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438)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銀刑初字第3號
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系被害人黃某甲之子。
監護人黃某乙,系方某甲的外祖父。
監護人張某甲,系方某甲的外祖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系被害人黃某甲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漢族,系被害人黃某甲母親。
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漢族,暫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
共同訴訟代理人肖進成,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捕前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監視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銀川市看守所。
辯護人康繼業,寧夏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銀檢刑訴(201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甲、黃某乙、張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魏宏宇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乙、張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黃某、肖進成,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辯護人康繼業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對部分事實進行補充偵查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被害人黃某甲與被告人方某某離婚,離婚后方某某經常糾纏黃某甲并于2014年5月19日與黃某甲約定在其沒有結婚的情況下黃某甲不許和任何陌生男人有來往。2014年5月21日7時許,被告人方某某經預謀,購買塑料桶后駕車至307國道附近寧東某某石化加油站購買散裝汽油后于8時許返回至藥店,與黃某甲再次發生爭吵后將汽油潑灑在黃某甲身上及藥店里間,并手持打火機揚言燒毀藥店,汽油被引燃后方某某逃離現場,黃某甲被他人救出后送至醫院救治。2014年6月8日,黃某甲經救治無效身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黃某甲系燒傷致創傷性休克繼發膿毒敗血癥、上消化道及泌尿系統出血而死亡。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甲、黃某乙、張某甲的訴訟請求:1、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判處死刑;2、請求判令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甲、黃某乙、張某甲醫療費230000元、購植皮費100000元、護理費8000元、死亡賠償金396628元、喪葬費22966、5元、誤工費41600元、被撫養人方某甲生活費98470、4元、被撫養人黃某乙生活費28165元、被撫養人張某甲生活費28165元、黃某背部取皮費300000元、黃某人身傷害費100000元、黃某營養費50000元,以上共計1383324、9元。
被告人方某某辨稱藥店著火后其沒有逃離現場。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1、指控方某某將汽油潑灑在黃某甲身上及藥店里間的證據不足;2、現有證據證實,用打火機點燃汽油是黃某甲所為,被告人并未直接實施縱火;3、沒有證據證明方某某有剝奪被害人黃某甲生命的主觀故意。案發前,被告人與被害人雖協議離婚,但仍然一起生活;案發時被告人方某某請求鄰居盡快將黃某甲救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與被害人黃某甲系夫妻關系,案發前在靈武市寧東鎮羊場灣煤礦附近經營一家藥店,二人于2013年6月5日協議離婚,但仍在一起生活,藥店由黃某甲經營。后黃某甲不愿意與方某某繼續生活,方某某一直糾纏黃某甲,并要求黃某甲簽訂在其未結婚之前不得和陌生男人交往的協議。
2014年5月21日7時許,方某某到藥店找黃某甲,發現門鎖被換,朝門上踢踹一腳,遂購買汽油放置在轎車的后備箱內于8時許返回藥店,與黃某甲發生爭吵后從車內取出汽油,手持汽油、打火機再次進入藥店,將汽油潑灑在黃某甲身上及藥店里間并揚言要燒毀藥店,后雙方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汽油被點燃,黃某甲被燒傷后送醫院救治無效于2014年6月8日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黃某甲系燒傷致創傷性休克繼發膿毒敗血癥、上消化道及泌尿系統出血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黃某甲在醫院救治期間,產生醫療費233047、82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5月21日9時許,王某甲報警稱,寧東鎮羊場灣煤礦一分區南側一出租房內起火,黃某甲、方某某被燒傷救治。公安機關于同日受理初查,6月9日以方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立案偵查。
2、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證實(現場勘驗筆錄)現場位于寧東鎮羊場灣煤礦一分區南側200米處,羊棗公路路東黃某甲所開的藥店。藥店分為內外兩間。外間東側入口門門框底部向西25cm處地面上發現一只女式黑色高跟皮鞋;高跟鞋向東30cm處發現白色塑料油桶一只(原物提取),桶口無蓋,油桶已遇熱變形;外間的四面墻壁均有煙熏的痕跡;外間塑料吊頂遇熱脫落。里間雙人床上有燃燒殘余的塑料吊頂、裝飾板、被褥等;里間雙人床北端,窗框底部以下墻面有燃燒后的痕跡;里間雙人床周圍的東北西三個墻面上的塑料裝飾板遇熱脫落于雙人床繼續燃燒;里間南側床尾與南墻間的空地上有燃燒殘余的紙箱、塑料板;里間東墻南頭上留存有未燃燒和未變形的部分塑料裝飾板。根據對藥店里間的勘查,發現雙人床上物品被燒毀、雙人床北端墻面有火焰燃燒的痕跡,分析起火點位于里間雙人床上可能性較大。5月26日復勘現場,在里間東墻中部地面發現白色塑料油桶蓋子一個(原物提取)。
3、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照片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尸表檢驗)尸體右足及左足底部皮膚完整,約為體表面積的10%。右肩部系植皮術后改變;右上肢系植皮術后改變;雙下肢自踝關節以上至雙大腿根部系植皮術后改變;尸體表面大面積燒傷,體表大部分創面表皮已撕脫,基底呈紅白相間或基底呈焦黃色,較干燥,呈皮革樣改變,燒傷總面積約為90%,其中深Ⅱ°16%,Ⅲ°74%。(原始病歷摘要)死亡時間:2014年6月8日4時15分00秒。(論證)根據尸體檢驗所見燒傷部位、燒傷程度等綜合分析認為,死者黃某甲身體大面積燒傷可見生活反應,系生前特重度燒傷,全身多處燒傷占體表面積的90%,其中深Ⅱ°16%,Ⅲ°74%。經醫院涼水沖洗創面、輸液抗感染、支持對癥治療,積極行”右上肢、雙下肢36%Ⅲ°創面切痂自體微粒皮移植,異體皮覆蓋術+頭部、左足背取皮術”,終因燒傷廣泛而嚴重,體液大量丟失,繼發膿毒敗血癥、上消化道及泌尿系出血等導致死亡。(鑒定意見)黃某甲系燒傷致創傷性休克繼發膿毒敗血癥、上消化道及泌尿系出血而死亡。該鑒定書已告知被害人親屬黃某乙和被告人方某某。
4、辨(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1)被告人方某某指認案發現場的情況。(2)被告人方某某指認購買油壺地點的情況。(3)被告人方某某指認購買汽油地點的情況。
5、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證實被告人方某某與被害人黃某甲于2013年6月5日協議離婚。
6、協議書,證實2014年5月19日,方某某與黃某甲簽訂”在方某某沒有和任何(人)結婚情況下黃某甲不許和任何陌生男人有來往”內容的協議書。
7、被害人黃某甲手機的短信內容及通話情況,證實(1)136********為方某某的手機號,136********為黃某甲的手機號,黃某甲手機短信顯示,2014年5月21日6時32分,黃某甲收方某某的信息,”你把錢待(帶)到礦上我來取”;當日7時17分,黃某甲發給方某某的信息,”你把汽油買上,我也活的沒意思了。”(2)181********為方某乙的手機號,黃某甲手機短信顯示,2014年5月20日22時29分,黃某甲發給方某乙的信息”方朋,就湊了兩千二,沒辦法了。”(3)黃某甲手機短信顯示,2014年5月14日20時49分,方某某發給黃某甲的信息”你還打算去法院里嗎?你覺得還有必要嗎?我無話可說”;當日20時52分,黃某甲發給方某某的信息”有你這話就好,我們各走各的”。5月15日16時17分,黃某甲發給方某某的信息”不和你過了,我給了你一年時間,你不珍惜”;16時23分,黃某甲發給方某某的信息”按的好心,哪有不露風的墻,我不是傻子,你心疼了我把她打了,你竟然拿鋼管子要打我,你良心被狗吃了”;16時26分,黃某甲發給方某某的信息”我去其實是給我自己一個真真實實的證實。我不可能和你過了。你自己過好吧。你的兒子還是你的兒子。我再和你過我覺得我的臉就么(沒)了,我無法想象再和你怎么過。沒發(法)過”;16時53分,方某某發給黃某甲的信息”你覺得有必要嗎?你就好好給我想想,你覺得你能甩開我嗎?有本事我去一次你抱(報)一次安(案)。還有告訴你媽別摻合我很和的事不然我不會饒了她的”;17時58分,方某某發給黃某甲的信息”我不想怎么樣?我就想要我們的家,我給你說你就好好死了這條心,你也別想著再找人除了我死了告訴你”;20時00分,黃某甲發給方某某的信息”不可能了,我不會和你過的。你就也死了這條心”;5月17日5時24分,方某某發給黃某甲的信息”我來車撞折腿了現在靈武市醫院給我回電話。”
8、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其是黃某甲藥店的隔壁鄰居,2014年5月21日8點10分許,其看見與藥店相連的商店里屋側門冒出火苗,趕緊跑出去,方某某掀開門簾跑出來,看到方身上著火了。方身上的火被其和其媽澆滅后,大喊”趕緊救我媳婦,我媳婦還在店里面。”其看到藥店一扇門開著,往外冒煙,另一扇門也被踹開了,想進藥店(因煙大)進不去。將商店里屋側門打開,水管子一頭接在其家,一頭往藥店里屋澆,15分鐘后把火撲滅。黃某甲在門口的水龍頭下面蹲著,其將床單蓋在黃某甲身上,曹某某開車把兩口子送醫院了。滅火后,黃問方臉好著沒,黃還說里屋錢包里有錢。其媽說,早上方先來藥店,開著車來回跑了兩趟。
9、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8時許,其聽到人喊”救命救命”,看見方某某站在藥店門口,褲襠著火了。其看見隔壁商店的馬某丙媳婦(張某乙)和她媽出來,二人給方身上滅火。其到藥店門口,方某某說:”我老婆還在屋里,趕緊救人。”其將竹門簾拽掉,一扇門開著,往外冒煙,將另一扇門也踹開了,沖到藥店內,屋里全是濃煙,被嗆出來了。其將濕毛巾捂到嘴上進去又被柜臺擋了回來,外間沒有火,都是煙。其踹開商店里屋側門,火噴出來,藥店里間臥室床上著著火。后其看見黃某甲坐在藥店正門右手邊門口地上。其讓拿個毯子裹在黃大夫身上,方某某對黃某甲說:”等你好了,我要把你當奶奶伺候。”黃問方:”臉好著沒。”老曹開車將二人送醫院。
10、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早上有個男的在地上打滾,褲襠著火了,馬某丙的老婆(張某乙)往男的身上潑水滅火。其跑過去,藥店一扇門開著,往外冒黑煙,人都進不去。馬軍的老婆說,方從藥店跑出來,身上著著火。方喊他媳婦還在里面,救他媳婦,方進去了兩次又退出來了。從商店接上水管,從側門往里屋澆水撲滅火。黃某甲在藥店內門口水龍頭底下蹲著,水龍頭往黃某甲頭上流水。其看到藥店臥室門口地上放著一個裝汽油的白色塑料壺,有汽油。其小舅子劉某某稱,早上方某某到過他家商店買油壺,沒有買上。
11、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早上8時左右,藥店往外冒煙,方某某站著哭,穿的衣服被燒了,方說:”老曹,我夫人還在屋里呢,趕快救我夫人。”其在外間轉了一圈,沒有火,都是煙,里間床上火很大。又進去找人仍沒找到,將水管子接到商店的水龍頭上,有人踹開商店里屋側門,朝藥店里間灑水,其又進藥店沒找到人。黃某甲在藥店門口,方抱著她,黃對方說她的包還在里面,其到里間床上找到黃某甲的包。其開車將黃和方拉到醫院,路上黃對方說:”你把我一刀宰了。”方說:”等你好了,我把你當奶奶伺候。”黃問方她的臉燒壞了沒,方說好著呢。
1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早上8時許,其父親王某乙說租出去的房子著火了。其到現場后,火滅了,方某某的媳婦送醫院了,其就報案了。其看到藥店門口地上放著一個白色塑料壺,里面有汽油。其舅舅劉某某說早上方某某到他商店買油壺沒有買上。
13、證人葉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早上7時30分左右,其跑到門口,藥店門開著,往外冒煙,方某某喊:”我老婆被燒死了,趕緊救我老婆”,”趕緊打119。”其跑回打了119電話。其再從店出來時,黃某甲在藥店門口坐著,用被子將身體裹起來。曹某某開車把二人送醫院。后其看見一個人從藥店拿出一個塑料油壺,里面有汽油。
14、證人馬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早上7時40分左右,藥店的那個男的(方某某)躺在地下打滾,身上冒著煙。其看到隔壁鄰居一個小媳婦子和一個老太太往姓方的身上澆水,就不冒煙了。姓方說了幾遍他夫人還在里面,其就將竹門簾掀起來,一推門,開始往外冒煙,其一把拽掉竹門簾,將姓方的轎車往后推,田某某、楊生福到門口將藥店的門踹開了。其進藥店一米遠被嗆出來了,田某某頂著濕床單進藥店了,讓其老婆打119和120電話。楊生福和田某某幾次進去說沒人,讓田某某掀開藥店后窗跑煙。門口蹲著一個女人,頭上的水龍頭還淋水,衣服被燒掉了,頭發后面也被燒掉一點,方拿床單裹在其老婆身上,一個鄰居開車將方和其老婆送到醫院。
15、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21日早上7時50分許,其看見方朝其走來,離1米多時突然掉頭往藥店跑,一腳踹開藥店門,兩扇門開了,火苗噴出來了,方的身上就著火了,方大喊:”快救火!”其讓方在地上打滾,馬軍媳婦(馬占花)和她媽也出來了,往方身上澆水,身上撲滅后方喊:”趕緊救我媳婦,我媳婦還在屋子里。”屋子煙大沒人進去。海原的老曹(曹某某)頭上披了一個小紅毯進去找了兩遍都沒找到黃某甲,第三遍老曹和其他人又進去,在藥店門口水龍頭下面把黃某甲拉了出來,黃某甲身上燒得都掉皮了,裹著個單子蹲著。老曹把方和黃送到醫院。
16、證人黃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女兒和方某某2002年結婚,因方經常賭博而負債,外面有女人,經常吵架,二人于2013年6月5日離婚。2014年4月份的一天,方向其女兒要錢還打其女兒,公安人員到來后將方趕出去了。2014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方的弟弟給其女兒打電話稱方在修理店領了一個已懷孕女的,方的弟弟和妹妹把其女兒拉到修理店,其女兒打了那個女的,方拿鋼管要打其女兒,被人拉開了。其老伴說,5月16日其女兒去中寧玩了幾天,方天天找其女兒。5月19日,方某某和女兒簽了一個協議,內容是在方沒有結婚前,黃某甲不準和任何陌生男人來往,其孫子方某甲說,協議是方逼迫其女兒寫的。
17、證人方某乙的證言,證實其開了家汽車修理店,其哥哥方某某在店里幫忙。5月20日上午,其想進汽車配件,向其嫂子借三千元,其嫂子讓其哥第二天拿錢,晚上其嫂子回信息說只借到兩千二百元。5月21日早上6點多,其讓其哥去其嫂子哪兒拿錢,準備走時,又讓其買汽油洗配件。
18、證人方某丙的證言,證實黃某甲是其哥哥方某某的前妻,2013年5月二人協議離婚,其嫂子說是因為其哥方某某在外面有個女人叫盧某某,聽說盧還懷了其哥的孩子,剛離婚時二人在靈武棗園湖畔的房子一起住。2014年5月20日早上9時許,其嫂子打電話說其哥在藥店喝藥了,其嫂子打開門后,地上還灑了好多白色圓形藥片,其嫂子說沒事。
19、證人馬某乙的證言,證實其聽黃某甲說,方某某外面有女人,黃和方提出離婚,二人在2013年5月份協議離婚。5月十幾日的一天,黃某甲說方把盧某某領到修理店了,讓其、方某某的弟弟和妹妹一起去抓現形,其未下車,黃某甲和方某某的妹妹去了修理店。5月20日晚上,其、黃某甲一起吃飯時,黃某甲曾向其借錢沒有借上。
20、證人盧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份,其到修理店找方,方的弟弟將黃某甲拉來,黃某甲罵其,打其,后方將其送到賓館,第三天回中衛。5月20日晚上,方說5月19日吃了藥,差點死了。
21、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其是開了一家五金店,2014年5月21日早上,好像有一個男的來其店里買過一個油壺,白色的五升的油壺。
2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認:因外面有女人,黃某甲和其離婚,但二人仍在一起過。2014年5月21日早上,方某乙讓其找黃某甲拿錢,其開車到藥店后發現門鎖被換,有些生氣,朝門上踹了一腳。汽修店里的噴燈要加油,其到五金店買了個白色塑料油壺,到某某石化買了20多塊錢的汽油,當時其可能給黃某甲打電話或發信息說過買汽油的事,可能也說過要放火的話,返回藥店后其看黃某甲在里屋門口站著,其問為啥換鎖,黃某甲說我的東西我想換就換,其問為啥不接電話,黃某甲說她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二人吵起來,情緒很激動,其說”我把店關了,藥都燒了,都不讓你開”,黃某甲說”你有本事你就燒”,其到后備箱里把汽油拿上,一手拿著汽油壺一手拿著火機進藥店,黃某甲應該看見了,在里屋門口其就把油壺蓋打開,不知道油壺蓋子扔到哪兒了?其站在里屋門口往里屋潑汽油,黃某甲從里屋出來,在里屋門口爭搶油壺,黃某甲和其身上都澆了汽油,里屋臥室的墻上潑的汽油最多,是奪油壺時潑灑的,還沒顧上向外屋貨架和柜臺潑。在里屋門口其看她冷的就把她抱住,其右手拿著一次性綠色打火機,黃某甲雙手下垂著,她的左手從其右手里一把將打火機奪過去,其沒有阻止,害怕其搶的太厲害反激起她點火,再一個想她不會點火的,只是抱著她,大約三十秒后,黃某甲喊了其名字,緊接著聽見火機打火的聲音,其不知道打火機扔在哪?第一眼看見里屋的墻上著火了,黃某甲和其身上都有火,爭搶時和著火都在里屋門口。其喊了一聲”跑”,就往外跑,出門就摔倒了。隔壁商店馬軍老婆出來了,澆滅其身上火,其喊”我媳婦還在里面,趕緊救人”,其第二個進去救人了,藥店里都是煙和火,啥都看不見,其看見里屋床上在著火,黃某甲不在,后其多次進去也沒有找到,在門口蹲著哭,發現黃某甲在外屋門口的水龍頭處呢,披個爛單子,其很激動,抱住她,喊人打120。早上方某乙沒說讓其買汽油,其自己買的,平時也買。盧某某在2014年4、5月來到汽車修理店,黃某甲和其妹妹方某丙、其妹夫一起到修理店,黃某甲和盧某某打了一架。5月20日早上,因一周沒見黃某甲,二人在電話里吵,想自殺,就吃了二百片阿司匹林,跟黃某甲打電話,黃某甲和方某丙過來了。
2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方某某犯罪時系成年人。
24、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1份、戶口本復印件1份、住院醫療費收據復印件1張醫療費共計233047、82元、寧夏天元錳業公司出具的黃某月工資4700元的證明1份、寧醫附院后勤服務中心發票77張計7700元,證實死者為被害人黃某甲及住院搶救治療等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在與黃某甲發生爭吵后,購買汽油并將汽油潑灑在黃某甲身上,手持打火機揚言要燒毀藥店,雙方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汽油被點燃,黃某甲被燒傷經救治無效死亡,方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認定方某某將汽油潑灑在黃某甲身上及藥店里間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且相互印證,故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點燃汽油是黃某甲所為、方某某沒有剝奪黃某甲生命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方某某明知汽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仍將汽油潑灑在黃某甲身上,手持打火機揚言要燒毀藥店,方某某的行為已經危及黃某甲的人身安全,將黃某甲置于非常危險的境地,其對剝奪黃某甲的生命持放任態度,后汽油被點燃,造成黃某甲被燒傷經救治無效死亡,故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醫療費230000元、喪葬費22966、50元,符合法律規定且有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主張護理費8000元,提供了7700元的票據證明,故本院予以支持7700元;主張的誤工費41600元,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綜上,被告人方某某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甲、黃某乙、張某甲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4666、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其他費用,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方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甲、黃某乙、張某甲各項損失共計264666、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郭 鵬
審判員 李根賢
審判員 張 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李世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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