人供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盜竊現場錄像資料等證據在卷相互印證。
以上證據在庭審中經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反映內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當庭予以確認和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剛某平、李某翔目無國法,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某、魏某峰、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賈某鵬、田某、蔚某平、蔚某紅、趙某目無國法,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賈某敏、盧某丑、魏某峰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剛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西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剛某平、李某翔犯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賈某鵬、田某、蔚某平、蔚某紅、趙某犯聚眾斗毆罪,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張某各、張某子、賈某敏、盧某丑、魏某峰犯賭博罪,指控被告人剛某平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胡某娃、謝某濟、宋某某、趙某、魏某峰構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妥,其行為亦構成聚眾斗毆罪。辯護人關于其辯護的當事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及聚眾斗毆罪、賭博罪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在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指揮、唆使他人實施犯罪,被告人剛某平、李某翔積極實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應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承擔責任。其他被告人在聚眾斗毆過程中積極參加,依法應各自對其所參與的犯罪承擔責任。被告人剛某平、李某翔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二被告人犯罪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剛某平、李某翔、劉某某、魏某峰、謝某濟、宋某某、趙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剛某平、李某翔、謝某濟、宋某某、魏某峰、田某、蔚某平、蔚某紅、趙某、張某各、張某子、賈某敏、盧某丑當庭自愿認罪,酌定從輕處罰。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剛某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五、被告人魏某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六、被告人胡某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七、被告人謝某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八、被告人宋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九、被告人趙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十、被告人賈某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十一、被告人田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十二、被告人蔚某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十三、被告人蔚某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十四、被告人趙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其在2009年4月2日因犯搶劫罪被西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2012年7月6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未執行完刑罰為二年三月五天。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依法撤銷假釋,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十五、被告人張某各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十六、被告人張某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十七、被告人賈某敏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
十八、被告人盧某丑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海林
代理審判員 成 鵬
代理審判員 王 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符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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