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烏蘭浩特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與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553)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興民終字第1256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烏蘭浩特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靜禹,內蒙古奧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遼寧省遼陽縣蘭劍鐵礦總經理,現住遼寧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遼寧省遼陽縣蘭劍鐵礦職工,現住遼寧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蓋曉杰,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烏蘭浩特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烏民初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靜禹,被上訴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蓋曉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與某某公司于2008年4月3日簽訂一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以單價每噸1550元的價格每月向某某公司供應5000噸鐵精粉,某某公司每收到3000噸鐵精粉付款一次,貨到付款,現金結算。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某某公司應付貨款151468.29元,某某公司未付此款。2012年7月25日,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已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宋某某承擔。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與某某公司又于2013年7月16日簽訂一份《抹賬協議》(協議上僅某某公司蓋章),約定某某公司以鋼材抵頂貨款。某某公司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某某公司與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之間發生買賣關系,某某公司應如約履行付款義務。現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其債權債務由宋某某承接,某某公司應向宋某某承擔付款義務。欠款金額某某公司無異議,該院予以認定。某某公司未按約定給付貨款,給宋某某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宋某某主張利息,該院適當予以維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151468.29元,并自2009年6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時止。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案件受理費3720元,減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依據雙方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所以不存在給付貨款利息問題。一審判決某某公司給付宋某某貨款利息系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關于利息的判決,駁回宋某某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宋某某庭審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與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相對方應認真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現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家溝創大鐵礦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其債權債務由宋某某承接。某某公司主張,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故不同意給付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之規定,宋某某請求某某公司給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0元,由上訴人烏蘭浩特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巖
代理審判員 袁 博
代理審判員 高鐵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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