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四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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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郴蘇民初字第893號
原告黃四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斌,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黃四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文華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郭文暉擔任庭審記錄。原告黃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斌,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四某訴稱,被告王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于當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約定于2014年4月1日前還清,如未還清借款,從借款之日起每月付3000元利息,直到本息還清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分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均未果。原告為此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20200元(利息按月息3分計,從2014年1月1日暫計至2014年7月24日,以后另計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共計1202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舉證如下:
1、原告身份證及被告戶籍查詢資料,擬證明原、被告的身份情況;
2、借條一張,擬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屬實。被告目前經濟困難,
無能力償還所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舉證。
經庭審質證,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所舉證據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所舉證據均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根據原告所舉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黃四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付給了被告。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的內容為:“今借到黃四某現金壹拾萬元整,限2014年4月1日前還清,如未還清借款,從借款之日起每月付叁仟元利息,直到本息還清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六個月至一年期的貸款年利率為6%。
本院認為,原告黃四某與被告王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借款給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未按期歸還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其借款本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月息3000元,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無效,應依法予以核減為13600元(10萬元×6%×4倍×204天÷360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黃四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黃四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的利息13600元。后期利息計算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黃四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704元,由原告黃四某負擔148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5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文 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郭文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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