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艾某與賀某、周某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36)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281號
原告艾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趙偉,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賀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周某,司機。系賀某之妻。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尚和,湖北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某市某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汽車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市某路某局西側(cè)。
法定代表人孫某,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保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市某路某庭院一樓。
負責人陳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勇、王高翔,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艾某與被告賀某、周某、某汽車公司、某財保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正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偉,被告賀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尚和,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艾某訴稱,2013年5月5日,我與被告賀某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賀某承運我從廣西購買的西瓜23噸,從廣西某運至隨州,運費8000元。5月7日,賀某駕駛鄂F×××××號貨車行駛至某高速湖南段1399KM+200M處,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制動不及,與前方同車道申毅山駕駛的狹A×××××號車輛追尾相撞,造成車上西瓜損毀,坐在駕駛室押車的我受傷的交通事故,鄂F×××××號貨車所有人為周某,掛靠在某汽車公司,在某財保某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我經(jīng)濟損失86671.98元(扣除被告賀某已賠償?shù)?.5萬元后)。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賀某、周某辯稱,我們與某汽車公司非掛靠關(guān)系,是委托某汽車公司代為投保的代理關(guān)系。我們的車在某財保某公司已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和車上貨物險。原告的損失應由某財保某公司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我們賠償,且我們已賠償1.5萬元。
被告某汽車公司辯稱,2012年6月20日,周某在我公司購車,該車為通過某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分期付款消費信貸模式購買,并委托我公司對該車辦理了投保手續(xù),我公司與賀某、周某系委托代理關(guān)系,不是掛靠關(guān)系,車輛的占有人、收益人、所有人、保費的繳納人均為周某,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財保某公司辯稱,投保屬實,我公司只能賠付給被保險人某汽車公司,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5日,艾某(甲方)與賀某(乙方)簽訂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西瓜,從廣西某運到湖北隨州,貨物重量23噸,全程運費8000元,運輸途中貨物如有人為損壞……,乙方應照價賠償。甲方裝貨前必須嚴格驗明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guān)證件后方可裝車,必要時派人押車。5月6日,賀某駕駛鄂F×××××號貨車在廣西某載艾某購買的西瓜22950公斤出發(fā)。5月7日13時15分,賀某駕駛鄂F×××××號重型倉棚式半掛車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某高速公路湖南段1399KM+200M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制動不及,與前方同車道由陜西省西安市駕駛?cè)松暌闵今{駛的陜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鄂F×××××號重型倉棚式半掛車駕駛員賀某和乘車人艾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臨長大隊作出第43150******09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賀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艾某無責任。
原告艾某受傷后于當日在湖南省某縣人民醫(yī)院就診,次日入隨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至5月30日出院,住院22天,共用醫(yī)療費50504.88元,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營養(yǎng)。同年9月25日,經(jīng)湖北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2013)醫(yī)鑒字第2119號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一)艾某的損作不構(gòu)成傷殘,(二)從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120日,傷后需一人護理60日,(三)建議醫(yī)療費按臨床治療實際發(fā)生為準。原告的損失還有:誤工費8610元(26189元/年÷365天×120天)、護理費3824.40元(23642元/年÷365天×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22天×50元)。原告到湖南某開支燃油費、公路通行費共計101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財保隨州公司委托某財保某市分公司對艾某的西瓜損失進行定損為2.5萬元,合計損失90049.28元,原告另請求營養(yǎng)費2130元。賀某已賠償1.5萬元。
另查明,2012年6月20日,周某在某汽車公司購買鄂F×××××號重型倉棚式貨車,并委托某汽車公司在某財保某公司辦理所購買車輛的投保手續(xù),當日,某汽車公司以其名義在某財保某公司為鄂F×××××號貨車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中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2座×5萬元/座,車上貨物責任險,賠償限額5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投有不計免賠險,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未投保不計免賠險。
2012年7月18日,周某(甲方)與某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東園分社(乙方)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1萬元,用于購買汽車,甲方借款期限為36個月。乙方發(fā)放的貸款經(jīng)甲方同意劃入某汽車公司的賬戶內(nèi),不得提取現(xiàn)金。甲方用所購買的鄂F×××××號貨車抵(質(zhì))押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賀某簽訂的運輸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不違反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jù)該條法律規(guī)定,被告賀某在承運原告貨物途中,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制動不及與他人車輛追尾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承運的西瓜受損,被告賀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鑒于被告周某所有的鄂F×××××號貨車在被告某財保某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和車上貨物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由被告賀某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由被告某財保某公司在鄂F×××××號貨車投保的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賀某予以賠償。原告請求其誤工費按2013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35179元計算,因其未提供從事與在崗職工相關(guān)的證據(jù)及其收入,故本院參照2013年度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計算其誤工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因?qū)儆诔鲈横t(yī)囑“注意休息營養(yǎng)”,并非“住院期間加強營養(yǎng)”,因此該項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被告周某所有的鄂F×××××號車與被告某汽車公司之間系掛靠關(guān)系的相關(guān)證據(jù),被告某汽車公司在本案中亦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鄂F×××××號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艾某醫(yī)療費50000元、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艾某貨物損失25000元的80%,即款20000元,以上合計70000元。
二、被告賀某賠償原告艾某醫(yī)療費504.88元、誤工費8610元、護理費382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燃油費、公路通行費計1010元,車上貨物損失費25000元的20%即5000元。合計20049.28元,扣除已賠償?shù)?5000元后,尚欠5049.28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70元,由被告賀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判決的上訴請求的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隨州市某區(qū)分行,賬號:17×××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正彬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黃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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