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西寧市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2086)
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民一初字第687號
原告:趙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某、李某,青海輝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寧市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該院醫療投訴受理辦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輝,北京市漢卓(西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與被告西寧市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0日、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某,被告西寧市某醫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陳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2012年5月23日,原告因身體不適,前往被告處診治,經查被診斷為雙側附睪炎、雙側靜索靜脈曲張,需入院治療。原告住院期間,被告于20**年**月**日對原告進行了手術,6月11日出院。原告出院后,自2013年起時常感到下身不適,并在排尿時伴有疼痛,且無法正常進行夫妻生活。因被告身體狀況,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給原告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處,要求被告主治醫生給予合理解釋。但被告及其主治醫生明確告知原告通過訴訟來解決此事。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61244元【醫療費3500元、誤工費3000元、護理費3000元(住院期間及出院后一個月的,住院19天)、傷殘賠償金44614元、交通費280元、鑒定費685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西寧市某醫院辯稱:患者趙某是2012年5月23日來我院就診,經查被診斷為雙側附睪炎需入院治療,于5月28日對原告進行了手術,手術順利,原告6月11日出院;被告對患者的診斷明確,手術治療規范,醫療過程不存在過錯,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趙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出院證,證明原告2012年5月23日就診于被告醫院,于2012年6月11日出院,原、被告之間形成醫療診治服務關系;證據二、青海科研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科研司鑒(2014)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在對原告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證據三、青海科研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科研司鑒(2015)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因醫療過失行為給原告造成十級傷殘的事實;證據四、醫療費發票,證明因被告醫療診斷的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醫療費用264元,實際是3500元;證據五,誤工費證明,證明被告的過錯給原告造成損失1974元;證據六、鑒定費發票,證明因果關系鑒定支付鑒定費6500元,傷殘鑒定支付鑒定費825.24元;證據七、交通費票據,證明被告的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交通費用280元。
被告西寧市某醫院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一、七,沒有異議;對證據二、三,持有異議,由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后發表質證意見;對證據四,省醫院彩超的160元沒有異議,結算單持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是因病住院,故對證明方向不予認可;對證據六沒有異議,但傷殘鑒定費用是850元。
本院認為,被告對證據一、四、五、六、七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二、三,系本案在審理中,原告趙某申請進行的鑒定,該鑒定意見書已送達原、被告,被告雖持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西寧市某醫院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趙某的病例資料,證明患者原告在我院的診斷、診療過程,從手術記錄可以看出手術規范,醫療過程不存在過錯;證據二、收條1張,證明被告請求鑒定機構出庭接受質詢支出的費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趙某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方向有異議,原告向法庭出示的鑒定結論,能夠證明被告有過錯;對證據二、不認可,不符合證據的要求,真實性沒法判斷,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原告對證據一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第二,能夠證實鑒定人員出庭的相關費用為300元,由被告預交的事實,本院予以彩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原告趙某因身體不適,前往被告西寧市某醫院處診治,經查被診斷為雙側附睪炎、雙側靜索靜脈曲張,于當日入院治療。被告于20**年**月**日對原告進行了手術,同年6月11日原告出院,住院19天。2014年6月9日,原告在西寧市第三某醫院花費醫療費84.5元,2015年5月5日在青海省某醫院花費醫療費180元。2015年7月1日原告所在單位某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趙某系我單位職工,2012年5月因病住院期間扣減工資1971元。原告趙某在住院期間花費交通費28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7日,原告申請對西寧市某醫院在對其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參與度進行鑒定,2014年11月18日,該鑒定機構作出科研司鑒(2014)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西寧市某醫院對患者趙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因醫源性損害至患者左睪丸萎縮;該過失行為在患者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為75%。原告為此鑒定支付鑒定費6500元。該鑒定意見書送達后,被告西寧市某醫院持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對被告重新鑒定的申請,2015年3月17日西寧市中級某法院司法技術室復函我院,認為在沒有提供新的鑒定證據的情況下,合議庭應對青海科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開庭質證,由鑒定人對合議庭提出的問題進行答復。如存在以上兩個問題,則應重新鑒定。2015年3月23日,被告西寧市某醫院申請對青海科研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科研司鑒(2014)臨鑒字第***號醫療過錯鑒定意見書進行質證,由鑒定人接受質詢。2015年4月14日,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5年5月12日,該鑒定機構作出科研司鑒(2015)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趙某系雙側靜索內靜脈高位結扎術、雙側附睪切除術后,現左側睪丸萎縮,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為此鑒定支付鑒定費850元。該鑒定書送達后,被告西寧市某醫院持有異議,并申請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趙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經合議庭評議,對被告西寧市某醫院提出的對趙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的申請未予準許。2015年7月1日,被告西寧市某醫院申請青海科研司法鑒定所作出科研司鑒(2014)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科研司鑒(2015)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何某、陳某出庭接受質詢。被告為此支付鑒定人出庭相關費用3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因病前往被告西寧市某醫院就診,其與被告形成了醫療服務關系。現原告因出院后身體不適要求被告賠償,被告辯稱其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青海科研司法鑒定所作出了(2014)臨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認為西寧市某醫院對患者趙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該過失行為在患者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為75%。被告對該鑒定意見書雖持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對此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該鑒定結論,被告對原告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比例為75﹪。關于原告主張醫療費,該費用系原告為其治療實際支出費用,本院予以確認,為198.38元(264.5元×75﹪);誤工費,原告在住院期間造成了誤工損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也予以確認,為誤工費為1478.25元(1971元×75﹪);交通費,被告無異議,為210元(280元×75﹪);傷殘賠償金,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被告雖對該鑒定意見書持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予以反駁,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傷殘賠償金應為33460.50元(44614元×75﹪);鑒定費,系原告為鑒定實際支出,本院予以確認,精神撫慰金,本次醫療確實對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損害,但該費用應結合原告受傷害的程度、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考慮以5000元為宜;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某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某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寧市某醫院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趙某醫療費等費用40347.13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25元,由原告趙某負擔2500元,由被告西寧市某醫院負擔1025元(此款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鑒定費7350元,由被告西寧市某醫院負擔(此款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鑒定人員出庭的費用300元(被告已預交),由被告西寧市某醫院負擔。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在本判決送達的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青海省西寧市中級某法院。
審 判 長 周 莉
審 判 員 馬國福
某陪審員 金 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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