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曾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654)
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1024民初410號
原告:黃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斌,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某。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曾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涉及個人隱私,原告黃某某申請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斌、被告曾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2.判決女孩曾一、男孩曾二歸被告撫養;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8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營養費120元、護理費4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767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53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司法鑒定費1400元,合計99102元。事實和理由:2007年7月,原、被告相識,同年10月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10月25日,原、被告生育非婚生女兒曾一。之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婆媳矛盾等原因經常吵架,被告在吵架過程中動手打人。原告本想分手,但考慮到年幼的女兒及幻想被告能去除家暴惡習,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5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7月11日,生育婚生男孩曾二。婚后,被告不僅沒有去除家暴的惡習,反而變本加厲。2016年4月26日17時許,被告在家中對原告實施家暴造成原告身體多處損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口腔粘膜損傷及牙齒松動傷情評定為輕微傷;雙側鼻骨骨折及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和十級傷殘。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曾某某辯稱,曾某某同意離婚,不撫養兩個小孩。黃某某性格強悍、經常無理取鬧,并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出軌,曾某某都原諒了黃某某。2016年4月26日,黃某某不停的罵曾某某,曾某某才推了黃某某一下。民警出警調解時曾某某當場叫黃某某去醫院檢查,黃某某說不要去檢查。不知道住院和十級傷殘是怎么算出來的。曾某某做事的錢都給黃某某,黃某某也曾拿刀砍過我,我手上、身上都受傷,曾某某也要黃某某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證據和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黃某某的受傷照片與甲縣人民醫院住院證、科診斷書及醫療費發票等乙市第一人民醫院影像學檢察報告單等醫療費發票郴州市課程司法鑒定所能互相印證,本院對黃某某與曾某某因家庭瑣事大家造成,黃某某手上的事實予以確認;(郴**所【2016】臨鑒字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郴**所【2016】臨鑒字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黃某某受傷時間為2016年4月26日,其次日即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尚未治療終結傷情并未穩定,不能客觀真實反映黃某某傷情治療終結后的情況,本院不予以確認;黃某某可在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后再進行鑒定,若構成傷殘,可另行訴訟。3、對郴**所【2016】臨鑒字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兩張郴州市**司法鑒定所發票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4、聊天記錄及照片,黃某某予以否認,曾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賬號是黃某某本人的賬號,本院不予確認;5、甲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廣東省醫療機構門(急)診通用病歷及相關報告單與本案沒有關聯,本院不予確認。案經本院主持調解,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黃某某、曾某某結婚以來常年爭吵打架,甚至有家暴行為,當事人雙方均同意離婚。可見,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對黃某某要求與曾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兩個小孩的撫養問題及曾某某毆打黃某某的賠償問題。
一、關于兩個小孩的撫養問題。父母對子女由撫養教育義務。本案中,曾某某均不愿履行撫養小孩的義務,其行為應受到譴責。考慮到本案實際由黃某某撫養女孩曾一,曾某某撫養男孩曾二為宜。
二、關于黃某某受傷的賠償問題。由于曾某某的家暴行為,導致黃某某手上,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因此曾某某理應賠償黃某某的各項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結合本案實際,黃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3981.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100元/天4天】;3、護理費320元【80元/天4天】,黃某某訴請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交通費,黃某某并未提供相關的發票,根據本案實際,本院酌情確認300元,黃某某訴請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司法鑒定費1400元。以上1-5項合計6401.4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曾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兒曾一由原告黃某某撫養,婚生兒子曾二由被告曾某某撫養,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撫養費10000元。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原、被告對對方撫養的小孩享有探望權。
三、被告曾某某賠償原告黃某某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401.4元。
四、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二、三項合計16401.4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雷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杜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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