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342)
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一初字第00307號
原告: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趙偉,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龔某。
原告何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譚福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偉、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龔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無子女。婚后發現被告有嚴重的大男子主義,脾氣暴躁,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雙方也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且被告婚后經常酗酒,原告稍加勸阻便遭打罵,導致矛盾加劇,雙方已于2012年分居生活,分居期間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沒有溝通,原告曾于2013年4月起訴離婚,被駁回。后被告從不和原告聯系,更沒有關心原告的生活已形同陌路,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雙方有感情基礎,夫妻生活也很正常,被告沒有酗酒、也沒有經常打罵原告。雙方相識是在原告上大學的大三、大四期間,原告這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都是被告承擔,被告一直和原告及父母都有溝通,希望原告能回心轉意,能夠珍惜這段感情,不同意離婚。婚后沒有共同財產,如果原告堅持離婚,應該返還被告送的3萬元禮金和價值2萬元的金銀首飾。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無子女。由于雙方性格不和,婚后為生活瑣事吵鬧,于2012年初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4月起訴離婚,本院以(2013)龍民一初字第00493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嗣后,雙方關系仍未改善。原告又于2014年4月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另查明:原告婚前有宏基筆記本電腦一臺。被告的婚前財產有:格力分體式空調、三星彩電32寸、LG冰箱各一臺,三人沙發一個,餐桌、大床各一張。現財產均在被告處。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與被告劉某雖系自主婚姻,由于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吵鬧,已經分居至今,特別是原告于2013年4月起訴離婚后,被本院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嗣后雙方仍未能改善關系。故原告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準予。對被告提出的要求返還禮金的問題,因為該款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應該返還的情形,故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提出的關于三金問題,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本院不予處理。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何某與劉某離婚。
二、家庭財產:宏基筆記本電腦一臺歸原告所有;格力分體式空調、32寸三星彩電、LG冰箱各一臺,三人沙發一個,餐桌、大床各一張歸被告所有。各人衣物歸個人所有。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譚福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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