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段某甲段某乙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676)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1003民初540號
原告段某甲。
法定代理人鄧某。
委托代理人段佳麗,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某乙,系原告段某甲之父。
原告段某甲與被告段某乙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鄧某及委托代理人段佳麗,被告段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某甲訴稱,被告段某乙是原告段某甲的親生父親,2008年10月17日,被告與原告之母鄧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經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僅支付了原告上小學一年級兩個學期的學費,其余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一直都是由原告母親一人在承擔。隨著今年物價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200元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原告需求,加上原告母親收入微薄,撫養原告變得非常困難。被告在外開的士,收入較高,但與原告母親的關系惡化,拒不支付撫養費。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0元至年滿十八歲,期間原告的教育費、醫療費按實際產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半。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原告身份信息。
證據二、身份證,證明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
證據三、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系被告親生兒子。
證據四、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曾是夫妻關系。
證據五、民事判決書,證明原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段某乙已經離婚,被告每個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元。
證據六、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實際生活費需要增加。
被告段某乙未到庭亦為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段某乙是原告段某甲的親生父親,2008年10月17日,被告與原告之母鄧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經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僅支付了原告上小學一年級兩個學期的學費,其余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一直都是由原告母親一人在承擔。隨著今年物價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200元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原告需求,加上原告母親收入微薄,撫養原告變得非常困難。被告在外開的士,收入較高,但與原告母親的關系惡化,拒不支付撫養費。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0元至年滿十八歲,期間原告的教育費、醫療費按實際產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半。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父母離婚后,被告作為原告的父親,對原告仍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關于被告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原告實際需求,以及結合被告的收入情況,現被告每個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費明顯過低,不能滿足實際撫養原告需要,原告請求增加撫養費為每月800元的訴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依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7條、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某乙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段某甲撫養費800元,至原告段某甲十八周歲為止,期間產生的教育費、醫療費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鄧某和被告段某乙各承擔一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0元,由原告段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堯舜
審 判 員 朱易南
人民陪審員 胡貴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書記員 譚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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