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322)
江西省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宜民二初字第216號
原告: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
委托代理人:文慶福,江西竹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系熊某某女兒)
原告:劉某政,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系熊某某兒子)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即本案原告)。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現住某縣。
委托代理人:楊連富,江西竹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系王某某兒子)
被告:李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系王某某女兒)
以上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即本案被告)
被告:李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系王某某家公)
被告:鄧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住某縣。(系王某某家婆)
原告熊某某、劉某、劉某政與被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慶福,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連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丙、鄧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某、劉某、劉某政訴稱:2011年11月3日原告熊某某丈夫劉發生和被告王某某丈夫黎某輝合伙購買經營車輛時,李某輝借劉發生5萬元,利息按月息1分計算,迄今四年整。被告應付原告本息74000元,減去被告已付一年利息6000元,尚應付原告68000元。現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本息68000元。
被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辯稱:欠款50000元屬實。但利息已還一年半利息9000元,不是原告訴稱一年利息6000元。
被告李某丙、鄧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原告熊某某丈夫劉發生和被告王某某丈夫李某輝合伙經營貨車期間,李某輝借劉發生人民幣5萬元。當日,李某輝書寫借條一張,承諾月息壹分計算。2013年7月1日,劉發生駕駛贛CF3918號貨車在滬昆高速新余路段與他人貨車發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該次交通事故中,劉發生、李某輝當場死亡。
劉發生的家屬有妻子熊某某,女兒劉某、兒子劉某政。
李某輝的家屬有父親李某丙、母親鄧某某、妻子王某某、兒子李某甲、女兒李某乙。
2015年11月18日,原告熊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給付合伙結算款52902元。審理之中,查明劉某、劉某政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鄧某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依原告熊某某申請本院依法追加劉某、劉某政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鄧某某為被告。開庭時,原告變更訴求為要求給付借款5萬元及利息1.8萬元,選擇合伙結算糾紛另行主張權利。
以上事實,由李某輝的借條、開庭筆錄為據,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劉發生與李某輝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法有效。現劉發生、李某輝因交通事故死亡。劉發生遺留的5萬元債權,應由劉發生債權的法定繼承人熊某某、劉某、劉某政繼承。李某輝遺留的5萬元債務,系經營車輛所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王某某作為李某輝妻子負有償還法律義務。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鄧某某不承擔償還義務。被告王某某應給付原告熊某某、劉某、劉某政借款5萬元,借款利息應按約定月息1分從2012年11月3日(扣減一年利息)至2015年11月3日共3年計算的利息為1.8萬元。被告王某某已還利息9000元的抗辯,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熊某某、劉某、劉某政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熊某某、劉某、劉芳借款本金5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熊某某、劉某、劉某政借款利息1.8萬元(2012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3日)。
三、駁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款項給付,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12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訴標的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帳號:14024401****848。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若到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 鄧 鵬
審判員 劉玲萍
審判員 黃桂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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